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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朋友帮忙无偿“代驾”发生事故 赔偿责任该谁来担?

综合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25-09-17 07: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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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来是给朋友帮忙,无偿代驾,没成想“好心”办了“坏事”——发生了事故。如果造成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案例一 无偿“代驾”撞车后逃逸 由车主首先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刘某驾驶其父韦某名下车辆,载着张某、沈某外出喝酒。酒过三巡,众人饥肠辘辘,凌晨3时许又去吃夜宵,还叫上了薛某。酒足饭饱后,滴酒未沾的薛某提议由自己驾车。薛某在倒车时,车辆尾部撞倒原告吉某停放的摩托车,致其损坏。吉某遂请求判令韦某、刘某、薛某及案涉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3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薛某驾驶小型客车在小区倒车时,与吉某的摩托车碰撞,造成事故且未处理。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表明,薛某肇事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吉某无责。案涉车辆登记在韦某名下,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法官认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过程中致人财产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利于受害人的债权实现,体现了外部效率;被帮工人向帮工人追偿,是终局责任归属的划分,彰显内部公平。

  判决结果为,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吉某财产损失2000元,被告刘某支付原告吉某财产损失20000余元。宣判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无偿帮工体现了助人为乐的良好风尚,是应当提倡和弘扬的传统美德。但帮工人应量力而行,务必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维护好自身以及被帮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二 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 受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近期,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审结了一起帮助驾车引发事故的赔偿纠纷,并给出了答案。

  江阴市某汽车配件商行(以下简称汽配商行)的经营者姬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应姬某请托,陈某答应无偿帮忙把案涉车辆从海口市开到东方市。2023年7月26日20时许,陈某驾驶案涉车辆在环岛高速公路追尾撞及案外人曹某驾驶的汽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高速公路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7月28日,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汽配商行诉陈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陈某同意赔偿汽配商行其所驾车辆的维修费3万元。经保险理赔之后,曹某仍损失2.17万余元,遂将汽配商行和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法院判决汽配商行向曹某赔偿损失2.17万余元。该案生效后经强制执行,汽配商行已向曹某支付该案款项。

  2024年6月,汽配商行以陈某驾驶车辆存在重大过失为由诉至法院,向陈某追偿上述案款2.17万余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南二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好意施惠又称日常情谊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另一方接受帮助或恩惠的关系。情谊行为人在实施过程中,如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了损害事实,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案中,陈某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证,具备驾驶车辆的基本条件,行驶过程中并未发生饮酒、醉驾、毒驾等行为,只是在正常驾驶过程中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导致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若据此要求作为情谊行为人的陈某对损害进行赔偿,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的诚信、友善价值理念相悖,故对汽配商行主张的赔偿数额,海南二中院不予支持,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汽配商行的诉讼请求。

  据主审法官介绍,无偿代驾发生车祸造成财产损失后,代驾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取决于其在驾驶过程中的行为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没有,则一般由接受帮助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则代驾者需要负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若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被帮工人可追偿

  类似案子该如何划定责任?又该如何解决?9月15日,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可凡进行详细了分析。

  王可凡律师表示,就此类事件而言,代驾人与车主之间形成无偿帮工关系,该法律关系的形成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临时性,特定场景下的短期劳务行为,帮工行为基于临时需求发生,不具备长期、稳定的劳务关系属性。就好意代驾而言,因属于临时帮忙行为,具有临时性。第二,合意性,帮工人与被帮工人达成默示或明示同意,帮工行为需经被帮工人同意,若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则不构成帮工关系。就好意代驾而言,双方形成合意,由一方进行代驾行为,属基本特征。第三,无偿性,帮工人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帮工人提供劳务时不收取任何形式的报酬(包括直接报酬或间接利益交换)。

  责任怎么划定呢?被帮工人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承担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被帮工人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例外情形是,若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如收回车钥匙、明确表示“不需要帮忙驾驶”),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责任为,若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肇事逃逸、酒驾、无证驾驶等严重过错行为),则被帮工人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后可向帮工人追偿。原则为,以被帮工人承担责任为基本,以帮工人承担责任为例外(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针对第一个案件,薛某存在肇事逃逸情形,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根据所签《保险合同》拒绝赔付,且逃逸将增加过错程度。可以认定为存在重大过失,且刘某实际已进行赔偿支付。追偿途径为,刘某可通过协商或民事诉讼方式向薛某主张权利,需提交法院判决书、赔偿支付凭证、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明薛某的重大过失及自身已履行赔偿义务。

  发生事故后应保护现场 留存证据

  发生事故后如何处理?王可凡律师表示,代驾人作为直接侵权行为实施者,其处理行为直接影响责任认定和赔偿范围,需严格遵循以下步骤:

  禁止逃逸,保护现场。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辆后方设置警示标志,保护事故现场原貌(避免移动车辆或破坏痕迹)。

  主动报警并配合调查。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如实陈述事故时间、地点、经过及车辆信息(如车型、车牌号),不得隐瞒饮酒、无证驾驶等关键事实。

  及时通知被帮工人。立即联系被帮工人,说明事故情况,确认是否同意报案及保险理赔。

  留存证据,固定过错程度。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多角度记录车辆位置、碰撞痕迹、周围环境),保留与受害人、交警的沟通记录,作为后续责任划分的依据。

  被帮工人的处理方式为,积极处理事故,与保险公司联系,确认是否可以赔偿以及赔偿力度。另外,要固定代驾人过错证据,收集代驾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证据,如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明确代驾人全责或主要责任)、代驾人逃逸、酒驾、无证驾驶等记录,作为后续追偿的法律依据。若事先拒绝代驾,应注意留存该部分证据,作为后期责任承担判断的核心证据。

  王可凡提醒,帮工人需“量力而行”,不具备驾驶能力或状态不佳时(如疲劳、情绪激动),不应勉强代驾;被帮工人需“审慎同意”,对代驾人的能力和状态进行必要判断,共同降低事故风险。好意代驾的合法性以“安全”和“合规”为前提,唯有各方严守法律边界,才能实现“善意不被辜负,过错不被纵容”的社会效果。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任婷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张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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