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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发布通知加强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

要闻 西安晚报 2025-07-09 07: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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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李欣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健康发展,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我市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依照景区属性及服务特性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利用公共资源(含集体所有)建设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遗址)保护单位等景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直接投资建设或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景区内具有垄断性且游客普遍需要乘坐的景区观光车、摆渡车、索道等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景区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根据旅游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价格水平,并保持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发改委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价格政策,制定或调整市级管理政府指导价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指导各区县、开发区的各类景区价格监管工作。

  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景区门票及交通价格,应当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规定,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等程序。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不得制定或调整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制定或提高政府指导价景区门票价格应举行价格听证会;降低景区门票价格可按有关规定采取简易程序;景区实行免费开放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告,不需履行其他定价程序。

  《通知》明确,承包景区经营权支出、景区资产的评估增值部分,违规建设围栏围挡等设施的费用支出,不得计入门票成本;景区门票原则实行一票制;将相邻的旅游景区(点)门票合并成联票的,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并保留各单项门票的销售;设置多日(次)有效门票的景区,应当保留单日(次)门票;游客可自愿选择购买,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销售;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应向社会免费开放。

  《通知》提出,景区经营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标识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停车场到景区大门、景区内游览场所之间的距离以及步行游览预计需要的时间,便于游客合理选择游览方式;除明码标价内容以外,景区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或变相提高门票价格;景区经营单位不得区别本地与外地游客、境内与境外游客,针对不同群体设置不同门票价格或门票价格优惠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明确,实行预约参观的旅游景区,需按照每日最大限流要求,合理安排预约时间和参观人数,参观景区内其他临演、临展的游客人数应控制在预约限额总人数范围内。景区不得在预约最大限额未满时随意缩减或取消预约进入景区人数,或将预约名额与讲解等有偿服务或需单独购票参观的临演、临展等挂钩,变相捆绑销售。景区内交通工具、配套停车场到景区大门的交通工具,除因安全、环保等原因确有必要统一乘坐外,不得强制要求游客乘坐并收费。

  《通知》还明确了景区门票价格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优惠政策为例,对现役军人(含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含65周岁)、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分别凭有效证件实行免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凭居民身份证或学生证实行半票;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旅游景区,对大中小学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



来源:西安晚报

编辑:张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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