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野生鸟类保护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内容包括: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的,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鸟类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鸟类的,应当依法取得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和野生鸟类迁徙期间的迁徙通道,禁止猎捕野生鸟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应当依法获得批准并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上述野生鸟类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禁止非法运输、携带、寄递野生鸟类及其制品。运输、携带、寄递国家、省重点保护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法律规定的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对托运、携带、交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应当查验其相关证件、文件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运、寄递。
禁止食用野生鸟类。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生鸟类。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县人民政府推进以秦岭、巴山、黄龙山、子午岭、陇山、白于山等区域内野生鸟类主要栖息地和候鸟迁徙通道为重点的森林草原保护修复。加强汉江、丹江、嘉陵江、黄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以及红碱淖等重要湿地的保护修复,保障栖息地生态用水需求,防治水污染,禁止非法侵占湿地、非法采砂捕捞等破坏湿地行为。
新建、改造城市公园、公共绿地、道路绿化带等,应当营造适宜野生鸟类生息繁衍的环境,优先种植本地原生植物,形成乔灌草多种生境,根据保护需要可以建立生态岛或者保育区,水体沿岸应当设计生态堤岸、缓坡浅滩等,种植湿生本土植物。
支持规范利用野生鸟类资源,建立鸟类生物多样性体验地,开展生态观鸟旅游活动,开发鸟类IP形象和衍生文创产品,推动野生鸟类生态产业发展。
观赏、拍摄野生鸟类时,禁止下列行为:在野生鸟类繁殖期近距离拍摄巢穴或者幼鸟;在候鸟越冬地、迁徙停歇地和繁殖地随意进行投食和补饲;其他危害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的行为。
违反本决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任婷 实习生 赵毅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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