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熙熙攘攘。一些看似琐碎的“身边事”,却实实在在地影响着我们的安全感、幸福感和对公平正义的感知。华商报《法治周刊》将陆续邀请经验丰富的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为您抽丝剥茧,解读晦涩的法条或揭示案件背后的法律关系,围绕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领域——物业纠纷、相邻关系、消费维权、婚姻家事、劳动保障、侵权赔偿、合同陷阱等,深入浅出地剖析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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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讲法官:张琳娜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助理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吃得安全、放心是每一位老百姓最基本的需求。但是我们偶尔会遇到或听说这样一种情况,有人明明怀疑甚至知道某件食品标识有问题,却故意大量购买,转身就向商家索要高额赔偿。
这类“职业打假人”以“知假买假”方式大量购买问题食品并索要高额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广泛争议。他们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其索赔诉求应否得到支持?
>>基本案情
“三无”茶叶引发的维权争议
最近发生了这样一起真实的案件,一位顾客在某精品商店买到了茶叶,购买后发现该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上未标注净含量、生产厂家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信息。这位顾客认为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将该商店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600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张十倍赔偿共计6000元。
商店辩称,茶叶是合格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该顾客有多起因购买食品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案件,其购买茶叶并非因生活消费需要,且购买案涉茶叶时对食品包装瑕疵明知,仍坚持购买,该瑕疵不会对其造成误导,此顾客无权主张十倍赔偿金。
>>法律焦点:
标签重大瑕疵是否构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这些信息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基础,也是食品溯源、召回,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缺少这些信息,消费者无法判断食品来源、真伪和是否在安全食用期内,食品安全风险显著增加。如食品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信息,或者已过标明的保质期,显然不符合上述食品安全法律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知假买假”者主体资格与索赔权利的认定?
对于“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应支持,不宜一概而论,应结合其购买对象、行为目的及社会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索赔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虽然明确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对于“知假买假”者的惩罚性赔偿金请求进行有限支持,但在判断是否属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时,会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比如购买行为是否针对同一经营者,以及购买次数和购买数量等。
因此,即使本案中的顾客是“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其虽然曾有购买相关产品后维权及获赔的经历,但并不能必然推定出本次购买茶叶系为了索赔进行的“知假买假”行为,该顾客在食品安全领域的索赔权利仍应受到法律保护,其仅在该商店购买了一次茶叶,该次购买行为并未明显超过日常生活所需,故应支持“退一赔十”。
>>案件启示:重在教育和纠正,而非鼓励通过恶意索赔获取不当利益
“知假买假”者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非均不能获得惩罚性赔偿。这类行为客观上起到了补充市场监管的作用。“知假买假”者以获利为目的主动发现并揭露问题产品,客观上协助消除了市场中的安全隐患,也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强烈的关切,因而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然而支持“知假买假”者主张惩罚性赔偿,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让违法经营者承担经济上的惩罚性责任,显著提高违法成本,从而形成有效震慑,促使企业规范自身行为、依法诚信经营。该制度的价值在于“过罚相当”,重在教育和纠正,而非鼓励通过恶意索赔获取不当利益。倘若偏离这一初衷,放任不合理的高额索赔,不仅可能使企业承受过度负担、影响正常经营,甚至可能扰乱健康的市场秩序,这显然违背了立法和司法维护公平市场环境的根本目的。
>>延伸阅读
“知假买假”?核心在是否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公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征求意见稿》列举了五种“非生活消费需要”情形供市场监管部门综合判断: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数量、次数、频率等明显不符合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投诉的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分别消费后分别投诉同一经营者;受雇于他人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投诉;其他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对“知假买假”行为精细且审慎的区分原则——其核心关键也在于购买行为是否仍在法律所保护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之内。相比于顾客仅单次购买了一份茶叶,无论其身份如何,单次购买行为在形式上完全符合一个普通消费者的购物习惯,没有明显超出生活常理,而网上不少案件中,“职业打假人”购买行为则呈现出刻意化、专业化、规模化的特征。不同的具体因素也决定了同样“知假”而“买假”,却有着“赔”与“不赔”的天壤之别。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相关案例
“知假买假”能否“假一赔十”? 法院:以两瓶酒价款为基数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2024年5月9日,原告丁某在被告A商店购买某品牌酒两箱,共花费1080元。购买后,原告通过扫描酒箱、酒盒上的防伪二维码核验真假,无法得到核验结果。其后,丁某以购买的白酒为假酒为由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后向宛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080元并支付赔偿金10800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5月9日同天,原告丁某在B商贸店同样购买该品牌酒两箱零三瓶,花费1050元;5月10日,丁某又在外地C商店购买该品牌酒两箱,花费1080元。丁某购买后,均以产品存在假冒伪劣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一赔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食品经营者在原告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购买的案涉品牌酒涉嫌假冒伪劣的情况下,未能提供所售该品牌酒的相应合法进货来源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消费货款108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的10倍赔偿问题,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两箱某品牌酒的同日,又在B商店购买该品牌酒两箱零三瓶,次日前往外地C商店购买该品牌酒两箱,原告的购买频次、数量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其实际支付的货款1080元承担10倍的惩罚性赔偿的诉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综合考虑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等因素,法院酌定以两瓶酒的价款(180元)为基数计付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8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判决支持消费者退货,但不支持其三倍赔偿请求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知假买假”引发的食品安全赔偿纠纷案,判决支持消费者退货,但不支持其三倍赔偿请求。
李某在某公司购买了350盒规格为80g的预包装红茶,每盒98元,总计花费34300元。随后,他主张该产品生产商与虚假标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对应,且未标注配料表及生产者联系方式、质量等级等重要信息。 李某以假冒伪劣产品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等为由,起诉要求某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据了解,此前,李某已两次购买过同款产品,分别为40盒、150盒,花费18000余元,且就这些产品以他人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退还货款、支付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大兴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李某提交的发票和付款记录,李某与某公司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李某提供的12315平台举报反馈结果及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能够证明其在某公司购买的案涉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但本案中,根据李某自述的购买目的、购买次数和数量,结合其职业身份、过往诉讼案件情况,难以认定其购买案涉产品系基于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故对李某请求某公司退回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请求某公司支付价款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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