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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通报燃气执法典型案例:液化气钢瓶倒放、使用不达标的燃气器具……这些安全隐患要避开!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25-11-19 10:51:51 编辑:方正 作者:常彭朵 版权声明

  为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西安市城管执法系统强化执法监管,对餐饮、夜市摊群点等场所燃气安全制度落实、液化气钢瓶的存放、使用等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全面排查消除燃气安全隐患,持续加大燃气执法力度。11月18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支队通报5起燃气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劳动北路某餐饮店倒卧使用燃气钢瓶案

  今年9月4日,市城管执法支队未央大队大兴中队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劳动北路某餐饮店燃气用户倒卧使用燃气钢瓶。

  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告知当事人行为已违反《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同时固定证据,制作笔录。

  次日,该案立案。经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结合当事人是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依据相关条例和裁量标准,执法人员提出拟处 200 元罚款的意见,经法制部门审核、大队领导审批同意后,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提起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自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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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锦春巷某胡辣汤店倒卧使用燃气钢瓶案

  今年9月5日,市城管执法支队未央大队大兴中队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锦春巷某胡辣汤店燃气用户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并固定证据,制作笔录。同日,该案立案。

  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结合其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条例和裁量标准,提出拟处 200 元罚款的意见。经法制部门审核、大队领导审批同意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提起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自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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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邓六路某串串店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案

  今年8月12日,市城管执法支队未央大队六村堡中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西安市未央区邓六路某串串店燃气报警器损坏。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告知当事人涉嫌违反《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并固定证据,制作笔录。

  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鉴于其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条例和裁量标准,提出拟处 200 元罚款的意见。经法制部门审核、大队领导审批同意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提起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自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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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四:六村堡某冒菜店使用不符合标准燃气器具案

  今年8月12日,市城管执法支队未央大队六村堡中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冒菜店涉嫌使用防爆波纹管过长(不应超过2米),不符合燃气器具标准。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告知当事人涉嫌违反《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并固定证据,制作笔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安装、使用明令淘汰及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参照相关条例和裁量标准,执法人员提出了处罚当事人200元的意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缴纳了罚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六村堡赵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今年7月18日,市城管执法支队未央大队六村堡中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赵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告知当事人其行为涉嫌违反《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并固定证据,制作笔录。

  同日,该案立案。经调查询问,确认赵某作为负责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11个燃气瓶,存在安全隐患,违法情节严重。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条例和裁量标准,提出高限处罚1000元的建议。经法制部门审核、大队领导审批同意,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期限内当事人未提起陈述申辩要求。

  后续,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自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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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常彭朵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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