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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挖掘道路、私接电源 西安市通报7起市政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24-12-19 18:43:59 编辑:方正 作者:常彭朵 版权声明

  在推进城市道路、立面以及老旧设施等各项改造工程的进程中,依法依规施工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为了确保每一个改造项目都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有序推进,西安市城管执法支队借助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查处未经审批擅自占道挖掘、超审批范围占道围挡以及围而不建等违法行为,倡导文明施工、还路于民。

  12月19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支队通报了7件市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陕西某泰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案

  10月18日,市城管执法支队一大队接部门移交问题:新城区东二环胡家庙十字地铁站D口违法围挡施工。

  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经调查确认,施工单位为陕西某泰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项目为老旧管道改造,行政相对人未办理占道施工、道路挖掘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其行为已违反《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接受调查处理。10月23日,报大队负责人审批后,该案正式立案。经法制审核后,执法人员先后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自行缴纳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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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陕西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围挡占用城市道路案

  10月28日,市城管执法支队一大队接部门移交问题线索:灞桥区东三环三殿立交由北向南上桥处,围挡占用道路约120平米,无审批手续。

  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确认施工单位为陕西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项目为高铁东城高架配套建设。行政相对人未办理行政审批的手续,擅自围挡占用三殿立交桥部分机动车道,导致桥面变窄且现场无安全导引标识无安全引导人员,存在安全隐患。

  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已违反《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报经法制审核后,拟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20000元。11月14日,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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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莲湖区某胜劳务服务部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案

  10月23日,市城管执法支队二大队接部门移交违法问题线索:雁塔区雁翔路与西影路十字以南路东(约200米),挖掘人行道约15平米,占用人行道约50平米,无审批手续。

  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确认情况属实,施工单位为莲湖区某胜劳务服务部。当日,该案报经大队立案审批后正式立案,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下达了《立案通知书》。

  10月25日,大队召开案审会议,依据相关条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处以20000元行政处罚。11月1日,执法人员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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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四:长安区沣某林工程服务部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接用电源案

  10月28日,市城管执法支队二大队接到支队转办案件:雁塔区樱花二路与沣经三路十字,新修路未办理接电手续擅自开启照明变电箱接电,窃用照明电源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核查。

  执法人员现场查实:西安市长安区沣某林工程服务部在雁塔区沣经三路雁塔区2023年杜城片区补充用地市政项目EPC总承包工程施工中私接城市照明电源。其行为已违反《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报经大队立案审批后,执法人员向其下达《立案通知书》。

  11月26日,大队召开案审会,拟处罚行政相对人10000元。执法人员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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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五:陕西某鑫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案

  11月12日,市城管执法支队三大队接到部门移送问题:莲湖区环城西路与铁塔寺交叉口,施工封闭道口导致照明电缆及灯杆接线盒下沉损坏,引发灭灯1组。

  经现场核查,反映问题属实。施工单位为陕西某鑫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调查情况报请大队负责人审批后正式立案,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送达《立案通知书》。

  11月15日,大队召开案审会,拟对行政相对人处罚5000元。11月22日,执法人员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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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六:西安某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11月15日,市城管执法支队三大队接到支队转办案件:莲湖区西关正街路南舒曼酒店门前,搭架占用人行道外立面装修,无审批手续。

  执法人员现场查实:西安某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外立面装修,在未经行政审批的情况下,搭架占用人行道约13平米。

  报经大队立案审批后,执法人员向其下达《立案通知书》。11月21日,大队召开案审会,处罚行政相对人10000元。11月28日,执法人员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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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七:陕西某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案

  11月8日,市城管执法支队四大队接到支队转办案件:未央区西三环与石化大道十字东南角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未办理挖掘手续。

  执法人员现场查实:施工方为陕西某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项目为供水工程,行政相对人未办理行政审批手续。11月12日,执法队员对行政相对人调查询问,同日报经审批正式立案。

  根据案件合议和大队案审会议结果,鉴于违法行为涉及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拟处罚行政相对人20000元。11月20日,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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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常彭朵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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