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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停车场内设非法加油点 三人犯危险作业罪获刑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22-10-27 11:05:57 编辑:方正 作者:于震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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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置非法加油点、改装面包车用作流动加油车对外销售汽油,加油点无任何审批手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10月26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白某让、白某、姚某斌涉嫌危险作业一案当庭宣判。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以来,西安市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设置非法加油点、改装面包车用作流动加油车对外销售汽油

  经公诉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4月至12月,被告人白某让在西安市未央区石化大道西段沣东新城车司之家停车场内设置非法加油点,对外销售汽(柴)油,其使用黄色塑料罐储存汽油,并将一辆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陕A57×××)和一辆白色金杯车(陕A96×××)改装成流动加油车,五菱之光面包车销售汽油,金杯面包车销售柴油。同时白某让还雇佣被告人白某、姚某斌在该停车场内对外非法销售汽(柴)油。经查,白某让在车司之家停车场内设置的加油点无任何审批手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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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安全评估报告证实:该加油点存在重大风险,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白某让等人经营汽、柴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经营要求。由此可能会带来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被告人对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储存、销售汽(柴)油的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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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安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让、白某、姚某斌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宽处罚。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人身危险性,加之三被告人住所地的司法部门经评估认为三被告人均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故对三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扣押在案的0.92吨汽油,因属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10月26日上午,法院当庭判处被告人白某让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白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姚某斌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官说法:新增“危险作业罪”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带来法律震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新增‘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刑事责任。此举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带来法律震慑,展现了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也有效震慑了安全生产领域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审判长任洁说,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以来,西安市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对宣传安全生产、防患于未然具有重要意义。

  华商报记者 于震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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