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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无视保护令家暴前妻获刑8个月 应该如何保护“她”权益?

社会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24-03-22 06:54:03

  @对家暴来说,要彻底扭转“刑不上家务事”的错误思想!

  @暴力解决不了问题,家人也不是发泄情绪的对象。当遇到家暴时,要勇敢地说出来寻求法律帮助。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价值在于执行,保护令需要长出“锋利的牙齿”,才能啃下家庭暴力的“硬骨头”!

  @类似的事情相信在中国许多角落还有,但是相信这个“全国首例”必然会推动她们的维权之路。

  “家门之内,不是法外之地,家庭暴力,即便披上‘家庭’的外衣,冠以‘爱’的名义,其本质仍是暴力,是伤害,是违法犯罪”。

  近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全国首例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法院以拒执罪判处刑罚的案件——因屡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前妻大打出手并恐吓威胁,香洲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对被告人张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件:威胁、恐吓、拳脚相加……

  离婚未离家 前夫实施家暴

  2015年1月,小丽和张某结婚,两人共同养育了一个女儿,小丽更是辞职在家,专心照顾家庭。婚姻期间双方时有争吵,张某偶有打骂。2019年4月,两人离婚,但没离家,一家三口仍住在一个屋檐下。小丽重新找了份工作,张某心里有些不是滋味,时常翻看小丽的手机,甚至限制小丽外出工作,拳脚相加也变得频繁。小丽不堪忍受,带着孩子搬走,张某就追到单位,打骂、威胁。几番往复,小丽下定决心,向香洲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3年10月13日,香洲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张某对小丽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张某骚扰、跟踪、接触小丽及女儿。2023年11月某天,张某又到小丽单位吵闹,为避免冲突,小丽乘坐同事的车离开,张某便驾车追逐,逼停小丽后,从车上拿出一支棒球棍,拉开车门就朝小丽挥去,连打五六下才停手,同事出声劝阻,也被打伤。

  张某签收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出一个月就再次施暴,公安机关果断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在法院严厉训诫后,张某写下悔过书。可前脚刚获自由,张某后脚就又开始威胁、恐吓,持续向小丽发送刀具照片、农药物流信息截图等大量死亡威胁短信。

  小丽深感恐惧,只得再次向法院求助。香洲法院随即对张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考虑到张某漠视司法权威,屡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禁止事项,香洲法院以涉嫌犯罪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张某于2024年1月被逮捕。

  判决:因拒不执行裁定

  男子被判刑八个月

  “我觉得是家庭琐事,夫妻争吵打闹是正常的,至于那些威胁,不过是希望她回来……”张某抗拒、不解。

  阅卷完毕,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想到的是“狠狠打击、严厉处罚”,然而,考虑到张某屡次无视法院禁令,数次拘留也没能摁住他的“拳脚”,相较于一判了之,更需要让张某从情感上认知并承认自己的错误、放下过往。“对行为人是否再次犯罪的预测,不能脱离对其以往行为的考察。”仔细梳理案情后,法官请来心理与家庭暴力问题专家,对小丽和孩子开展心理测评及辅导,据此了解和评估张某的成长环境、犯罪动因及人身危险性。为实现罚得其所、罚当其责,法官两次前往看守所提审张某,张某终于流下悔恨的眼泪,并认识到“家暴不是家务事,打人是不对的……”

  今年3月19日,香洲法院对张某当庭宣判,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法院以拒执罪判处刑罚的案件。

  反家暴动态

  全国多地法院已发出今年首份“人身保护令”

  近日,云南宜良县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李某某的申请,发出2024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本是夫妻,双方因感情和生活琐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23年9月至今,王某某多次殴打、威胁李某某,扬言要杀李某某,公安机关已向王某某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但王某某并没有停止暴力。一日,王某某电话中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到李某某的工作地点寻找李某某未果后遂打砸李某某驾驶的车辆,之后仍不断威胁李某某。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李某某向宜良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展开调查,主动向公安机关和村委会调取证据、核实情况,根据派出所出警记录、询问笔录、视频等证据材料,认定李某某的申请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依法作出裁定,禁止王某某对李某某实施家庭暴力,骚扰、跟踪、接触李某某及其近亲属,进入李某某住所及工作场所等行为。

  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并向双方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会及妇联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若被申请人王某某违反保护令,则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今年以来,全国多地法院已发出首份“人身保护令”,切实维护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家暴受害者筑起人身安全“隔离墙”。

  律师说法

  如果遭遇家暴可通过这些方式维权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律师说,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不仅是对受害人的再次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判引领社会发展、法治进步,“办案就是治理”,本案为全国首例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法院以拒执罪判处刑罚的案件,发布该典型案例能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可指导相同或类似情况作出相同或接近的处理,并能够规范人们的行为,实现了法律的规范作用。

  家暴具有明显的封闭性、隐秘性,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外人很难发现,建议如果遭遇家暴,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一、拨打110报警求助,必要时可申请民警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二、及时就医、鉴定伤情并妥善保留诊疗记录、病例资料、鉴定意见书等资料。三、向受害人居住地、致害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四、向当地的妇联组织申请入住反家暴庇护站,获得临时生活帮助。准备起诉离婚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不以提起离婚诉讼等为前提

  朱长江律师提醒,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同时,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单独立案,不以申请人提起离婚诉讼等为前提。需注意的是,申请一般由受害人本人以书面方式提起。但如果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受害人因遭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以由受害人的近亲属、受害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提起。如果书面申请确有困难,比如申请人文化程度不高,又如申请人面临紧急情况、没有充分的时间准备书面材料,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同时,受害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涉及家庭暴力的各类证据,包括:1.伤情照片、病历或医疗机构检查报告;2.申请人的亲友、被申请人的亲友等知道事情经过的人的证言;3.公安机关的接警、出警、询问记录或警察证言;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相关记录和证明;5.录音、录像、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6.被申请人的悔过书、保证书等;7.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家庭暴力或明显的家庭暴力倾向的证据。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收集。

  多知道些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适用于终止恋爱关系的当事人

  林某(女)和赵某原系情侣,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林某提出分手。此后,赵某通过使用暴力、进行定位跟踪、使用窃听设备、破坏家门锁与电闸、安装监控摄像头等多种形式对林某进行骚扰,严重影响了林某的正常生活与工作,且对林某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林某多次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赵某调解,但赵某拒不改正。林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申请人自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以不正当方式,骚扰申请人,干扰申请人的正常生活,致申请人面临侵害的现实危险,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赵某殴打、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林某。

  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存在较大可能性”

  申请人李某(女)与龚某系夫妻,双方于2000年4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多次遭到龚某的暴力殴打,最为严重的一次是被龚某用刀威胁。2023年4月,为保障人身安全,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其仅能提交一些身体受伤的照片和拨打报警电话的记录。龚某称,李某提供的受伤照片均为其本人摔跤所致,报警系小题大做,其并未殴打李某。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李某提供的照片和拨打报警电话的记录并不能充分证明其遭受了龚某的家庭暴力,但从日常生活经验和常理分析,该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已达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龚某对申请人李某实施家庭暴力。

  通过自伤自残对他人进行威胁属于家庭暴力

  申请人王某(女)与被申请人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议,李某多次以跳楼、到王某工作场所当面喝下农药等方式进行威胁,王某亦多次报警皆协商未果。为保证人身安全,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自伤自残行为会让申请人产生紧张恐惧情绪,属于精神侵害,王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王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李某骚扰、跟踪、威胁申请人王某。

  子女对父母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郑某系母子关系。2022年6月,郑某前往陈某居住的A房屋,以暴力威胁向陈某索要钱款,陈某拨打“110”报警。2022年9月,郑某再次到陈某住处向陈某索要钱款,并对陈某进行辱骂和殴打,在陈某答应给予2万元的前提下才允许其离开住所。为避免进一步被威胁和伤害,陈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已七十高龄,本应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但郑某作为子女非但没有好好孝敬申请人,而是多次使用辱骂、威胁、殴打的手段向申请人索要钱财,给申请人的身心造成了巨大打击,申请人无法正常生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法院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郑某殴打、威胁申请人陈某;二、禁止被申请人郑某以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骚扰申请人陈某;三、禁止被申请人郑某前往申请人陈某居住的A房屋。 华商报记者 于震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田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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