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首页 > 新闻 > 要闻 > 正文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10月15日施行 虚假交易等最高罚500万元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25-10-13 07:35:08
A1 A2 A3

城市生活,熙熙攘攘。一些看似琐碎的“身边事”,却实实在在地影响着市民的安全感、幸福感和对公平正义的感知。华商报《法治周刊》陆续邀请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及其团队,为您抽丝剥茧,解读晦涩的法条或揭示案件背后的法律关系,围绕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领域——物业纠纷、相邻关系、消费维权、婚姻家事、劳动保障、侵权赔偿、合同陷阱等,深入浅出地剖析法律问题。

如果您遇到困扰的法律难题,欢迎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029-88880000 与我们联系。您的问题,很可能成为我们下一期探讨的焦点。

本期主讲律师:王舒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民商法)、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师(高级)、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日前,湖南衡阳市衡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何某某虚构观看量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引发广泛关注。经查,何某某自2024年7月起使用多台电脑、服务器及手机等工具,通过网络技术手段为多个直播间虚构网络观看量,刷虚假人气,共涉及14个直播间。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构观看量的网络不正当竞争。2025年4月,衡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综合裁量案件情节,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没18.45万元的行政处罚。

这起典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例,犹如一面镜子,照见了数字经济浪潮中,一些企图通过数据造假扰乱公平秩序的影子。将于10月15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正是为了精准斩断这些“影子”而生。它不仅是悬在“何某某们”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更致力于从规则源头,为整个市场构筑起一道“不敢假、不能假、不想假”的坚固防线。

新法表明规制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行为的决心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0月15日起施行。这部法律规定,国家健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制度,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2019年修订的版本,其中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对网络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上述规定对于预防和制止网络经营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面临一些新问题。

2024年5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自2024年9月起施行,第二章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在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中涉及到了新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三项恶意竞争行为:虚假交易、虚假评价及恶意退货。

这种先规章后立法的方式,将规章中分散在三个条文中的三类恶意竞争行为归纳并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在新法中设专门条款进行规定,足见立法机关对网络经营主体反映的恶意竞争行为的重视,表明了新法维护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制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行为的决心。

其次,关于新法与旧法的对比。新法中增加了上述网络经营中的三类恶意竞争行为,并在第二十九条调整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上限从50万提高到100万;情节严重的上限从300万提到500万。这说明国家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更加严格,加大了对恶意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

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恶意退货 新法如何规制恶意竞争?

从内容上看,新法规定恶意竞争行为的主体虽然是网络经营者,但强调了恶意竞争行为的实施人除了网络经营者自己外还包括受其指使的他人。恶意竞争行为的完成往往有大量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运营者以及提供跟帖评论服务、恶意退货的组织或者个人帮助经营者实施。而比起直接实施恶意竞争行为,经营者躲在背后指使和组织网络水军、其他用户和组织参与违法活动的主观恶性更强,行为性质更恶劣,造成的损失更严重、影响力更大。所以新法将违法的行为人范围进行了明确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新法对于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恶意退货的恶意竞争行为留有了较大的空间。

根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上述三类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虚假交易的行为包括虚假排名,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营销,故意在短期内与其他经营者发生大规模、高频次交易,或者给予好评等,使其他经营者受到搜索降权、降低信用等级、商品下架、断开链接、停止服务等处置;虚假评价的行为包括组织、指使他人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编造用户评价,或者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的评价等,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恶意退货行为表现为恶意在短期内批量拍下商品不付款,恶意批量购买后退货或者拒绝收货等。

规章对三类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说描述十分细致到位,法律规定提到了三种行为类型,既是对规章法律效力的加强,同时也起到了高度概括的作用,既肯定了规章的内容也为其他类似行为留有了空间。将恶意竞争的后果归结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此处的其他经营者是不特定的群体,只要恶意竞争行为足以影响其他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滥用平台的规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即构成违法,行政机关就可以对其进行监管,加以处罚,这是旧法中没有的内容。

进一步增强市场预期规范竞争秩序

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新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治理,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进一步增强市场预期。在法律没有规定之前,网络经营中的上述三类恶意竞争行为已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经营者在是否采取违法行为的决策过程中,具体哪些可以为、哪些不可以为以及将会面临着什么样的处罚会直接影响着他们的行为。

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虽然在上位法中恶意竞争行为必然会被定性为违法行为,但是如果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则所有经营者都可以明确自己的行为是否将会面临着相关的法律风险以及风险大小。

其次,进一步规范竞争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为互联网领域的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划出了基线。但确实还存在一些模糊空间。新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网络经营中三类恶意竞争行为及相应的权衡因素,这将进一步压缩潜在的模糊空间,从而使得市场的竞争更为规范和公平。再者,进一步促进行业发展。进一步加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和治理,有利于为所有网络经营者营造出更为健康的市场环境,带来更多的创新和发展。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结果最终会由消费者来承受。因为真正优良的产品和服务被恶意竞争者屏蔽,代之以价格虚高、被虚假评价包装出来的商品,必将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另一方面,当消费者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才能降低维权成本或者难度,帮助消费者通过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或更加严厉的法律手段去消除恶意竞争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失。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王莉文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路面破损、积水……西安部分路段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已回应 下一篇:国家安全机关查明:一“美女博主”诱导策反我境内100余人

表达看法

本地 新闻 财经 数码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