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采纳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安康市某人社局责令改正行政诉讼一案中提出的司法建议。针对刘某伪造工资表向某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虚假投诉,导致行政机关作出错误的《责令改正决定书》被法院依法撤销,影响执法办案、浪费公共资源、损害社会诚信的违法行为,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日将罚款收缴到位并将刘某移送安康市汉滨区拘留所执行拘留。
2020年,某公司将其劳务分包的安康某小区单元楼及地库工程劳务转给“包工头”刘某。2021年4月,刘某伪造工资表,与何某等八人向某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某公司拖欠刘某等八人工资38万余元,意图使用伪造的工资表,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行政强制力,从某公司处获取不当利益。
安康市某人社局受理该案后,经调查认为某公司已结清案涉项目全部工人工资,现仍有工人反映拖欠工资,系某公司向刘某转账工程款后,刘某未足额向工人发放所致,认定刘某系拖欠工人工资的主体,根据刘某提供的工资表认定其拖欠工人工资23万余元,并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刘某在指定期限内改正拖欠工人工资的违法行为。
2021年7月8日,安康市某人社局以刘某未在指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由,将案件移送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进行查处。刘某眼见通过伪造证据和谎报案情意图获取不当利益的“阴谋”落空,而且还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故向安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安康市某人社局作出的《责令改正决定书》。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存在诸多疑点,加大证据审查力度,以便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刘某在法院询问时,自述其通过伪造工资表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意图从某公司处骗取工资。鉴于其上述陈述与其在行政机关调查处理阶段的相关陈述相冲突,安铁法院及时向案涉工人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固定了刘某伪造工资表,指使工人出具虚假欠薪证明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的相关证据。因刘某伪造证据的违法行为发生在行政程序中,故在行政诉讼中依法判决撤销案涉《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同时,对蔑视法律、扰乱行政机关办案秩序、无端浪费执法资源、挑战社会诚信的违法行为坚决“亮剑”,通过司法建议方式移送了刘某涉嫌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线索。最终,刘某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通讯员 尤静 华商报记者 宁军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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