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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4岁男童超量服药后中毒 涉事药店已停业整顿

安康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23-10-25 07:10:10

  近日,一则“男童按药店嘱咐超量服药后中毒”的视频在网络传播扩散,引发广大网友高度关注。目前,孩子生命体征平稳,涉事药店已停业整顿。

  家长:药店建议9片 孩子服第6片时呕吐

  视频中,陈女士讲述称,自己为4岁的孩子在安康恒口示范区的一家药店购买了丙戊酸钠片,按药店工作人员的建议,要服用9片。然而,孩子在服用第6片时开始呕吐并失去意识。经送医抢救,孩子被诊断为丙戊酸钠中毒,后来,医生告诉她丙戊酸钠只需要服用半片即可。事后,陈女士找到涉事药店,店方认为自己没有问题,是家长自身没有控制好剂量。

  据相关新闻报道,安康市卫健委表示,丙戊酸钠片是精神科二类药品,只能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和专科医院购买,并在医生的处方指导下使用。

  事发后,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派专人赶往现场进行调查。经查,涉事药店为安康市华龙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恒口二分店。涉事药店销售处方药丙戊酸钠片店员陈某在接受询问时表示,当时药店执业药师未在岗,自己销售了1盒丙戊酸钠,并告知消费者丙戊酸钠片服用量为1/3片。消费者回家给孩子服用第6片时出现呕吐、头疼症状,一个小时左右消费者抱着孩子到药店,要求自己一起去医院救治。

  10月23日,华商报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当事人陈女士。陈女士告诉记者,孩子目前生命体征已平稳,后续还需要再做一些相关检查。

  陈女士说:“事情发生后我也反映给相关部门,药店目前已经停业整顿,我的诉求就是药店涉事员工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续关于孩子治疗费用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监管部门:企业存在违规销售处方药行为

  记者与安康市恒口示范区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联系后,副局长陈波花表示:“在接到陈女士的投诉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调查组,对涉事企业华龙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恒口二分店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10月18日,经查,消费者购买的丙戊酸钠片有湖南省湘中制药有限公司质量控制实验室检测报告单,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及四部检验,结果符合规定。根据《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丙戊酸钠片不在以上两种目录中,故认定该药品不属精神类用药和麻醉类用药,药店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可凭处方销售。

  与此同时,恒口示范区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对安康市华龙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委托公司质量负责人佘某调查询问。佘某表示,公司销售处方药有两种方式:一是消费者凭处方购买处方药时,由本店执业药师审方。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通过远程审方核对处方,再销售药品;二是消费者买处方药时无处方,通过远程开方、审方后,再销售药品。

  “我公司销售的丙戊酸钠片有处方笺,但开具处方笺的时间在消费者购买药品的时间之后。”佘某说。

  “经核实,该企业存在违规销售处方药行为,已对其立案查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已给予涉事企业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至于陈女士反映的药店工作人员建议服用剂量一事,药店监控视频已移交有关部门核实。”陈波花说。

  对于陈女士的诉求,陈波花表示,目前已组织双方现场协调,就赔偿事宜初步达成一致意见。下一步,恒口示范区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以此事件为戒,深刻汲取教训,立即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律师:药店违反处方药销售法定程序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本事件中,消费者无处方,药店却先销售,后通过远程开方、审方,明显违反了处方药销售法定程序。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以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监管部门有权对该药店予以行政处罚。

  赵良善提醒,处方药销售是监管重地。药店销售处方药要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一种是消费者凭处方购买处方药,由执业药师现场审方,或通过远程审方;另一种是消费者无处方,通过远程开方、审方后再销售处方药。 华商报记者 程斌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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