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西安市教育局官微发布署名为西安市“双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报:
西安市新城区、莲湖区、雁塔区、西咸新区“双减”办牵头,会同科技、文旅、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不断加强联合执法力度,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各类隐形变异违规学科类培训行为。
案例一:
周某,身份证号码:610303**********24,以个人名义在雁塔区电子正街北段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雁塔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147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焦某,身份证号码:610125**********2X,以个人名义在雁塔区西沣三路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雁塔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75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姚某,身份证号码:610113**********30,以个人名义在雁塔区西沣三路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雁塔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5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陕西未来金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西咸西区沣东新城扶苏路博创智慧教育科技3号楼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西咸新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
胡某,身份证号码:610112**********86,以个人名义在莲湖区大寨路华府新桃园2号楼2层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莲湖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
李某,身份证号码:610121**********04,以个人名义在莲湖区锦江之星院内商铺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莲湖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
西安新城中元文化教育培训中心在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北路89号二楼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新城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
王某某,身份证号码:610113**********40,以个人名义在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东路135号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新城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九:
西安市新城区越洋托管部在西安市新城区西七路291号院内三楼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新城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
陕西早行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西安市新城区西七路291号院内北楼一层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新城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一:
西安驾学敏行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西安市新城区西七路291号1号楼一层办公C1区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新城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付启梦
编辑:方正
相关热词搜索: 情况
上一篇:6月15日实行新的列车运行图 西安铁路局开行旅客列车431.5对、货物列车212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