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西安市安置房租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中介绍,西安市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的城改项目、集体土地征收项目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前,在提供权属依据的情况下,其住宅、商铺、办公等安置房租赁交易适用该办法。
通过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交易的安置房租赁应当具备市级、西咸新区或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或相应职能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备案手续。对历史遗留项目,按照《关于印发西安市处理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市资源发〔2021〕188号)的规定,取得市级、西咸新区或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测审定函》。对于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且竣工验收合格,仅因工程结算、档案未移交因素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凭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及其他备案要件向项目所在地的备案机构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安置房租赁交易:
(一)无安置房权属证明材料的(拆迁安置协议和安置房收房单);
(二)项目不满足本办法第六条内容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转租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它情形。
该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该试行办法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1月14日。在征求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电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意见建议。反馈意见请注明意见理由,意见提出人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联系电话:029-87613295
联系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雁塔南路300-9号1702室
电子邮箱:xazjj_zlc@xa.gov.cn
华商报记者 白仲夏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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