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9年,这项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施办法进行重新修订。9月26日,在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陕西省的实施办法是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1月修正的。之后,各地反映,近些年来农村因人口死亡、新增、外流等引起的人地矛盾比较突出,群众分户、合户、调地和保护妇女权益等要求比较迫切。因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为陕西2028年延包工作高峰到来提供有效法制保障,加快推进陕西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决定重新修订该实施办法。
据了解,此次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基本不重复上位法,主要对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三权分置”入法、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等内容作了修订完善。
为适应土地承包关系从“长期稳定”到“长久不变”的要求,《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承包管理要求。一是适应新阶段农户人口增减变化,修订完善承包地收回、分割、调整等内容,为解决人地矛盾突出、分户合户调地等问题提供依据;二是进一步细化承包地管理要求,规范土地承包、承包地颁证等程序,明确合同管理、档案管理、权证办理等要求。
此次修订,围绕土地承包和流转的重要环节,例如登记权、分割权、程序保障、处置权,体现平等保护农村妇女权利要求。其中提到,明确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各项权益,土地承包合同应列明妇女等全部家庭成员;承包方分户或离婚需要对承包地进行分割承包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人口平均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在迁入地取得承包的,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书面告知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征得户内全体共有产权人同意。
同时,着眼农业高质量发展大局,此次修订的草案中提到,应规范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例如,建立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制度;明确分级建立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避免出现经营风险,影响群众合法权益。另外,明确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可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再者,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信用纳入信用监管,对出现违约违法或拖欠农民流转费、土地抛荒等问题的,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华商报记者 李新怡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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