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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无视保护令家暴前妻获刑8个月 离婚却“离”不去的暴力 应该如何保护“她”的权益?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于震 2024-03-21 18:10:32

  “家门之内,不是法外之地,家庭暴力,即便披上‘家庭’的外衣,冠以‘爱’的名义,其本质仍是暴力,是伤害,是违法犯罪”。

  近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全国首例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法院以拒执罪判处刑罚的案件——因屡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前妻大打出手并恐吓威胁,香洲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对被告人张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件:

  威胁、恐吓、拳脚相加…… 离婚却离不掉的暴力

  2015年1月,小丽和张某结婚,两人共同养育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小丽更是辞职在家,专心照顾家庭。婚姻期间双方时有争吵,张某偶有打骂。2019年4月,两人离婚,但没离家,一家三口仍住在一个屋檐下。小丽重新找了份工作,张某心里有些不是滋味,时常翻看小丽的手机,甚至限制小丽外出工作,拳脚相加也变得频繁。小丽不堪忍受,带着孩子搬走,张某就追到单位,打骂、威胁。几番往复,小丽下定决心,向香洲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3年10月13日,香洲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张某对小丽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张某骚扰、跟踪、接触小丽及女儿。2023年11月某天,张某又到小丽单位吵闹,为避免冲突,小丽乘坐同事的车离开,张某便驾车追逐,逼停小丽后,从车上拿出一支棒球棍,拉开车门就朝小丽挥去,连打五、六下才停手,同事出声劝阻,也被打伤。

  张某签收保护令不出一个月,就再次施暴,公安机关果断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在法院严厉训诫后,张某写下悔过书。可前脚刚获自由,张某后脚就又开始威胁、恐吓,持续向小丽发送刀具照片、农药物流信息截图等大量死亡威胁短信。

  小丽深感恐惧,只得再次向法院求助。香洲法院随即对张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考虑到张某漠视司法权威,屡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禁止事项,香洲法院以涉嫌犯罪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张某于2024年1月被逮捕。

  》判决

  男子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判八个月

  “我觉得是家庭琐事,夫妻争吵打闹是正常的,至于那些威胁,不过是希望她回来……”张某抗拒、不解。

  阅卷完毕,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想到的,是“狠狠打击、严厉处罚”,然而,考虑到张某屡次无视法院禁令,数次拘留也没能摁住他的“拳脚”,相较于一判了之,更需要让张某从情感上认知并承认自己的错误、放下过往。“对行为人是否再次犯罪的预测,不能脱离对其以往行为的考察。”仔细梳理案情后,法官请来心理与家庭暴力问题专家,对小丽和孩子开展心理测评及辅导,据此了解和评估张某的成长环境、犯罪动因及人身危险性。为实现罚得其所、罚当其责,法官两次前往看守所提审张某,张某终于流下悔恨的眼泪,并认识到“家暴不是家务事,打人是不对的……”

  2024年3月19日,香洲法院对张某当庭宣判,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全国首例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法院以拒执罪判处刑罚的案件,宣判后,法官当场对张某开展严肃的法庭教育,“家门之内,不是法外之地,家庭暴力,即便披上‘家庭’的外衣,冠以‘爱’的名义,其本质仍是暴力,是伤害,是违法犯罪……经此一事,希望你能心存戒畏,行有所止。朝过夕改,君子与之,反之,如果你刑满释放后,再次视法律如儿戏,违反禁令,必将受到铁腕惩治,绝不姑息!”

  》观点:

  家暴不再是家务事 扭转“刑不上家务事”的错误思想

  自古“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棍棒出孝心”的说法深入人心,然而,面对愈发严重的家庭暴力,早已不再是关上门的“家务事”,而是违法犯罪行为。

  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标志着中国依法推进反家庭暴力工作进入了新阶段。2023年8月28日,《国务院关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指出,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以来,中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成效显著,反家庭暴力工作实现了新发展,社会公众反家庭暴力意识逐步提高,家庭暴力受害人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司法机关干预处置家庭暴力更加及时,涉家庭暴力的人身伤害犯罪案件数量不断下降。

  报告也指出“干预制度利器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与中国婚姻家庭民事案件数量相比,目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申请数量占比较小,部分家庭暴力受害人选择通过公权力救济意愿不高,不懂申请、不敢申请;有的地方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有认识偏差,发放较为谨慎。

  全国首例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法院以拒执罪判处刑罚的案件,一经公布得到网友广泛转发评论,不少人拍手称快的同时,也让不少正处水深火热的家暴受害者们重拾希望。有网友表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价值在于执行,保护令需要长出“锋利的牙齿”,才能啃下家庭暴力的“硬骨头”!对家暴来说,确实要彻底扭转“刑不上家务事”的错误思想!有网友感慨“同样的事件相信在中国许多角落都存在,但是我也相信这‘全国首例’必然也会推动她们的维权之路,许许多多有着同样遭遇的妇女、儿童有了希望和光。”

  @H:刚看完“第二十条”,虽然是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但此举也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实际行动,为香洲法院的法官点赞!

  @SherlingCheung:全国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从来都不是一张轻飘飘的纸,而是厚重的裁决、坚实的护卫,一旦作出,必须得到尊重和执行。

  @WOHAIZIA:暴力解决不了问题,家人也不是你情绪的发泄对象,当遇到家暴要勇敢地说出来寻求法律的帮助。

  @WW:必须对家庭暴力重拳出击,让漠视法律的人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哪些程序?

  律师解读:公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律师说,公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不仅是对受害人的再次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判引领社会发展、法治进步,“办案就是治理”,本案为全国首例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法院以拒执罪判处刑罚的案件,发布该典型案例能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可指导相同或类似情况作出相同或接近的处理,并能够规范人们的行为,实现了法律的规范作用。

  家暴具有明显的封闭性、隐秘性,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外人很难发现,建议如果遭遇家暴,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一、拨打110报警求助,必要时可申请民警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二、及时就医、鉴定伤情并妥善保留诊疗记录、病例资料、鉴定意见书等资料。三、向受害人居住地、致害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四、向当地的妇联组织申请入住反家暴庇护站,获得临时生活帮助。准备起诉离婚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朱律师提醒道,申请人身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同时,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单独立案,不以申请人提起离婚诉讼等为前提。需注意的是,申请人身保护令一般由受害人本人以书面方式提起。但如果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受害人因遭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以由受害人的近亲属、受害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提起。 如果书面申请确有困难,比如申请人文化程度不高,又如申请人面临紧急情况、没有充分的时间准备书面材料,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同时,受害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涉及家庭暴力的各类证据,包括:1.伤情照片、病历或医疗机构检查报告;2.申请人的亲友、被申请人的亲友等知道事情经过的人的证言;3.公安机关的接警、出警、询问记录或警察证言;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相关记录和证明;5.录音、录像、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6.被申请人的悔过书、保证书等;7.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家庭暴力或明显的家庭暴力倾向的证据。 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收集。

  

  

  》法律保障“家暴”伤害

  

  2024年 全国多地法院已发出首份“人身保护令”

  近日,云南宜良县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李某某的申请,发出2024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本是夫妻,双方因感情和生活琐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23年9月至今,王某某多次殴打、威胁李某某,扬言要杀李某某,公安机关已向王某某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但王某某并没有停止暴力。一日王某某电话中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到李某某的工作地点寻找李某某未果后遂打砸李某某驾驶的车辆,之后仍不断威胁李某某。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李某某向宜良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深入调查,主动向公安机关和村委会调取证据、核实情况,根据派出所出警记录、询问笔录、视频等证据材料,认定李某某的申请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依法作出裁定,禁止王某某对李某某实施家庭暴力,骚扰、跟踪、接触李某某及其近亲属,进入李某某住所及工作场所等行为。

  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并向双方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会及妇联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若被申请人王某某违反保护令,则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强化干预处置措施方面,一是实行强制报告,解决未成年人遭家庭暴力“发现难”问题;二是及时出警告诫,预防家庭暴力行为激化升级;三是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防止暴力侵害;四是行使检察职能,依法办理涉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网络搜索查询可以发现,今年以来,全国多地法院已发出首份“人身保护令”,切实维护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家暴受害者筑起人身安全“隔离墙”。

  》恋爱关系、精神暴力、殴打父母

  面对家暴,人身安全保护还可适用于这些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对施暴人或者潜在施暴人形成法律震慑,同时也通过案例对审判实践中常见问题作出回应,202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均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如果存在家庭暴力情况,要及时保留照片等证据,第一时间报警,相关证据将作为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依据。

  案例一:人身安全保护令可适用于终止恋爱关系的当事人

  林某(女)和赵某原系情侣,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林某提出分手。此后,赵某通过使用暴力、进行定位跟踪、使用窃听设备、破坏家门锁与电闸、安装监控摄像头等多种形式对林某进行骚扰,严重影响了林某的正常生活与工作,且对林某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林某多次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赵某调解,但赵某拒不改正。林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申请人自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以不正当方式,骚扰申请人,干扰申请人的正常生活,致申请人面临侵害的现实危险,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赵某殴打、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林某。

  妇女权益遭受的侵害除了来自家庭,也常见于恋爱关系中或者终止恋爱关系以及离婚之后。为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条规定将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由家庭成员扩大至曾经具有恋爱、婚姻关系或者以恋爱、交友为由进行接触等人群,可以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发生在家庭成员以外亲密关系中的不法行为。

  案例二: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存在较大可能性”

  申请人李某(女)与龚某系夫妻,双方于2000年4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多次遭到龚某的暴力殴打,最为严重的一次是被龚某用刀威胁。2023年4月,为保障人身安全,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其仅能提交一些身体受伤的照片和拨打报警电话的记录。龚某称,李某提供的受伤照片均为其本人摔跤所致,报警系小题大做,其并未殴打李某。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李某提供的照片和拨打报警电话的记录并不能充分证明其遭受了龚某的家庭暴力,但从日常生活经验和常理分析,该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已达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龚某对申请人李某实施家庭暴力。

  当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作出快速反应,及时保护申请人免遭危害。实践中,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大的障碍是家暴受害人举证不足问题。鉴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禁令的预防性保护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存在较大可能性”。

  案例三:通过自伤自残对他人进行威胁属家庭暴力

  申请人王某(女)与被申请人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议,李某多次以跳楼、到王某工作场所当面喝下农药等方式进行威胁,王某亦多次报警皆协商未果。为保证人身安全,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自伤自残行为会让申请人产生紧张恐惧情绪,属于精神侵害,王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王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李某骚扰、跟踪、威胁申请人王某。

  精神暴力的危害性并不低于身体暴力的危害性。本案中,被申请人虽未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给申请人造成身体损伤,但其自伤、自残的行为必定会让申请人产生紧张恐惧的情绪,导致申请人精神不自由,从而按照被申请人的意志行事。该行为属于精神暴力。人民法院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通过伤害自己以达到控制对方的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这不但扩大了对家庭暴力的打击范围,也为更多在家庭中遭受精神暴力的家暴受害人指明了自救的有效路径,为个体独立自主权及身心健康的保障提供了有力的后盾。

  案例四:子女对父母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郑某系母子关系。2022年6月,郑某前往陈某居住的A房屋,以暴力威胁向陈某索要钱款,陈某拨打“110”报警。2022年9月,郑某再次到陈某住处向陈某索要钱款,并对陈某进行辱骂和殴打,在陈某答应给予2万元的前提下才允许其离开住所。为避免进一步被威胁和伤害,陈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已七十高龄,本应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但郑某作为子女非但没有好好孝敬申请人,而是多次使用辱骂、威胁、殴打的手段向申请人索要钱财,给申请人的身心造成了巨大打击,申请人无法正常生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郑某殴打、威胁申请人陈某;二、禁止被申请人郑某以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骚扰申请人陈某;三、禁止被申请人郑某前往申请人陈某居住的A房屋。

  华商报记者于震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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