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组织召开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典型案例媒体通报会,通报6起燃气执法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东二环王某倒卧使用燃气钢瓶
2023年6月19日,未央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辛家庙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辖区未央区东二环冷库东门南侧时,发现燃气用户王某违规倒卧燃气钢瓶。
王某的行为已违反《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100元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王某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于当日自行缴纳了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二:凤城五路某禹餐馆倒卧使用燃气钢瓶
2023年6月9日,未央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谭家中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凤城五路区域燃气商户进行了例行检查时发现,某禹餐馆存在倒卧燃气钢瓶情况。
禹某的行为已违反《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向其下达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处200元罚款,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禹某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于6月15日自行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三:方新路某黄焖鸡餐饮店加热使用燃气钢瓶
2023年5月30日,未央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兴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方新路某黄焖鸡餐饮店对燃气钢瓶加热使用。
该店违规使用燃气的行为,已违反《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执法人员依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当场向其下达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于6月8日自行缴纳了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四:西张一村朱某违法储存燃气
2023年6月13日,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沣西新城支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沣西新城钓台街道西张一村109号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钢瓶。
经立案调查,行政相对人朱某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按照支队案审决定,执法队员依据相关条例,责令朱某立即改正,并处200元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朱某承认违法事实,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自行缴纳了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五:高庄镇聂冯村某纸包鱼火锅店违法使用报废燃气钢瓶
2023年3月21日,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泾河新城支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泾河新城高庄镇聂冯村某纸包鱼火锅店时,发现店内存在使用已报废燃气瓶的情况。
该店的行为已违反《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队员现场责令其立即改正。经支队案件审核,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并参照《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决定对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500元,同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自行缴纳了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六:泾河新城某丰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充装非自有燃气钢瓶
2023年4月23日,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泾河新城支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至泾河新城永乐镇永泾路某丰液化气有限公司时发现,该气站正在给部分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经立案调查,行政相对人违反了《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行政相对人现场承认自身的行为违法。按照支队案件审核结果,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条例,决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自行缴纳了罚款,案件办结。
西安市城管执法人员介绍,液化石油气的临界温度比较低,用热水对燃气钢瓶进行加热会导致钢瓶内的液体变气体,体积膨胀,产生很大的气体压力,如果倒卧气瓶使用,容易使尚未完全气化的燃气残液流出减压阀,进入软管后迅速膨胀,从而引发安全事故。
今年以来,西安市城管执法系统已开展燃气安全执法检查8739次、立案查处违法行为23件、取缔非法黑窝点7个。下一步,西安市城管执法部门还将加强燃气安全的检查,以确保西安市内的燃气安全。
华商报记者 王煜鑫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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