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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顾客买到过期食品 超市被判退款并赔偿1000元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23-03-13 18:30:00 编辑:方正 作者:宁军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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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3日,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该案是西安中院速裁审判团队,积极践行“速裁快审+诉源治理”模式,通过化解一起案件,对同类型案件起到引领和示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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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9月2日,市民杨某在某超市购物广场购买可降解购物袋、德富祥坚果咸香油茶和小胡鸭香辣味鸭锁骨等商品,共计支出42.4元,其中小胡鸭锁骨香单价12.9元,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16日,保质期为常温下300天。购买后,杨某发现小胡鸭锁骨香为过期商品,在2022年10月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购物款12.9元并依法赔偿1000元。

  2022年9月4日,市民贾某在同一超市购物广场购买卡优奇50%水果、金语海参捞丸等商品,共支出38.9元,其中金语海参捞丸单价9元,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2日,保质期为12个月。购买后,贾某发现金语海参捞丸为过期商品,在2022年10月贾某诉至法院要求该超市退还购物款9元并依法赔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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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杨某因购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主张权利,属正当行使法定的权利。该超市购物广场出售过期商品未能履行法定义务,未能保证其出售的商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判决超市购物广场向杨某退还购物款12.9元并赔偿1000元;判决超市购物广场向贾某退还购物款9元并赔偿1000元。同时,将涉案过期小胡鸭锁骨香、金语海参捞丸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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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市对上述两案的判决均不服,并于2023年3月7日上诉至西安中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案中,超市出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购物者据此维权,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超市作为经营者,也应吸取教训,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把好质量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故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过耐心释法明理,上诉人撤回上诉。

  华商报记者 宁军文 张杰图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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