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网讯(记者 王欢 钟梦哲)“难道我的权益没有受到侵害,我就不用去维权了吗?”近日,一女生的“碰瓷”式维权,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当事女生称,在乘坐广州地铁八号线时,看到一名大叔蹲在地上玩手机,并质疑其偷拍自己,大叔当场打开手机证明并未偷拍。但这名女生却将此事曝光在网络,并给大叔打上“猥琐男”的标签。此举引起了网友公愤。该名女生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大叔的名誉权?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研究院律师陈棪认为,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他人不得随意侵犯。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也包含保护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等内容。该事件中的女生未经相关部门证实,按照自己的主观想法在网络中公开发布诋毁大叔名誉权的行为,给大叔及家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名誉侵权。根据《民法典》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应承担民事责任,不仅应赔礼道歉,消除不良评价的状态,也会面临支付财产和精神损害赔偿。
事件发酵后,14日,有媒体报道该名女生所实习的腾讯公司人士回应,基于事实,正解除该女生的实习合同,在办手续。也有不少网友建议该女生就读的四川大学应该给予开除处分。该名女生是否会被学校开除,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陈棪律师表示,涉事女生可能会面临学校怎样的处分,取决于院校对学生的规章管理制度。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未经证实在网络等公开场合发布一些侵犯他们名誉权的言论,若情节严重,危害极大,给他人身体和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可能会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并情节严重的行为,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但据法律规定,犯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这意味着,如果受害方原谅了涉事女生,其行为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夏日来临,不少人担心穿着清凉会被不法分子偷拍,在公众场合遇到被偷拍应该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面对这种情况,首先应求助身边人尽力保障人身安全,也应第一时间进行报警,保留现场证据,并寻找现场相关证人。若确实存在偷拍行为的,双方无法达成谅解,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要求对实施者进行政处罚。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实施者承担名誉侵权责任,情节严重,危害极大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舆论监督是公民的权利,“网络曝光”则是实现舆论监督的途径之一,但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切记不能忽视被曝光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