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6日凌晨2时左右,位于西安市丈八北路南风日化厂西门内的一家汽车维修公司突然失火,火势迅速蔓延,将毗邻的陕西国台帝泊洱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台公司)仓库存酒过火烧毁。
得知火情,国台公司主管业务的副总王宏涛立即赶往火灾现场,并第一时间向投保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咸阳中心支公司)报案、提出理赔。到场后,一片狼藉的景象令他触目惊心,而更令他震惊的却是随后赶到现场的理赔员的一句话。
“我问这能赔多少?对方说,按你们这合同,也只能赔100万元”,王宏涛说,当时听到后整个人都懵了——“公司明明投保了两千多万元,怎么只赔这些?”
他立刻返回公司,找到已存档的保险单,开始并未看出问题,仔细看过,才发现保险单背面最上方有几行黑体字,其中一条写着:“其他事故每次赔偿限额100万”!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为何在保单正文列明投保两千多万元金额同时,还会有保单背面的理赔限额?为何保单上的理赔限额,保险公司未告知,也未说明?为何保单正文是蓝色字,而背页条款是黑色且没有盖章?一连串的疑问,令国台公司负责人王化感到蹊跷……
>>问题1
增加赔偿限额究竟有没有提前告知?
国台公司
投保单曾经“二次”盖章
第一次盖章时没有关于限额的内容
“为啥一开始没发现保单背面的增加内容?是因为保单送过来时,上面一张保单,下面一沓财险条款文件”,王化告诉记者,保单正面正文与以往保单一样,都是蓝色字体,且盖着保险公司的章,尤其保单正面和下面的财险条款文件盖着骑缝章,“根本没想到保单背面还有限额的内容”。
国台公司是一家以酒品经销为主营业务的公司,由于每年都有大量酒水存放于仓库,多年来都参与了投保,所幸一直平安,唯独2024年12月出了事。
回忆办理投保的经过,国台公司办公室主任王某称,公司有好几年是在阳光财险西安市中心支公司办的保险,中间也在其他公司买过一年保险,去年是熟人介绍,才到阳光财险咸阳中心支公司办的保险,“公司2024年2月4日开始办理投保手续,当时阳光财险咸阳中心支公司对接人员夏某某在微信上要求我司在《投保单》《保险业务告知书》及《保险合同签收回执》上分别盖章,下午2时许完成盖章,也按约定支付了保险费,到下午3点04分时,夏某某又让在《防灾防损建议书》上盖章,说盖后就出单了,可下午3时27分时又来电说盖章不清晰,让重新在投保单盖章,于是就在对方传来的投保单上又盖了一次”。
王某称,第二次盖章时,因对方催得紧,没注意到新投保单上增加了关于限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的内容,“对方之前没有提过理赔限额的事,第一次投保单盖章时也没有这些内容,加上前几年保险单上从未附加过类似的特别约定,而第二次传投保单过来时,夏某某也没告知有保险条款上变动,所以才盖了章”。
2月7日,夏某某给国台公司送来保险单。王某看到保单正面盖有阳光财险咸阳中心支公司的公章,便按行文常识,认为背页应该没有内容了,进行了归档存放。
阳光财险核查报告
业务员称曾电话告知增加的内容
夏某某就保单增加限额等内容是否与国台公司对接人员王某在承保过程中进行过商议或说明,以及其要求王某二次在添加了限额内容的保单上盖章是否是因为第一次盖章不清等问题,10月11日上午,华商报大风新闻报记者来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采访,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梁女士表示,由于夏某某外出展业,并不在公司,遂记录了记者的相关提问。10月13日下午,记者拨通阳光财险咸阳中心支公司办公室座机联系夏某某,被告知依然在外出。后梁主任称,就记者提出的诸多问题,已报阳光财险陕西省分公司,等省分公司继续上报上级后,才能给予答复。这期间,记者多次拨打夏某某手机,拨通后询问投保中的“限额赔偿”是否告知了投保人,夏某某却称其手机信号不好,稍后回复,但截至发稿时,也未见回复。
关于二次盖章的情况,事后由于国台公司报案及投诉反映,阳光财险陕西省分公司曾就阳光财险咸阳中心支公司的承保过程进行过核查,与业务员夏某某进行了谈话,查阅了国台公司对接人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
核查报告显示,夏某某在谈话笔录中对二次盖章的解释是:2月4日下午3时27分,他给王某打电话“将投保单忘加免赔及每次事故限额的情况告知并让重新盖投保单”,后在“下午3时47分向王某重新发送投保单,该投保单是包含每次事故限额的正确投保单,下午3时52分王某发给我盖章后的有限额的正确投保单”。
记者调查
对比两次的投保单 第二次增加了4条特约条款
究竟夏某某所说的“正确”为何意,谈话笔录和核查报告中均未说明。但其所说的2月4日下午3时27分给王某打的电话很关键,到底这通电话是夏某某就“忘加免赔及每次事故限额的情况告知并让重新盖投保单”进行的电话告知,还是如王某所称,是因第一次投保单盖章不清而要求重盖?
查看夏某某在核查报告中的多次手机通话记录可见,其2月4日下午3时27分46秒的手机主叫(国台公司王某),通话时长仅15秒,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既要告知忘加免赔,还要说清赔偿限额等增加内容以及让其重新加盖公章,得需要多快的语速才能做到?又是否能尽到财产综合险A款(2022版)条款中规定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的说明义务呢?
记者查看了王某提供的、在微信中保留的与夏某某的聊天记录,两人在2024年2月4日前,就保险标的、价格等进行过沟通,但未见有关于后来保单中特别约定增加的“其他事故每次赔偿限额100万”等内容的任何言语提示、说明和沟通。即使是在第二次盖章过程中,也未见王某的聊天记录中有夏某某关于增加内容的提示和说明。
记者拿到了两份投保单进行了对比发现,在“特别约定、附加信息、其他投保说明及投保人申明”这一部分,第二次的投保单上多了4条特约条款“特约:1.暴雨、滑坡、泥石流、洪水事故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累计赔偿限额100万;2.其他事故每次赔偿限额100万;3.保险标的中的仓储物应垫高至离地面不低于15厘米,否则保险人对水深低于15厘米造成的各类水损不负责赔偿;4.发生保险事故时酒瓶未破碎、泄露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合理的更换包装的材料费及人工费。”而这也正是保险单的背面以黑色字体打印的文字内容。
核查报告也证实,在下午3时47分夏某某二次给王某发送投保单(增加了每次事故限额)过程中,“双方未就与前一次发送的《投保单》有何变化进行文字性沟通”。
据保险法及该保险合同所依据的“财产综合险A款(2022版)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其说明,应不仅仅是提示内容的有无,条款的增删,还应就具体内容真正让投保人知情、同意。如在火灾发生后,国台公司从阳光财险咸阳中心支公司获得的电子保单上,就有三行关于具体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既未尽事宜等情况的说明文字,其说明称“此保险条款已在我司各渠道向您明示,并认为您是在清楚知晓并同意的条件下使用本产品投保而予以承保”。
>>问题2
新增条款为何打印在保险单背面?
国台公司
保险单的正面明明还有空间
打在背面又没有特别提示和说明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查看了国台公司保留的、保险单号为12552010220240000006的一纸保单,正面除印刷号、阳光保险集团及二维码、“第三联”等标注为黑色字体外,保险单标题及正文内容均为蓝色字体,内容分别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期限及被保险财产地址等11项;其中,第五项保险项目、保险金额及费率显示,国台公司的保险项目有装修,装置、家具及办公设施或用品和仓储物品等,保险期限自2024年2月5日0时起至2025年2月4日24时止。总保险金额22250000元,保险费31150元。
“问题就在保险单‘特别约定’的第6条第1款后面,保单正面显示了特别约定的6条内容,这跟以往保单的‘特别约定’内容一致,也均为蓝色字体,而第6条显示了一行后,纸面上明明还有空间,却在纸张背面靠上位置用黑体打了4个条款”,王化说,该公司多次在阳光保险投保,之前从没出现过类似情况,“为什么要在这么隐蔽的位置打这些,又没有特别提示和说明。”
最让王化所不能接受是,一份保单上为何在保额上出现矛盾?明明保险单保的是22250000元,公司投保的费用也对应的是3万多元,“如果知道投保的理赔限额是每次100万元,我们就没必要投了”。
阳光财险核查报告
因纸张“复写功能”限制 只能单独翻面打印
关于字体颜色变化,阳光保险陕西省分公司核查称,系保单打印所使用的纸张特殊性及保单内容超出保单正面所致,即“对于超出保单正面的内容因纸张‘复写功能’限制只能单独翻面打印”,由此造成了正反面字体颜色不一致。
记者调查
对比多个年份保单 均无在背面打印情况
记者对比该公司之前与阳光财险西安市中心支公司的保单,发现2018-2019年、2019-2020年、2020-2021年、2021-2022年的保单其“特别约定”内容中,除两份保单增加了第7条“职业证的特别约定”,4份保单的前6条内容与2024年保单中正面所载“特别约定”中的内容完全相同,且这些保险单的内容皆在正面打印,字体均为蓝色,保单专用章也均在右下角,未有背面打印的情况。
从2024年保险单背页的内容序号看,是顺延了保单正面“特别约定”的第6条第1条,但第1条下面的空白空间较大,保险公司又在背面上方打了四条黑体的特别约定,并无保单专用章。
>>如何解决
保险公司核定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国台公司已向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投诉
火灾的发生,对国台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由于大量存酒被烧毁,致使公司经营面临极大压力。
“火灾后缺乏流动资金,公司员工工资发不下来,继续经营也举步维艰”,王化告诉记者,本想着靠理赔还能渡过难关,谁想到却栽在了保单背面的这行小字里。
事故发生后,国台公司期盼着保险公司能尽快评估、定损,尽快理赔,可公估报告却迟迟没能出来。
“当时真是害怕报告出不来了,苦苦等了9个多月,非常煎熬、痛苦……”王化说。
今年9月4日,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作出了公估报告。报告结论称,该案损失核定金额为11373417.11元,理算金额为8818029.69元,事故属保险责任范围,但“保单约定其他事故每次赔偿限额100万元,故建议赔付金额为100万元”。
9月26日,阳光财险咸阳中心支公司向国台公司发出理赔告知函,称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及保险合同相关条款,核定向国台公司支付保险金人民币100万元。
“财产综合险A款(2022版)条款第6条明确规定,‘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没有说按照‘特别约定’赔偿,仅凭保单背面的一条‘特别约定’,就无视合同正文对于保险金额的约定,而选择‘特别约定’赔偿,这是什么道理?”王化气愤地说。
目前,国台公司已以阳光财险咸阳中心支公司“在正式保单背面增加与主保单自相矛盾的模糊性条款”等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进行投诉举报。同时,希望监督部门立案调查,废除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增加的特别约定条款。据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咸阳监管分局近日已向该公司发送了告知书,称就其信访部分内容按程序进行核查处理。
>>律师说法
如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履行说明义务
赔偿限额条款不产生效力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具体到本案中,阳光财险咸阳中心支公司在保单背面以黑体字打印“其他事故每次赔偿限额100万”的条款,现有的证据尚不能证明阳光财险咸阳中心支公司对投保人国台公司进行了特别提示以及就该条款内容进行明确说明。此外,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而目前阳光财险咸阳中心支公司无法证明其已履行该义务,所以该赔偿限额条款将面临不产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赵良善建议,国台公司可尝试再次与阳光财险咸阳中心支公司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继续跟进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进度,借助监管部门的力量促使保险公司合理理赔。如果监管部门的协调未能解决问题,该公司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新闻延伸
阳光财险咸阳中心支公司7月份被罚款28.6万元
据阳光保险集团官网介绍,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民营保险服务集团,2005年7月阳光财险成立,2007年6月集团成立。目前已拥有财险、寿险、信用、资管、医疗、养老、科技等多家专业子公司。2022年12月9日,阳光保险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
记者查询发现,阳光财险今年已多次因违规行为受到处罚,而国台公司投保的阳光财险咸阳中心支公司7月份才刚刚受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信息显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咸阳监管分局7月15日通报,因财务数据不真实、直营业务虚挂中介,阳光财险咸阳中心支公司被罚款28.6万元,时任公司总经理马利涛被警告并罚款4.5万元,时任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人都苏智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公开信息显示,2025年上半年,阳光保险旗下的阳光财险已累计收到20张罚单,涉及“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虚构保险中介业务、虚列薪酬、欺骗投保人、编制虚假材料”等问题,罚金总计560余万元。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潘津
编辑:王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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