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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人意外身亡婚房变凶宅 业主索赔49万法院判赔5万

社会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25-11-10 07: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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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房装修,本是喜事一桩。然而,一名工人在施工中不幸意外触电身亡,让新房蒙上了阴影——业主不仅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冲击,更担忧房屋因此成为“凶宅”而贬值。那么,业主的财产损失该如何认定?责任又该由谁承担?法院的判决给出了社会风俗、个人情感与财产权益之间的界限。

  婚房装修期间工人意外身亡 业主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

  2020年11月,王某在湖北黄石某小区购置了一套房屋,并计划将其打造为新婚婚房。2023年5月,王某家人委托某装饰公司分公司负责房屋室内装修,合同约定该分公司需严格执行安全施工规范,保障施工安全。

  同年6月,装饰分公司将房屋的防水工程分包给某批发部,约定由批发部提供防水材料并负责防水作业施工。之后,批发部安排包括范某某在内的三名工人完成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防水施工任务。为赶工程进度,三人商议由范某某独自留守王某房屋,为卫生间涂刷二次防水涂料。不料施工期间范某某意外触电,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身亡。

  此事令王某一家心理上难以接受,迟迟不敢入住,同时也担心房屋未来的使用、出租或出售会受到影响。在与装饰分公司、批发部多次协商赔偿未果后,王某将装饰公司、装饰分公司及批发部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连带赔偿房屋贬值损失44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院:房屋价值同样受居住环境、人文氛围等因素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价值不仅取决于其使用功能,同样受到居住环境、人文氛围等社会因素的影响。在社会传统观念中,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符合社会公众对于“凶宅”的普遍认知,将加重居住人的心理负担,并对房屋出租、出售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虽然案涉房屋的使用功能未受影响,且尚未进行二次交易,但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房屋的贬值损失客观存在。

  关于王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需满足“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的条件。本案中,王某的人身权益未受到直接侵害。案涉房屋虽被用作婚房,具有一定的个人意义,但尚未达到法律意义上“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如祖传遗物、纪念物等)。因此,法院对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定,某批发部作为雇主,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义务,对范某某的身亡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房屋产生贬值损失直接相关,故该批发部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对于装饰分公司,法院查明其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批发部施工,且防水作业未被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因此装饰分公司不存在选任过错。原告王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装饰分公司存在其他过错。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装饰分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综合考量案涉房屋总价、当地市场行情、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决某批发部向王某赔偿房屋贬值损失50000元。

  相关案例

  电梯维修工人意外受伤死亡 新房变成“凶宅”

  一方面是对居住者带来的极强心理压力,一方面是对房屋价值带来的实际降低,近年来,“凶宅”引起的纠纷屡屡发生。

  2023年12月,吴某花费193万元购买房屋一套,并着手装修。次月,吴某与A公司签订《定作合同》一份,约定吴某从A公司采购家用电梯一部。2024年7月6日,电梯安装调试完毕,双方签订《工程完工确认单》,开始执行为期1年的免费维保期。2024年9月,因电梯出现运行故障,唐某与王某受A公司指派前往维修电梯,唐某在维修过程中意外受伤死亡。

  吴某认为,A公司侵权导致其新房变成“凶宅”,房产出售大幅贬值,随后诉至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房屋贬值损失及租房费用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唐某前往维修电梯是根据A公司的安排,其在维修期间受伤死亡,该非正常死亡事故是因A公司的维修行为所致,因此A公司对涉案房屋存在侵权行为;其次,A公司将维修义务分包未告知业主,且维修人员未佩戴安全用具、不具备相应资质,存在明显过错。

  再次,房屋的市场价值由建筑成本、交通条件、居住环境等社会综合因素构成,有的购买者对发生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带有抵触意识,这是长期以来形成的“趋吉避凶”的风俗习惯,并不违反公序良俗,理应得到法律的尊重。事实上存在的此类房屋难以转让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的现状,也说明其交换价值的贬损。本案中,案外人唐某在涉案房屋内受伤后死亡,会导致涉案房屋价值受到损害。

  最后,涉案房屋价值贬损系因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故,A公司的侵权行为与涉案房屋价值贬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综上,吴某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承揽家装意外坠亡 家属索赔48万 法院这样判

  陕西勉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因装修施工坠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承接装修工程的个体经营者周某在作业时从未安装窗户的房屋坠亡,家属向房东索赔48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东将工程发包给有实体门店的经营主体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且对当日施工不知情;周某作为承揽人,长时间未对已拆除窗户采取安全措施,应自行承担风险,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24年3月,周某系“某全屋整装”门店实际经营者与王某签订《装修工程合同书》,约定由周某以13万元的价格承揽王某新房的全屋装修工程。同年11月20日下午,周某在房屋内进行装修作业时不幸坠楼,直至次日才被发现。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排除刑事案件可能。周某遗体安葬后,其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4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王某将工程发包给周某是否存在“选任过错”及王某是否应对周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作为普通消费者,将工程发包给在繁华街道开设多年、具有实体门店的“某某全屋整装”(周某为实际经营者),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因此,王某不存在选任过错。事发房屋交付时窗户完好,周某作为承揽人,在拆除窗户长达7个月的时间内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且工地管理混乱,窗台附近堆放大量建筑垃圾,最终导致意外发生。

  王某当日并不知晓周某进场施工,且合同明确约定施工现场管理、安全及整洁等责任由周某承担。法院认为,王某对周某死亡无过错,不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宣判后,原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法律意义上的“凶宅”如何认定?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表示,在法律实践中,“凶宅”并非一个明确的法律术语,而是一个基于社会普遍心理和风俗习惯形成的概念。其认定标准通常包含两个核心要素:第一,空间的关联性,即死亡事件必须发生在房屋的专有部分内部。通常而言,在楼道、电梯等公共区域发生的死亡事件,或因外部原因(如跳楼者从其他楼层坠亡至本单元阳台)导致的死亡,难以直接归责于特定房屋;第二,死亡事件的性质,即死亡原因需为非正常死亡,例如自杀、他杀、意外事故(如触电、坠亡)等。而因疾病自然死亡、高龄衰老寿终正寝等正常死亡事件,因符合生命自然规律,一般不认定为构成“凶宅”。

  法院在判断时,通常会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考量该事件是否足以导致社会公众普遍产生心理忌讳,从而影响其购买或居住意愿。因此,并非屋内出现过任何死亡情况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凶宅”,其认定具有特定性和严格界限。

  为何“婚房”的情感价值难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严格限定于两种:一是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二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朱长江认为,对于“婚房”的情感价值主张,法院通常不予支持,理由如下:第一,权益侵害对象不符。装修工人的身亡并未直接侵害业主王某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业主主张的是因房屋属性变化导致的精神痛苦,这属于间接的心理影响,不符合人身权益直接受侵害的要件;第二,房屋的财产意义大于人身意义,房屋本质上是财产,其核心价值在于居住和使用。“婚房”的规划确实赋予了其特殊的情感期待,但这种情感属性尚未达到法律所保护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高度。法律意义上的此类特定物通常指遗像、墓碑、唯一留存的家传物品等,与特定人格身份密不可分、无法替代的物件。房屋作为可替代的财产,其情感价值难以被量化并获得法律支持。

  司法实践通常对精神损害赔偿持审慎态度,旨在防止权利滥用。王某情感上的失落与遗憾值得理解与同情,但非必然通过法律上的经济赔偿来弥补。

  “凶宅”导致的贬值损失如何受法律支持?

  朱长江表示,法律支持“凶宅”贬值损失,是基于对财产损害客观事实的承认以及对公序良俗的尊重,其法理逻辑如下:

  第一,财产损害是客观的,房屋的价值不仅由其物理属性(如面积、朝向、结构)决定,还深受社会心理、文化风俗等软性因素影响。一个被普遍认知为“凶宅”的房屋,在市场上确实会面临交易障碍,或必须以显著低于正常市场价格才能售出。这种交换价值的贬损,是客观存在的经济损失,而非主观臆测。

  第二,侵权行为与财产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某批发部的过错行为(未尽必要的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义务)导致了非正常死亡事件,该事件又直接造成了王某房屋价值的贬损,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对其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害(包括财产贬值)进行赔偿。

  第三,对公序良俗的尊重,“趋吉避凶”是社会长期形成的普遍心理和风俗习惯,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应当得到法律的尊重与认可。因此,法院支持贬值损失,实质上是对这种社会集体意识影响下财产价值规律的司法确认。

  司法实践中的责任划分与赔偿金额认定

  朱长江说,在责任划分与赔偿认定上,法院通常会遵循以下路径:谁的行为直接导致了非正常死亡事件,谁就是首要的赔偿责任主体;负有选任与监督责任的主体是否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责任。

  赔偿金额的认定,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酌情判定一个相对公平的数额。这些因素包括:房屋总价;当地市场行情与交易习惯,大多参考当地对于类似“凶宅”的实际交易价格折扣;事件的具体情节,如死亡方式的惨烈程度、事件的社会知晓度等;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责任方是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最终判赔金额往往是法院在综合权衡后作出的酌情认定,旨在填补业主的大部分损失,但未必是全部预期贬值额。

  对业主与施工方的提醒和启示

  为避免不幸和悲剧的发生,朱长江建议,业主应审慎选择合作方,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务必选择信誉良好、资质齐全的正规公司。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安全施工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如发生意外事件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同时,业主要有保留证据的意识,一旦发生意外,应第一时间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现场情况,并保留好所有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为可能的诉讼做好准备。

  对施工方来说,建议施工方强化安全管理,必须将安全生产置于首位,为工人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事故;严格审查分包方,如需分包工程,必须审慎审查分包商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能力,避免因选任不当而承担连带责任;投保转移风险,建议施工方积极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雇主责任险或公众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将意外发生后的经济赔偿责任风险有效转移给保险公司。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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