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父亲从未支付过儿子的抚养费;儿子成年后拒绝赡养父亲,父子俩断联30多年。如今,父亲骤然离世,多年未见的儿子要求分割遗产,法院如何判?
1983年,郭某与何某结婚,第二年儿子小郭出生。6年后这段婚姻破裂。
1989年,两人离婚,经法院判决母亲何某抚养小郭,父亲郭某需支付抚养费。而在此后的30多年里,郭某仿佛人间蒸发,既未支付抚养费,也从未探望过小郭。于是,小郭的教育、成长、医疗等费用也均由母亲独自承担。
2005年,郭某与谭某再婚,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处位于上海的房产。
2019年,郭某病重离世,在他病重期间,谭某悉心照料郭某的生活起居。而小郭,是通过法院通知才知晓父亲去世的消息。
法庭上,双方就遗产分割问题产生了激烈争议,谭某与小郭各执一词。
儿子小郭称:“不公平!他30年没管过我,我上学、看病的钱都是妈妈借的。现在他去世了,他妻子却想独吞遗产。”
妻子谭某称:“他生病这5年都是我在贴身照顾,儿子连个电话都没打过。现在来争遗产,良心何在?”
从法律层面看,赡养义务具有独立性。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父母之前未履行抚养义务就免除。法律规定,分配遗产时,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在本案中,谭某实际承担了郭某的主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责任,且在处理后事中发挥关键作用,应当多分;小郭疏于履行赡养义务,既未提供经济支持,也缺乏必要的情感关怀,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但鉴于小郭疏于履行赡养义务,是因为郭某在小郭未成年时不履行父亲的抚养义务而导致亲情缺失,故小郭应当酌情少分而非不分。
最终法院判决,郭某在上海这一处房产谭某继承80%,小郭继承20%。
亲情不是数学题,没有绝对公平,法律不提倡“以怨报怨”,即便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仍需履行赡养责任,财产分割时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的责任履行情况及存在过错。
近日,相关话题冲上了上海同城热搜第一,对于这一判决大部分网友表示支持,兼顾了法和情。 据新闻坊
赠房后女儿不尽孝
能撤销赠与吗
七旬老夫妻生活困难,一套房换女儿照顾,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房子过户后,女儿却怠于赡养。近日,湖南省张家界市一对古稀夫妇将名下房产过户女儿却未获赡养的案件引发关注。
陈爷爷与张奶奶系夫妻关系,共同育有一子一女。2016年,张奶奶突发肢体活动障碍,经检查,属于身体高度残疾,生活无法自理。几年来,夫妇二人无法与儿子取得联系,女儿小陈定居上海,仅回家探望过1次,两位老人未享受到来自子女经济、生活和精神上的赡养。2023年,随着年龄增长,陈爷爷照顾张奶奶逐渐吃力,希望女儿小陈能回家照顾自己与老伴,并承诺将名下价值60万元的房产过户给小陈。
2023年10月,陈爷爷在两位亲属的见证下立下遗嘱,约定名下房产归小陈所有,并在遗嘱上签字确认。随后,夫妇二人与女儿小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申请转让登记手续,小陈未实际支付房屋过户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小陈借口处理工作事宜回到上海,同时承诺尽快离职回家。但半年过去了,小陈依然不主动联系、关心其父母,并以工作繁忙、抽不开身为由拒绝回家。
2024年5月,夫妇二人向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对小陈的赠与,要求小陈返还房产。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夫妇二人对于房产立有遗嘱,但被继承人并未死亡,故继承未开始,本案应属于赠与合同性质。此外,双方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实际履行的仍是赠与合同,双方在赠与合同中没有关于撤销赠与的约定。因此,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夫妇二人诉请撤销赠与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
本案中,小陈无论是为人子女,还是受赠人,均应负有赡养义务。但其母亲张奶奶瘫痪卧床长达8年之久,小陈长期在外地工作,并未尽照顾和陪伴义务,也未在经济上给予支持,由此可见,小陈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故从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条件看,夫妇二人主张撤销赠与合同,具备事实基础和法律基础。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夫妇二人于2023年10月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女儿小陈于10日内返还房产。小陈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中国普法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编辑: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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