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四辆车出现火情,而一辆宝马越野车被三辆起火的车围在中间,情急之下,宝马车主的儿子决定撞出通道冲出火场……那么,宝马车的损失该由谁承担呢?
一轿车驶入对向车道引燃多辆车 宝马车避免被引燃强行开出
2021年2月16日,古女士之子杜某将母亲的宝马车停放在西安市雁塔区某小区东门。次日凌晨1时许,阮某驾驶一辆福克斯轿车沿浐河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小区东门附近时,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路边车辆发生碰撞后,车辆起燃着火,并引燃王某停放的帝豪车、孙某停放的日产车、古女士之子杜某停放的凯迪拉克车。
事故发生后,杜某得到消息赶到现场,发现母亲的宝马车被燃烧的凯迪拉克车和帝豪车、日产车围堵在里面,为避免宝马车被引燃,杜某无奈,通过发动车辆前后推移的方式,冲进绿化带,强行将宝马车开出了火灾现场,在移动车辆的过程中,宝马车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照片显示,宝马车因为撞击,前后多处受损。
该起事故经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阮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驶入对向车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故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孙某、杜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宝马车被送修,花费修车费49192元。
法院:宝马车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损失由引发险情者承担
古女士认为,险情系阮某导致,其子杜某的行为属于正当的紧急避险,所产生的后果应由阮某及保险公司承担。于是起诉至西安市雁塔区法院。
阮某认为,原告宝马车受损发生在原告之子挪动车辆过程中,宝马车并未与被告车辆发生直接碰撞,也并未被引燃,故不应承担责任。
雁塔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有的宝马车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受损,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车辆停放人员无责任。原告采取紧急措施避免宝马车被引燃,在挪动过程中受损,因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故被告作为交通肇事方,导致原告的车辆在紧急避险过程中遭受损失,被告理应对原告维修损失承担全部赔偿义务。判决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49192元。
据了解,在该起事故中,共有五辆车受损,还有车辆被焚毁,赔付数额较大,但因车主只有交强险,超出部分将由个人承担。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原告当时所遇的险情是客观存在的,系由被告的行为直接引起,而原告之子将车辆行驶至绿化带,驶离危险区域,躲避危险的行为具有不得已性,是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驶离着火现场导致车辆受损的损失,小于未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导致的车辆继续燃烧或爆炸等危害。
律师说法:
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立锋说,紧急避险的对象是让合法权益免受危险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本案情况属于本人或他人的财产权利正在发生紧迫危险,杜某为避免车辆被引燃,强行将车辆开出的行为,是对本人或他人的财产权利免受危险而采取的紧急措施,因此属于紧急避险。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对于紧急避险是否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危险的性质、急迫程度、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经审理,紧急避险采取措施并无不当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紧急避险人的过错程度、避险措施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紧急避险人是否为受益人等因素认定紧急避险人在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杜某将车辆强行开出火灾现场冲进绿化带,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害发生,杜某躲避危险的行为具有不得已性,但在移动过程中,致使车辆受损。杜某的车辆是因紧急避险而造成损害的,而杜某紧急避险的行为并无不当并且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那么杜某不承担责任,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案例:
2022年6月,林某驾驶小轿车沿21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与对向方某驾驶的面包车会车,此时方某正加速超车并占用了林某所在车道,林某为躲避方某车辆,右转向躲避,致使自己车辆与树木相撞,车辆受损。林某委托评估机构对该车辆损失进行鉴定,损失评估价值为14790元。随后,林某向栖霞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方某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一起因轻微交通事故引发的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庭审查明,林某驾车行为符合紧急避险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点:险情客观存在,林某驾驶轿车与方某驾驶客车交会时造成刮蹭、碰撞和人员伤亡更大损失的险情是即时的、紧迫的,而不是臆想的。林某躲避行为具有不得已性,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双方在会车瞬间,林某不得已向右转方向躲避。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小于必要限度,林某的避让行为,导致车辆撞至路边树木的损失,小于未采取避让行为极有可能导致两车直接碰撞和人员伤亡的损失。
综上,该事故符合紧急避险的各项要件。判决由方某和保险公司赔偿林某各项损失共计8000元。
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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