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医保局、财政厅、卫健委出台《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预付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医保经办机构将按年度向定点医疗机构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减轻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资金压力,激励其更好服务参保群众。
为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赋能医疗机构发展,完善医保基金支付方式和结算管理机制,减轻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资金的压力,
决定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工作,有效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激励定点医疗机构更好服务参保群众。
医保经办机构按年度向定点医疗机构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院医疗费用正常结算满二年,上年度前三季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月均支付额达到一定额度,额度标准由各统筹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偿还能力;
(三)按照医保部门要求,配合开展支付方式改革、集中带量采购、国家谈判药品落地等医保重点任务;
(四)按照国家医保局要求,原则上,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要“应扫尽扫、应传尽传”;
(五)上年度医保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连续12个月无欺诈骗保情形。
预付标准各市(区)根据本地基金支撑能力,以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前三季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月均住院统筹基金支付额为基数,确定预付金额度。原则上,预付金额度为1.5个月支付额。向连续2年以上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以及在医保政策落地、协助居民参保和打击欺诈骗保等方面表现较好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适当倾斜。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医保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预拨专项资金。
预付金按年初核定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管理。预付金核定、拨付、清算等工作,由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预付医疗机构名单及预付金额度报同级医保局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李琳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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