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少年在宿舍楼道内饮酒后猝然离世,经检验血液乙醇浓度达0.83mg/ml。家属质疑培训机构及宾馆未尽管理责任,责任归属引多方争议。
>>出事前曾和同学喝酒 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0.83mg/ml
“大概凌晨4点多,我接到从西安打来的电话,对方说我的孩子出事了,人已经不行了,让我们赶紧过来,等我们从汉中赶到西安的医院时,孩子早已离开……” 近日,肖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他们一家生活在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儿子小邱是2007年10月3日出生,“孩子初中毕业后,在技校上了一段时间学,后来自己出去打工。去年12月,孩子告诉我们说他想学理发,我们通过网上了解,在西安给他找了一家美容美发培训班。”肖先生说,去年12月9日,他们给孩子在这家位于西安市的某美容美发培训机构报了名,学费一共是5480元。“因为离家较远,孩子平常住在学校推荐和安排的宿舍内,宿舍在培训机构附近的一家宾馆内,每个宿舍住6个学员,每月给宾馆老板支付600元费用,入住前签了一份《住宿协议》。” 肖先生回忆,直到4月30日上午赶到医院前,他们都不清楚孩子到底是出了什么问题,“孩子身体一直很健康,出事后身上没有外伤痕迹,怎么可能突然就不在了?”肖先生说,当天他经过和培训机构、宾馆老板多方了解,才得知孩子在出事前曾和一个同学喝了一瓶一斤装的二锅头白酒,经过之后的司法鉴定的毒物检验报告,结果是孩子送检的血液中检验出了乙醇,含量为0.83mg/ml。
>>宾馆负责人:查宿后偷偷出去买酒喝 按协议属于个人行为
5月18日上午,记者见到了肖先生和其家人,肖先生的妹妹说,事发后,她向宾馆老板了解事发时的情况。监控显示,4月29日晚11时50分左右,小邱离开宿舍前往楼下购买了酒和零食,4月30日凌晨零时许回到宿舍后,前往楼道的吸烟区和另一名学员一起喝酒,凌晨3时小邱返回宿舍,大概在凌晨3时20分许出现了不适,其舍友发现后寻求宾馆人员的帮助,拨打120后送往了医院抢救。 随后,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与肖先生一同来到宾馆,宾馆负责人称,当晚学校老师查宿后,两个孩子偷着从楼道出去,并买了瓶酒,随后两个孩子一起喝了。“出事的孩子平常生活不怎么规律,晚上有时通宵打游戏,白天也不去上课。”宾馆负责人说,他猜测是孩子晚上喝酒后,心脏负担加重。他当晚将孩子送到医院,但没有抢救过来,现场他也报了警。 这位负责人表示,他们只是给学生提供住宿,费用是按月支付,日常由学校老师负责点名和查宿,“签订的住宿协议中也规定了,查宿后不允许他们再出去,否则属于个人行为。” 记者在这份《住宿协议》中看到,协议注明“为了给学员提供一个良好的住宿环境,学校提供宿舍外包按照酒店、学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协议中第六条约定“入住期间,若十点前未回宿舍,则视为个人行为,因此产生的任何安全责任及后续问题与学校和酒店无关。”
>>培训机构:出事后一直未做尸检 应明确死因后再去划分责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看到,与培训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约定,如乙方因个人原因导致任何人身或财产意外伤害的,或因私自外出或擅自行动期间发生任何事故的,由乙方或者乙方监护人自行承担责任。 但肖先生说,孩子出事后,学校和宾馆都说不是自己的责任,让他去找法院处理,“孩子在学校培训期间,在宿舍出事导致死亡,难道学校对此没有责任吗?” 5月18日下午,该培训机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孩子体内确实含有酒精,但还需要进行尸检来确定明确的死因,“家属现在不去尸检,说是我们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该负责人表示,他们认为,应该按照正规程序先进行尸检,确定死因后再去划分责任,或走司法程序判定。 这位负责人表示,家长认为是培训机构管理的问题,但他们不负责管理住宿这方面,住宿协议是学生和宾馆签订的,钱也是宾馆收的,培训机构只是推荐学生去住,因为价格相对划算一些,不想住也可以自己找房子住,“我们老师也是住在那里,也是因为价格实惠,老师并不查宿,是宾馆查宿。”对方强调,孩子其实在4月26日已经毕业了,但迟迟没去领毕业证,他们此前也通知过孩子毕业后搬离,但后续孩子父母和宾馆沟通过,让孩子多住段时间,没想到只过了几天就出事了。 “作为培训机构,孩子出事后我们也感到很惋惜,但这个事情我们认为需要按照法律正规流程来走。”培训机构负责人说。
律师说法若饮酒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责任该如何划分?
一、直接死因是否与喝酒有关是前提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表示,根据司法鉴定结果,小邱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了我国法律定义的“醉酒”标准0.80mg/ml,饮酒可能是导致死亡的直接或间接诱因。但小邱是否还存在作息不规律等情形,具体死因是否存在其他诱因需通过尸检进一步明确。 朱长江介绍,尸检是确定死因的核心证据,直接影响责任划分。若尸检证实死亡由酒精直接引发(如窒息、急性中毒),则对小邱饮酒行为存在法律责任的相关人员需对小邱的死亡承担责任;但若发现小邱存在其他潜在疾病(如心脏病、脑部病变),可能降低饮酒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减轻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若因未尸检导致举证不能,法院可能驳回赔偿请求。
二、培训机构与宾馆是否存在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培训机构担责与否,取决于培训机构是否提供了宿舍,如果培训机构提供宿舍,且培训机构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比如未禁止未成年人饮酒、未对宿舍进行定期检查等,导致小邱有机会在宿舍饮酒,或者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小邱的饮酒行为,那么培训机构可能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培训机构在提供住宿时,没有保障宿舍的基本安全条件,如未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或人员,导致在小邱饮酒出现危险情况时无法及时救助,也可能要承担责任。”赵良善说,但若培训机构未提供宿舍,小邱的住宿是与宾馆建立的住宿服务关系,那么培训机构不需担责。 赵良善指出,如果宾馆在发现小邱饮酒或疑似饮酒等异常情况后,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也未联系其监护人,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那么宾馆存在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若宾馆对小邱进行了合理的安全管理和巡查等,且对小邱饮酒的行为并不知情,那么宾馆可能不需要对小邱的死亡承担责任。 朱长江认为,宾馆存在管理疏漏,尽管协议约定“查宿后外出属个人行为”,但宾馆作为宿舍提供者,未发现学生深夜外出买酒且未及时制止宿舍内饮酒,若小邱的死亡与饮酒有因果关系,可能因管理失职承担部分责任。而培训机构主张“仅推荐住宿,不负责管理”,但需考虑培训机构在小邱已结业但未搬离宿舍的情形下,是否仍与小邱存在管理关系,若仍存在管理关系,培训机构是否尽到安全教育义务。若培训机构未尽到合理提醒义务且小邱的死亡与饮酒有因果关系,可能因管理失职承担部分责任。
三、共同饮酒者是否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赵良善介绍,共同饮酒者之间形成特殊关系,彼此负有提醒、劝阻和照顾的义务。若因饮酒过量导致某一方身体伤害或身亡,一同饮酒者如未尽到上述义务,便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165条也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共同饮酒者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朱长江提醒,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饮酒风险仍主动购买并饮用,若死亡与饮酒有因果关系,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家长未充分关注未成年子女在外生活状态,存在监护疏忽,可能被认定需分担部分责任。
四、商家向未成年人售卖白酒是否属违法行为? 赵良善分析,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商家向未成年人小邱售卖白酒,属于违法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不过,如果未成年人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如主动要求购买白酒,以及其监护人存在监护不力等情况,可减轻商家的责任。当然,经鉴定,如果小邱的死亡是因喝了问题酒造成的,换言之,商家售卖给小邱的白酒存在质量问题,商家和厂家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编辑:宁姝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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