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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花钱找人拍照,底片还要再掏钱买?

来源:华商网 时间:2023-04-04 14:41:34 编辑:王欢 作者:王欢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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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网讯(记者 王欢 祁鹏玉)马上就到5月结婚季,不少新人选择趁着现在天气正好去拍摄婚纱照。照片对于人们具有重要的纪念价值,特别是结婚照、宝宝百天照等特殊日子拍摄的照片更加显得珍贵。大家自然想多拍一些照片记录这些时刻。然而,现在的摄影服务当中,“底片收费” 、“二次付费”等现象却成为了行业的“潜规则”。这种行为合理吗?去摄影机构拍婚纱照,底片应该全部给消费者吗?消费者花钱买底片有依据吗?记者咨询了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崔腾律师。

崔律师认为,底片是否应该全给顾客需要根据影楼和消费者双方签订承揽合同约定内容为依据。首先,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底片归属作出明确法律规定。摄影属于消费行为,摄影服务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底片的归属权也取决于影楼和消费者双方的约定。比如,消费者去影楼拍照,与影楼签订合同约定给消费者20张底片,或者只有照片没有底片,也可以约定所有底片和照片均归消费者所有,这些都是合法的,消费者和影楼均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崔律师在此也建议大家,以后去影楼摄影签订相关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明确底片全部由消费者所有,不需要另外付费。若合同对底片归属有明确约定而影楼未遵守的话,消费者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依法维权。

另外,有些影楼或公司在没有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将消费者的照片用于宣传或者展示,这样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肖像权呢?崔律师表示,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所以,在没有经过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将其照片用作商业用途的话,此时就侵犯了消费者的肖像权,消费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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