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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书包举报获老师奖励遭被举报同学殴打致轻伤 自己和学校为啥也有责任?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25-06-03 07: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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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举报”先后换来了老师的奖励和同学的殴打,一场因平板电脑引发的冲突,撕开了校规与法律边界的争议口子——鼓励未成年人互相监督的校规,是否是以维护秩序之名,侵蚀同窗信任、模糊权利边界。近日,湖南高院披露的一桩典型案例引发关注,案件中,学生因举报同学携带平板电脑获老师奖励,却遭对方殴打致轻伤,法院最终判决打人者、学校与受害者三方共担责任。

  他从同学书包里搜出平板电脑交给老师

  法院公布的案例信息中显示,宋某所在的某中学严禁学生携带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并鼓励学生举报。宋某在发现被告同班同学周某在上课时玩手机后,从周某书包里搜出平板电脑交给老师,老师为此奖励宋某一瓶牛奶。

  周某回到教室后发现自己的平板电脑和手机均不在书包里,在宋某承认其向老师举报自己后,周某将宋某头、手等部位打伤。事发后,学校老师将宋某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因周某在案发时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未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宋某遂起诉要求周某、周某的监护人付某及所在中学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因宋某擅自将自己的平板电脑交给老师而将宋某打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宋某虽系为了遵守学校规定而将周某的平板电脑交给老师,但其擅自拿走他人平板电脑的行为亦有不妥,据此可依法减轻周某的民事责任。

  学校在事发后虽然及时将宋某送医治疗并通知家属,但学校老师在明知宋某拿走周某平板电脑上交的情况下,未正确引导宋某在发现其他同学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时应如何处理,未指出宋某擅自拿走他人物品的行为不当,亦未及时与周某进行有效沟通,且学校鼓励学生之间互相检举的做法也会引发学生间矛盾,故学校也应对宋某的损害结果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法院依法认定由打人者周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宋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学校鼓励举报同学为何法院不支持?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这起案件也引来社会的广泛关注与热议。

  “学校鼓励举报,表面上维护了秩序,实则制造了同学间的对立情绪……”有网友认为,学校一味鼓励孩子举报同学的错误行为并不可取,“‘告状’‘打小报告’一直都不是褒义词,学校应该更多地去鼓励学生举报例如校园霸凌这些不良甚至违法行为,培养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三观。”也有网友表示不理解,称“学校有明确校规禁止携带手机等,举报的同学做了对的事情,为什么被打后自己还要承担20%的责任?”

  在该起案件中,审理法官表示,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涉案学校为落实禁止携带电子产品的校规,通过物质奖励鼓励学生相互监督举报,其初衷在于维护教学秩序,但客观上形成了“以举报代管理”的治理效果。一个缺乏边界、鼓励检举的环境,将导致同学之间相互防备、猜忌,甚至引发肢体冲突,对青少年人格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对学生而言,以遵守学校规定为由擅自搜查他人书包、取走他人物品的行为,实质上构成对他人财产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的侵害。法院明确打人者、私自取走他人物品者及学校各方过错,依法划定各方责任,在有效化解个案矛盾的同时,也充分提示了学校在制度设置、日常监管和法治教育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推动校园管理从“结果应对”向“风险预防”转型,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具有重要典型意义。

  心理专家:应多关注和奖励积极行为 让学生感到安全、被尊重

  同学间出现矛盾后大打出手固然不对,但鼓励未成年的同学间互相“举报”,是否越了界?有观点认为,湖南法院的判决为学校管理者敲响了警钟。《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明确要求学校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校规绝不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肆意侵犯学生个体权利。举报机制的核心目的应是保护学生安全和维护基本规则,而非方便管理或控制学生。对于隐蔽性强、难以发现的欺凌行为,鼓励举报确有必要。但若不涉及违法、欺凌、作弊等重大是非问题,就不应鼓励学生之间相互举报。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杨逍表示,发展心理学的理论认为,儿童青少年期的同伴关系至关重要,是塑造自我、获得情感支持、发展认知能力、学习解决冲突的关键阶段,良好的同伴关系能满足孩子的归属感和亲密感,缓解焦虑,维护心理健康。“学生间的互相举报,首先破坏的是学生安全感,学校本是提供学习和社交的安全场所,学生在校内是轻松自在的,举报机制可能导致学生的紧张和焦虑,持续处于担心、恐惧的心理状态中,不仅影响学习的专注力,还不利于心理健康。”杨逍说,其次,被举报的学生会感觉到背叛、孤立,不再相信别人,可能变得封闭、叛逆,难以建立相互信任的同学关系,对学生的健康成长、道德发展、社交能力都可能造成损害。

  杨逍建议,学校应营造合作友善的校园文化,多关注和奖励积极行为,如助人、诚实,忽略或减少宣扬负面行为,让学生感到安全、被尊重,增强学生归属感和凝聚力,营造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正向积极校园氛围。家长应教育孩子做一个热心正义的学生,举报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或保护别人,不是获取利益。如果同学处于被伤害、欺凌,或有安全隐患时,举报是勇敢的行为,如果是为了让对方受罚或获得奖励,这不仅伤害了对方,还会破坏同学的友谊,不值得鼓励。

  律师说法

  学生维护校园规则不能以侵犯他人权利为代价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表示,湖南高院在这起校园侵权案件中作出的三方责任划分符合《民法典》第1165条、1173条的规定。“首先,周某作为直接实施暴力行为的主体,因宋某举报而采取肢体报复,导致宋某构成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尽管周某未满十六周岁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暴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解决纠纷的合法途径,因此周某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朱长江说,宋某作为举报者,虽为遵守校规而举报,但其擅自搜查同学书包并取走平板电脑的行为已构成对周某隐私权与财产权的侵权,因此需对自身损害承担部分责任。

  学校的过错责任源于三方面,首先,通过物质奖励举报,形成了“以举报代管理”的治理模式,忽视了对学生隐私权与人格尊严的保护义务;其次,教师在知晓宋某擅自搜查行为后,未指出其侵权性质,反而给予奖励,相当于默许了违法手段的执行;最后,学校未在周某电子设备被没收后及时沟通疏导,放任报复情绪发酵,需对周某打伤宋某的行为承担责任。

  朱长江认为,学校管理的目的不仅是秩序维护,更是培养具有健全人格、法治素养、道德判断力的未来公民。建议校园管理从“以举报代管理”到“以育人促治理”,取消物质性举报奖励,转为表彰助人行为、冲突调解等积极表现,在德育课程中增设权利边界、程序正义教育,通过模拟法庭等让学生理解维护规则不能以侵犯他人权利为代价。

  校规不得突破法律底线

  举报目的应是保护合法利益

  朱长江说,校规作为学校内部管理规范,其效力边界在于不得突破法律底线,不得违背伦理道德。湖南高院援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9-10条,强调学校负有尊重学生人格尊严、隐私权的基本义务。首先,学校虽有权禁止电子产品使用,但无权授权学生搜查他人物品。同时,学校应选择最小侵害手段实现管理目标,如设置电子设备保管处、由教师统一收取等,而非鼓励学生间相互监督举报。最后,学校不能通过激励异化“监督”,以物质奖励刺激举报,将规则遵守异化为利益交换,既扭曲了教育初衷,又造成了价值误导。

  “举报机制在校园管理中的争议本质是价值平衡问题。首先,同伴信任是青少年社会化的基础,过度举报会侵蚀同辈间的安全感与归属感。其次,当举报与奖励挂钩,可能会背离教育的初衷,使举报沦为获利的工具。最后,学生可能将举报等同于‘执行正义’,但其对法治认知的不充分、不全面又使学生容易忽视程序的正当性,甚至出现本案中宋某侵犯周某隐私和财产的行为。”

  朱长江认为,举报机制并非全然否定,针对校园欺凌、暴力、作弊等,举报是维权与救济的必要渠道,如校园欺凌、财物盗窃等不易被发现的行为,适度举报有助于及时干预。需要明确与强调的是,举报目的应是保护他人或集体利益,而非获取个人奖励。

  相关案例

  山西一高中悬赏鼓励学生检举揭发

  被批评“教育理念陈旧”

  2021年,媒体报道的“山西一高中对几名高中生因大喊奥特曼台词做出劝退处理,并发布悬赏公告,让学生检举揭发其他有叫喊行为同学”的新闻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经调查核实,该校对大喊奥特曼台词的学生处理与学生违纪事实明显失当,处理程序不严谨、方式简单粗暴,措辞不当,没有严格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教育理念陈旧、治理能力不足,与新的教育惩戒理念和评价方式不相符。经运城市盐湖区教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该中学高中部校长全区通报批评,并做出深刻书面检查;责令该中学对照教育部相关法律法规,修正完善校纪校规,尤其是《学生量化考核规定》等。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张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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