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身体健康,尽早发现疾病隐患,达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大家一直被灌输年年坚持进行体检的健康理念,可是,当全身心信赖的体检也出现漏洞,导致大病未及时发现时,又该如何面对?
案例一:女律师10年体检未查出癌症引争议
近日,多家媒体报道,律师张晓玲在北京的爱康国宾连续体检10年未被检出患癌风险,2024年被发现患癌时已是晚期。她质疑爱康国宾体检涉嫌“误检、漏检”。报道发出后迅速引发热议。
据张晓玲表示,出于习惯和信任一直在爱康国宾体检,无论是肾部位的超声还是癌胚抗原都无异常,只有在2023年查出右肾钙化灶,但被解读为“不用担心”。
其2023年的体检报告显示,右肾(此后查出癌症的肾)被检查出钙化灶。专家建议部分提到,肾内钙化灶一般无症状,建议定期复查肾脏超声和肾功能检查,必要时请专科诊治。
2024年10月,张晓玲在北京大学国际医院被怀疑患“右肾透明细胞癌”,进行右肾摘除手术后,病理显示为“透明细胞型肾细胞癌”。由于手术后仍感觉身体不适,她在2025年2月又到国外医院进行了检查,结果被确诊为“肾癌骨转移”,而且骨转移已经达到了晚期。
张晓玲认为,多位医生都提到她的癌症是多年形成的,这些年的体检却一直是“未见异常”,她对体检结果存在质疑。
爱康集团对此事回应称,任何癌症的发生从基因的突变/变异、甲基化修饰异常、抑癌基因的失活、致癌基因的激活到癌变都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取决于体检的时间点、检测方法、检测设备以及医师的专业水平,有些癌症可以被检测到,有些癌症还无法检测到;体检没有检测到有可能按照使用的检测手段在那个时间段确实无法检测到。爱康的体检报告会真实记录当时的检查结果,对于是什么原因导致没有检测到,爱康会请第三方权威机构以及专家来进行论证分析,最终以第三方权威机构以及专家建议为准。
7月30日,爱康集团在北京召开媒体说明会,就近期“张女士10年体检未预警肾癌”事件进行回应和澄清。在现场,爱康集团重申对张女士的肾脏检查不存在瑕疵,没有漏诊和误诊以及不存在所谓的“假体检”。同时,爱康集团公告已就上述争议向法院提起正式诉讼,并获法院受理并立案。
7月31日,张晓玲告诉记者:“我深知诉讼非唯一途径。爱康理应明白,我迟迟未起诉,绝非觊觎其赔偿。可笑的是,有小道消息称爱康对我提出了天价索赔。事实不容扭曲,我静待其正式起诉,届时必将真相公之于众。只是目前,我并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
“目前已经主动收集证据,如果对方不起诉,我将来起诉它是确定的,会发起公益诉讼。”张晓玲说。同时,她表示,“会征集1万名爱康体检受害人发起公益诉讼,还会征集至少20名的公益维权律师组建公益诉讼团队。”
张晓玲希望借自己的亲身经历,唤起监管部门对体检行业乱象的重视和整顿。
案例二:体检机构连续两年漏诊 致错失治疗时机
2019年11月,未满25岁的男子大强(化名)在乌鲁木齐一家知名体检机构参加了单位组织的体检,结果显示“未见明显异常”。次年10月,在同一体检中心,X光胸片结果显示“主动脉结突出、主动脉钙化”,但结论仍然是“目前未见异常”。
5个月后,大强在当地其他医院的体检中被建议做进一步检查,最终在一家三甲医院被诊断出纵隔肿瘤,考虑恶性的可能,转至上海一三甲专科医院治疗,被确诊患有胸腺瘤B3型。他先后住院7次,完成了左肺上叶切除手术,以及放疗、化疗等。术后,大强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大强及其家属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发现,在2019年和2020年于体检机构门诊部拍摄的X光胸片中,已经能看出异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院法官认为,鉴定机构对比两次X光片检查显示的异常部位与原告实际发病位置,确认均为左肺上叶,从而判断原告最终进行左肺上叶切除手术的损害后果与被告体检机构的漏诊、未及时告知原告病情、延误原告治疗,导致原告丧失最佳治疗时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体检机构对原告大强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但赔偿损失的责任比例为70%,赔偿30多万元。
案例三:男子初次体检无异常 一年半后肺癌晚期
2019年,广州陈某所在公司与一体检公司签订了委托体检合同,约定由其旗下的体检机构提供体检服务。
同年11月,陈某参加单位体检,结果显示双肺“未见异常”。
2021年4月,陈某再次到该机构体检,检查报告显示,左上肺内实性结节灶性质待定,建议随访复查,左上肺叶内部分支气管扩张。随后,陈某到肿瘤防治中心进行多次胸部检查、PET/CT检查等,报告提示陈某左上肺结节为肺癌可能性大。
2021年5月27日,陈某住院治疗。2021年6月3日,陈某出院,出院诊断为左上肺低分化腺癌pT2aN2M0IIIA期。
陈某认为,该体检机构曾以“肿瘤早筛查”为经营卖点,却未能在CT检查时及时发现异常,对影像诊断存在漏诊的过错,使他错失最佳治疗时机,遂将体检公司与其旗下的体检机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约35.6万元。
诉讼过程中,陈某申请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中心复阅陈某的第一次体检CT影像发现,陈某肺部当时已存在实质性结节,与第二次体检时发现的结节为同一病理分期。体检机构对陈某的影像诊断存在漏诊过错,使陈某错过早发现、早治疗的最佳时期,导致陈某病程延长、病情加重,司法鉴定中心建议该体检机构承担85%-95%的责任。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体检机构对陈某进行影像检查时存在漏诊,导致陈某错过最佳治疗时期,产生额外的医疗费支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合全案事实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意见,依法判决体检机构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约13.7万元。
律师说法
暴露体检行业监管漏洞 呼吁严惩“假体检”行为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表示,体检机构有义务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体检服务。若其存在漏检、误检等主观过错(如未按规范操作设备、医生资质不符等),导致患者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可能构成违约或医疗损害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机构需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若调查发现机构存在系统性造假(如护士冒充医生、伪造报告等),且直接导致患者病情恶化,涉事人员可能触犯《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认定关键点在于,需通过医疗鉴定确认爱康国宾的漏检行为是否直接导致病情延误,若机构曾因类似问题被投诉(如“检查敷衍”),可能加重其过错认定。还考虑到既往行业乱象的关联性,2018年爱康国宾CEO自曝行业黑幕(如血样未检即倒掉),若本案中存在类似行为,可能成为推定过错的依据,但需具体证据链支持。
韩朝泽表示,该事件暴露出体检行业监管漏洞,建议推动以下改进:强化机构资质审查与日常抽查,严惩“假体检”行为;建立体检结果互认与追溯机制,避免重复漏检。
通过医疗鉴定确定体检机构过错参与度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和第1221条规定,判断体检是否担责,关键看体检机构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首先,要判断体检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体检机构需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进行操作。若未做必要检查、未正确识别异常或未履行告知义务等,如应做某项癌症筛查却未做,或检查出异常指标却未告知受检者,则需担责。其次,要审视体检报告是否规范准确,体检报告是认定责任的关键依据。若报告存在结果错误、遗漏重要信息,或未对异常结果合理分析解读,导致受检者错过最佳诊断时机,体检机构则要承担责任。再者,需判断体检机构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体检机构对受检者有注意义务,尤其是对有特定职业暴露风险或家族病史等特殊情况的受检者,应尽到更高的注意及提示义务。若未履行,则需担责。
赵良善表示,在责任划分方面,通常需综合考虑多重因素。通常需通过医疗损害鉴定来确定体检机构的过错参与度。鉴定机构会根据体检过程、漏诊情况及疾病发展等,判断体检机构医疗行为过错原因力大小,则可作为责任划分的重要参考。此外,还需考虑患者自身疾病因素,若患者所患疾病本身发展隐匿、难以早期发现,或患者未按体检建议及时复查等,可能会减轻体检机构的责任。如某患者肺癌继发多器官转移后死亡,法院认为其自身疾病是主要原因,判决体检机构承担30%的赔偿责任。值得一提的是,若体检机构无法提供原始体检资料,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可推定其存在过错。
医生观点
体检存漏诊概率 医生水平会影响体检结果
癌症等疾病的发生是个复杂的过程,西安一家三甲医院体检科主任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体检并非保险,任何检查都存在漏诊概率,肿瘤标志物也不具备绝对的参考价值,但医生的水平和经验确实会影响检测报告结论的准确性。不排除某些不规范的体检机构存在专业性问题或者因为成本原因出现漏诊情况。有些肿瘤病程很快,存在几个月内很快出现的可能,且在肿瘤早期,检查比较困难,出现漏诊的概率是存在的。
医生提醒,在选择体检机构时,尽量选择知名度高、公信力强的专业机构,应注意核实机构的资质、工作人员的业务熟练度、体检报告的形式规范程度等,并保管好体检报告等证据。如出现漏诊、误诊等医疗事故时,可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体检机构应通过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门槛和操作规范水平,确保检测设备的精准度和一套严密的内控制度等,认真专业地识别出每个可能的风险,并给予体检人员及时的提示。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李琳
编辑: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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