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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库车位安充电桩物业“盖章难”该咋办?法院判决有义务配合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于震 2025-09-09 18: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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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却遇“充电难”,业主在小区地库车位安装充电桩遭物业“盖章难”,多次协商无果对簿公堂。私家车位安充电桩是否需物业许可?法律与政策已有明确说法。

  欲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

  物业却不配合出具同意安装证明

  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王先生满心欢喜地提了新车,近期却愁眉不展。原来,他想在自家购买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可好说歹说物业都不配合出具同意安装证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先生遂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王先生表示,自己已经购买了车位,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而且供电局人员上门探测后,口头告知王先生的车位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物业公司应配合出具相关证明。物业公司则辩称,案涉车位为地下车位,充电需要大负荷电力供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除非有关部门出台政策,明确安装充电桩后的安全隐患由业主自行承担,否则不同意出具相关证明。

  经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为业主安装充电桩提供必要协助。法官表示,随着科技更新迭代,小区业主对物业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新能源汽车作为新生事物,能够减少废气排放,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安装充电桩可有效发挥新能源汽车的使用价值,物业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对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物业在后续工作中应加强对安全风险点的巡查,依法保障业主的财产安全。若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也可及时行使物业管理职权予以制止、纠正。

  物业是否有义务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

  法院认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四部门在2016年印发《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在附件中规定,自用桩报装材料包括:购车意向协议或购车发票、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固定车位产权或一年以上(含一年)使用权证明、停车位(库)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物业出具(无物业管理小区由业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也就是说,安装家用充电桩确实需要物业或社区出具同意安装证明。

  此外,物业公司是否有义务配合业主安装新能源汽车的充电桩,并为安装工作提供配合?首先,业主对取得产权证车位,具有专有使用的权利。业主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其专有部分的使用功能,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或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有权合理利用小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对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有积极作用。最后,《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规定“对于占有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综上,物业有义务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

  充电桩安全问题应由专业机构勘查认定

  物业不能主观判断或推测

  如今,新能源汽车收到越来越多市民的青睐,然而物业不配合导致新能源车主无法安装充电桩的纠纷,近年来也屡屡发生。

  记者在相关法院判决中看到,法院多次强调,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主要是程序性的配合义务,是安装流程中的一个必要环节。充电桩安装的技术可行性(如电容、电路安全)和消防安全等问题,应由供电企业、消防部门等专业机构进行勘查和认定,物业公司不能以自己的主观判断或推测代替专业评估。

  案例①安装充电桩须经全体业主表决?

  例如东莞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显示,2020年9月,聂某需在自己购买的产权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要求某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物业公司称出具同意安装证明涉及业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且须经全体业主表决,因此不同意出具,双方遂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举措,在业主申请充电设施建设时,履行配合安装、提供便利义务。业主基于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难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现实需要,这种需求是业主专有权利行使的合理延伸。此对共有部分的利用,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或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应认定为合理使用。此外,物业服务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仅是安装充电桩的一个环节。案涉车位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是否会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人防效能等产生影响,还有赖于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进行后续判断。

  因此,某物业公司以涉及业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为由不同意出具同意安装证明,理由不成立。故判决某物业公司为聂某出具同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案例②存在安全隐患不是物业拒绝安装充电桩的正当理由

  此前,四平市中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安装充电桩引发的纠纷案件——2020年,郭某从许某处购买了该小区一处地下车位,后郭某购置了一台新能源汽车,为了方便车辆充电,便想到在车位安装充电桩。于是,郭某到小区物业请求协助办理安装手续,但物业公司以小区建设时没有对充电桩规划、存在一定危险、安装充电桩不是强制性规定等为由,拒绝在申请材料上盖章,导致郭某迟迟无法安装充电桩。郭某多次沟通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物业公司协助其办理充电桩安装手续。案件经一审法院判决后,郭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四平中院提起上诉。

  四平中院审理后认为,新能源汽车对节约资源、保护坏境具有重要意义。充电桩是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国家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规范了用户、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郭某作为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其欲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物业公司虽辩称小区建设规划不含充电桩及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但均非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安装充电桩的正当理由,物业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案涉车位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且物业公司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只是安装充电桩的环节之一,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放松或放弃管理职责。

  最终,四平中院依法判令物业公司协助郭某办理充电桩安装手续,要求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向某电力公司提交的《车位及允许施工申请证明》上盖章。

  律师:“配合义务”更包含推动问题解决的协作责任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韩朝泽认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纠纷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物业公司是否有义务配合业主在私有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根据《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2016】1611号),物业需提供同意安装证明作为自用桩报装的必要条件,该规定已被多地法院判决确认为物业的法定义务。

  “司法实践中,物业常以安全隐患、电容不足等理由拒绝配合,但法院普遍认为这些抗辩需以专业机构评估为依据,物业不得主观推定。”韩朝泽说,例如在东莞聂某案中,法院明确指出物业出具证明仅为程序性配合,是否具备安装条件应由供电部门专业判定。这种裁判逻辑体现了对业主专有物权的保护,同时也将技术合规性审查责任转移至专业机构,避免物业以管理权限过度干预业主权利。物业的配合义务不仅限于盖章,更包含推动问题解决的协作责任。

  针对物业拒绝配合安装充电桩的纠纷,业主可采取以下分步骤维权策略:首先,应通过书面形式向物业提交安装申请并留存送达凭证,同时准备车位产权证明、购车凭证等基础材料,引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等政策文件明确物业的法定义务。若物业仍不配合,可向当地住建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投诉,要求行政介入督促履行义务。当协商与行政途径无效时,业主可依据《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起诉讼,法院通常要求物业举证拒绝的合理性。“值得注意的是,诉讼中可申请专业机构对车位安装条件进行鉴定,以消除物业的技术性质疑。”韩朝泽说,胜诉后若物业仍不执行,可申请法院强制其出具同意证明。这一维权路径体现了从协商到司法救济的递进性,同时突出证据固定与专业评估在诉讼中的关键作用。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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