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记者从陕西省教育厅了解到,为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与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省教育厅起草并公示《陕西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即日起至11月1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这些情形确有必要可实施教育惩戒
据悉,实施细则明确: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进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实施细则明确适用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性质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不含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育人为本、合法合规、程度适当、安全保障的原则。
教育惩戒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根据学生上述违规违纪情节的不同程度,分为情节较为轻微、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三种。
明确规定三种不同程度的教育惩戒具体方式
惩戒分为一般性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一般性惩戒):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进行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不超过两节课的教学或者包括但不限于值日、打扫教室卫生、画黑板报等使班级学生整体受益的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应当注意学生人身安全);课后教导(事先告知家长配合);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级公约(班规)中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教师实施上述规定的教育惩戒,应当向学生说明实施惩戒的原因。教育惩戒措施在实施后,教师可以根据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较重惩戒):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校门口值守、打扫公共场所、整理公共活动室等使全校学生整体受益的校内公益服务任务;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研学等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认为学生的行为应当给予上述规定的教育惩戒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学校决定实施上述措施后,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小学三年级及以上、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严重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即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教育惩戒中教师不得有这些行为
实施细则特别明确,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学业成绩教育惩戒学生;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实施细则规定,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加强与学生的沟通,深入做好思想工作,通过教育帮扶,切实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予以改正。对能认真改正错误的学生,教师要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教师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指导、鼓励班级学生之间建立同伴互助制度,鼓励同学之间通过多种方式对受到教育惩戒的学生进行帮扶。
对教育惩戒有异议家长可投诉举报
实施细则还对教育惩戒的监督及救济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的行为违反本细则教育惩戒“禁止情形”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申诉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细则“严重惩戒”实施的教育惩戒或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等有关方面代表组成。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细则“严重惩戒”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的学生申诉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将复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诉学生及其家长。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本报记者 张彦刚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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