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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业主买了车位但一直未用 物业让补缴车位管理费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23-03-18 16:54:00 编辑:方正 作者:杨芷瑶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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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买了车位但一直没有使用,最近物业却让其补交车位管理费,业主很疑惑,自己从未用过车位,并且物业还用自己车位进行盈利,怎么一个车位还能收两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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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物业经理承诺不使用就可以不交费

  兰先生是文丰路曲江茗筑小区业主,2020年年底购买了小区地下停车库的车位,因为暂时不住在小区,兰先生与物业经理沟通先不启用车位,“物业经理说可以把车位给物业用,我也可以先不交车位管理费,什么时候启用什么时候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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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兰先生去物业启用车位,却被告知需要补交未缴纳的两年零四个月的车位管理费,“一个月管理费是150元,物业说因为我没用,按照空置办理交70%,也就是105元一个月。”突然被要求交车位管理费让兰先生很纳闷,“之前不是说好不用就不交,况且车位是给物业使用了,他们怎么还要收我的钱?”

  走访发现:外部车辆可临时停放,物业收取停车费

  对于兰先生反映的问题,3月18日上午,华商报记者来到曲江茗筑小区查看情况,在地下车库记者看到在兰先生车位上,贴有“私家车位,请勿占用”的标志,兰先生说:“刚才进车库时,我没有跟保安说我是业主,保安告诉我只要是没有贴车号的车位都可以停。”

  现场可以看到,一些车位上贴有与兰先生家车位相同的请勿占用标志,但车位上并没有车位锁等别的措施,外部车辆如果进入是可以随意停放的,之后兰先生将车驶出车库,扫码交了5元的临时停车费,“之前有小区业主看到有车在我车位上停过,等于物业利用我的车位盈利收取临时停车费用,那他们现在问我要车位管理费,等于一个车位收了两份钱。”

  同时兰先生认为物业也存在失职的地方,“我们有按时交物业费,既然不管是否使用都要交车位管理费,那他们就应该及时通知业主,而不是一拖拖两年,如果我们早知道,就不会将车位空置而是租出去了。”

  物业:从未承诺不用就不交费,也并没有盈利,车位属于业主理应交管理费

  记者来到小区物业处,物业值班人员表示由于是周末,只有工程部和值班人员在,相关负责人需要等到周一上班。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到小区物业经理了解情况,据物业经理称,从未向业主承诺过不用车位就不交车位管理费,“之前的物业经理已经离职,但作为物业方,不可能给业主承诺不用就不交费,我们跟业主沟通后他也拿不出证据,说当初是口头承诺。”物业经理表示,业主从开发商手中买下车位,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车位就属于业主个人所有,理应向物业支付车辆管理费。

  “不管业主是否使用,物业都提供了相关的维护。”而对于兰先生反映的物业始终没有告知业主需要缴纳停车管理费问题,物业经理说,是因为业主没有启用车位,“我们都不清楚这个车位属于哪位业主,自然无法通知业主缴纳管理费。”

  随后记者询问是否存在将小区业主车位面向外部进行盈利的情况,物业经理表示小区车位并不对外,物业也有自己的车位,“兰先生没有表明业主的身份保安就放行了,可能是保安没问,存在工作上的失误,但我们不会拿业主的车位做经营。”

  律师:业主主张物业免除停车服务费 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杨盼盼律师表示,《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停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按照停放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交通工具进行秩序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根据2021年月1日开始实施的《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业主验收,暂不使用或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赁车位,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的次日起,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 70%交纳。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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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盼盼认为,本案中针对空置期间的停车服务费可以按照70%缴纳,业主主张物业免除停车服务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物业曾承诺免收停车服务费或者物业允许其他车辆停放并收取停车费的举证责任,如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则业主应承担缴费责任。

  物业与业主签订服务合同,物业提供服务,对车位进行日常维护、整治,业主需要缴纳相应的停车服务费。业主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并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相应的业主有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后,业主应当交纳物停车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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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杨盼盼指出,若物业公司未经过业主同意,私自将已经交付给业主车位对外开放经营,收取相应停车费用情况属实,属于物业侵犯业主权益,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归业主所有。

  华商报记者 杨芷瑶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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