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25-04-22 19:26:23 编辑:方正 版权声明
早在4年前,刚退休不久的陈女士通过摇号,购买了位于西安市公园南路的一套小区商品房。当开发商登报通知交房时,由于她发现其未取得消防部门验收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遂以合同违约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承担交房前产生的所有费用。一审胜诉后,开发商不服上诉,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她再次胜诉。但拿到开发商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后,她却并不开心,因为要收房时,小区物业要她交清五千元的物业费后才能拿钥匙。
以开发商交房不够交房条件诉至法院,两审均胜诉
陈女士介绍,她所购的商品房房屋面积110多平方米,总价款126万多元。当时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前,条件是该房屋交付时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文件,但后来交房时,由于发现开发商并未达到交房条件,才一纸诉状将其告到法院,并胜诉。
据(2024)陕0113民初2263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针对原告陈女士关于开发商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事,被告陕西东生置业有限公司辩称系由于行政机关之间、内部部门之间审批冲突导致,并非其自身原因,故不应承担责任。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开发商在报纸上登报通知交房,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收房条件,因此应承担逾期交房的法律责任。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被告陕西东生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至西安市中院。中院经审理认为,其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但根据2024年3月21日西安市雁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直到此日案涉房屋才通过了消防验收、达到了交房条件,故终审判决将开发商支付给陈女士的逾期交房金由45634元变更为34082.34元。
虽然胜诉 但物业费交过才能拿钥匙
拿到胜诉的判决书,陈女士想着可以顺利收房了,可没想到随后却是一波三折。
“我在今年4月12日去国风世家售楼部收房,售楼部审验了资料(房屋买卖合同、交款收据,身份证等)后,给单子让我去小区物业办收房。到物业办后,工作人员带我去验房。可验房完毕,物业办却要求我先把2022.9.25至今的物业费交了才能办理后续交钥匙等手续。我说,这期间是因为开发商一直未达到交房条件,所以物业费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而不是我缴纳,可物业工作人员坚持说这是执行公司规定,所以当天并没有收成房,”陈女士说,第二天,她又一次前往国风世家小区,并找到物业办一位负责人,由于了解到同小区其他业主收房的艰难过程,加上自己也着急入住,就主动表示愿意适当的缴纳一些,对方说要向领导汇报才能答复,便约定周三给答复,“到了16日(周三),物业办给我打电话,说因为我沟通时比较通情达理,所以物业费可以以收到判决书的时候开始收,我就提出这期间房子都未交付,可否按空置收费?对方又说她得去问领导,后电话回复说领导同意了,可以来收房了,但没想到第二天去了以后,对方又变卦了”。
陈女士介绍,17日她和家人专门请假前往国风世家小区收房,去了以后,物业又说物业费必须从2022年9月开始收,后联系其经理,居然回复说要按全款交。一气之下,她先后向辖区住建局房产科、国风世家小区所属的康宁社区以及12345热线进行了反映,但得到的答复都是由于没有执法权,只能尽协调之力。无奈之下,她拨通了本报新闻热线。
小区物业办:可按空置收取70%物业费
4月22日,陈女士与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一同来到国风世家小区售楼部。售楼部工作人员表示,陈女士的材料之前已经审核过,并发给了“交房程序表”,让去物业办按流程收房。而物业办,工牌尾号为“020”的工作人员也表示,该表共有五栏,其中第一项审核已经盖章通过,只要按流程通过四项,最后就是发钥匙了,但当时由于陈女士未交物业费,流程没有走完,所以就没办法给钥匙。
陈女士解释,自己并不应该交这笔物业费。因为虽然房屋已经竣工,但事实上并未实际交付,所以相关的物业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对此,物业办工牌尾号为“014”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开发商竣工后,小区转由物业管理,物业服务随即展开,业主不能因为入不入住而拒绝缴纳物业费。如果业主认为开发商应该承担该物业费用,可自行通过合法手段要求开发商承担。
由于在交与不交物业费上与物业办产生分歧,陈女士随后又找到物业办负责人李某。李某表示,该办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收取的物业费, 不过针对她的情况,物业办可以按房屋空置收取70%物业费,如当天交费,还以享受3个月的免费停车。但陈女士称,此前同她一样情形的还有多人,其中有两人未交物业费而也收了房,可李某称自己不清楚此事。
经历了数月的诉讼和连日的奔波,陈女士说已经心力交瘁。她告诉记者,“实在不行今天就把物业费交了算了……”。
当日晚间,陈女士称已经按空置交了4500多元的物业费。不过,她表示自己实在是等不及才交费收房的,随后将继续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观点:陈女士有理由拒交物业费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本事件中,逾期交房是开发商造成的,业主陈女士并无过错,因此,在未交房、逾期交房期间的物业费用理应由开发商承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据此,因房屋不符合交付标准而导致逾期收房,在此期间的物业费不应由业主承担,而应当由建筑单位即开发商向物业公司交纳。所以,物业公司将交纳物业与交钥匙捆绑起来,甚至以业主陈女士交纳物业费裹挟交钥匙的做法于法无据,陈女士有理由拒交物业费”。
赵良善建议,物业公司应尽量与陈女士协商解决此事,可以先向陈女士交钥匙,事后向开发商索要。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陈女士可收集证据向住建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朱长江也认为,单纯就物业费收取而言,当事人和物业办事是可以协商的,但如果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业主没办法收房、收不了房,却要向业主收取物业费,显然是不合理的。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潘津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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