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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首起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行政案件宣判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23-03-29 12:09:21

  3月22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前往安康某县公开宣判原告刘某甲诉被告某县公安局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一案,依法判决由被告某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刘某甲被殴打一案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该案系陕西省首起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行政案件。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琪轩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旁听案件宣判。

  2021年12月30日13时许,刘某甲、吴某某、张某某(三人均系某县初级中学学生,案发时均未满14周岁)等同学在某广场打乒乓球的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刘某甲被打伤。当日,刘某甲的父亲报警,某县公安局将该案立为治安行政案件,并对吴某某、张某某等进行了调查询问。后刘某甲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22年1月26日,某县公安局将刘某甲被殴打一案转立为刑事案件,后又以吴某某、张某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为由,撤销刑事案件。此后未对该案作出进一步行政处理。原告刘某甲遂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县公安局针对其被殴打一案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刘某甲被殴打一案,某县公安局以治安行政案件受案并展开调查并无不当,虽刘某甲后被鉴定为轻伤,但在知晓吴某某、张某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下,某县公安局仍将该案转立为刑事案件,后又以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为由撤销刑事案件,撤案后未就该案作出行政处理,没有对刘某甲被殴打一案所涉及的加害人、加害行为、受害后果以及加害行为与受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基本事实和加害人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作出全面准确认定和正确法律评价,导致刘某甲被殴打一案“悬而未决”,刘某甲的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保护。同时,某县公安局未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在该案办理中充分体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未依法全面正确履行相应职责。原告刘某甲请求被告某县公安局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于法有据,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宣判后,为解决案涉未成年人救助帮扶跟进、教育惩戒衔接等问题,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的良好效果,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组织召开司法建议公开宣告会,向某县公安局及某县教育体育局分别发出《司法建议书》,为某县公安局依法全面履行刘某甲被殴打一案的未成年人保护职责提供司法指引,并建议某县教育体育局协调解决刘某甲接受教育问题,帮助其重拾信心、逐步重返课堂,回归正常学习生活。同时,建议某县教育体育局在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基础上对吴某某、张某某采取适当的教育惩戒措施,让实施欺凌者承担相应责任,教育引导学生遵纪守法。为从源头上减少学生欺凌行为的发生,建议某县公安局和某县教育体育局在全县学校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广大未成年人学法、懂法、守法,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华商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周风潇 尤静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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