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水土保持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据了解,《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分别于2013年、2000年颁布实施,在依法加强和规范我省水土保持及河道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制定较早,存在与上位法规定及国家新要求不一致、不适应的情形,对这两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正十分必要。
根据《黄河保护法》关于水土保持的有关规定,对《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七条作了修改,删去了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审批的相关内容。
根据《黄河保护法》关于建立省际河湖长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增加第六条,规定在我省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体系,并明确了各级河湖长的职责。
根据《黄河保护法》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的规定,对《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作了修改,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布等内容。
根据《黄河保护法》关于河道保护的规定,对《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作了修改,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等内容。
根据《水土保持法》关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规定,对《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作了修改,明确了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删去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资质要求的规定。
根据《水土保持法》关于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审批的规定,对《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作了修改,删去了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规定。
根据《河道管理条例》关于河道安全管理的规定,对《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作了修改,完善了危害河道安全的禁止性行为和限制性行为的规定。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毛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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