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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元旦起施行 有哪些亮点?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25-12-29 06: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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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人机“黑飞”或被拘留

  填补了此前执法依据的空白治安违法行为记录封存

  破解“一次违法、终身受限”的困境惩教结合

  体系化干预

  填补了“罚”与“救”之间的制度空白违法养犬最高可拘留10日

  填补了以往的法律责任“真空地带”

  从网络空间到现实社区,从高空安全到犬只管理,从未成年人保护到违法行为记录封存……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更新,更是对社会治理新格局、人民群众新期待的深刻回应。

  在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即将实施之际,华商报《法治周刊》特别策划专题报道,邀请资深律师解析核心看点:新增违法行为认定、违法行为记录封存制度、涉未成年人案件处置、违规养犬与公共安全治理。不仅解读条文,更剖析条文背后的现实意义;不仅讲法普法,也对实施可能面临的现实困境提出建议。旨在帮助读者更透彻地理解这部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法律,也为法律的完善与实施贡献理性声音。无人机“黑飞”、造谣传谣、高空抛物……

  对新增违法行为的规范亮点解读

  主讲律师: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舒

  2025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3月1日施行以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这部法律毕竟已经施行近20年,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无论从违法的主体到行为、从场景到内容、从时间到空间、从轻重到缓急都暴露出现行法律存在严重的滞后性,急需通过修改完善、补充扩容加以解决。

  正因为这部法律涉及的违法行为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所以修订草案(一审稿)在2023年9月公布后,共99375人在中国人大网上留下125962条意见,创下近几年法律修改参与人数之最,即使二审稿公布后,中国人大网也收到近8000多条意见。

  之所以有新增加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因为这些违法行为在之前从未发生,而是这些违法行为在旧法中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或规定的不完整、不全面。本次修改填补了这些空白,解决了社会生活中普遍的痛点。同时,对新增的违法行为的规范体现了以下几大亮点:

  1.将之前没有出现或极少出现的妨害社会治安秩序、破坏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新法

  新法规定了对无人机“黑飞”行为的惩罚措施。2024年9月11日19:33,天津滨海机场因无人机导致的公共安全原因,航班起降受到影响。当天在天津机场滞留的彭女士(化名)在微博上发布的信息显示,原本她的航班是从哈尔滨出发在天津中转,9月11日14:40,她就到了天津机场,等着19:30从天津出发,“我们从18:50登机开始,就在飞机上等,一直等到23:30,结果通知我们全部下飞机。”此次天津滨海国际机场遭遇无人机引起的公共安全事件,导致航班起降服务受阻。据统计,截至当天23时,已有29个航班出现延误,8个航班被取消,另外有32个航班不得不备降到其他机场,影响了大约3000名旅客的行程。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已发生多起无人机“黑飞”事件,不仅干扰机场正常运行秩序,也频频导致航班备降、取消或延误,给旅客出行带来不便,造成经济损失。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无人机违规使用的专门规制,填补了此前执法依据的空白。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由此可见,本次的新法修订回应了我国社会治安管理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新出现的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是其一大亮点。

  2.新法回应了一直存在,已经深度困扰居民日常生活、群众呼声很高,却一直没有通过法律加以制裁的问题

  在新法修订前,遛狗不拴绳、犬吠扰民、宠物伤人的行为、抢夺方向盘、组织考试作弊、侮辱英雄烈士、美化侵略战争等行为虽然可以通过民事手段进行追究,但是存在程序繁琐,周期长、维权难、威慑力弱的痛点。而且这些行为明显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属性,民事追责无法解决通过国家公权力对违法者或主要责任人的惩罚和制裁。

  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持续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工作,及时发现查处借热点舆情事件进行造谣传谣线索,重拳打击传播虚假警情、编造公共政策等违法犯罪活动。2025年7月7日,西安警方公布了10起典型案例,其中就有李某剑编造谣言侮辱英烈网络谣言案。李某剑为发泄不满情绪,在某社交平台编造并发布虚构的历史事件,侮辱英雄烈士,引发网民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剑处以行政处罚。这里虽然未公布处以行政处罚的类型和具体措施,但是根据律师分析,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很可能是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中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在这个条文中,虽然有散布谣言的行为描述,但是相对来说比较宽泛,没有针对性,而且处罚的方式和手段程度比较轻微。新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四)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或者制作、传播、散布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言论或者图片、音视频等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

  与旧法相比,新法的处罚措施和幅度更加合理,更有针对性,更加清晰、明确,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3.为了衔接各部法律的内容,新法将已经在其他法律中出现,但是没有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体现的违法行为加入进来,形成完整的法律链条

  如高空抛物的行为、校园欺凌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等。高空抛物的行为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中的规定为:“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高空抛物行为早在民法典及刑法修正案(十一)公布的2021年就已经被认定为侵权乃至犯罪行为。但是在行政法领域,该行为却没有明文规定。

  有学者曾做过相关统计,《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近70%以上的应罚行为均和犯罪行为样态一致,所区别的只是违法情节的轻重不同,故这部法律也被称为“小刑法”,所针对的也是违法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此次修法的重心之一就是将近年来新涌现的违法行为,例如考试作弊,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组织领导传销,抢夺方向盘、殴打、拉扯驾驶员,非法安装、使用和提供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盗用、冒用个人、组织身份、名义招摇撞骗,娱乐场所和特定行业经营者不依法登记信息、非法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等行为悉数纳入治安处罚的范围。这些修订回应了公众加大对新兴违法行为的打击诉求,体现出治安处罚在具体领域的适用变化,也为公安机关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除了将其他法律中已经规定的违法行为加入进来以外,新法还创造性的将其他法律当中维护人权、促进矛盾解决的行为增加进来。比如正当防卫、民事调解。

  4.新法修改、补充了一些违法行为发生的条件,完善和补充了现行法律的不足

  比如将计算机信息网络,修改为信息网络,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智力残疾人士,十四岁到十六岁之间,七十岁以上人一年中两次违法等规定。这些内容弥补了法律的漏洞,适应了时代的发展。

  新法中对一个违法行为规定的修改在社会上引发了热议,那就是新旧两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分别为第八十条和第六十八条的传播淫秽信息行为。

  经对比发现,新版条文将原版中“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改成了“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在这里也要提示大家,新法中取消了200元至500元的罚款数额,500元普遍改为一千元,罚款上限也从之前的三千元上升到五千元。这一变化体现了国民收入的增加,200元至500元的罚款难以适应如今的消费水平,起不到应有的威慑力,立法随之调整的用心。

  这条规定一方面,去掉了“计算机”这个场景限制;另一方面,违法后可处的罚款金额有所上升;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行为加重处罚力度之规定。

  微信从2011年开始进入人们的生活,这一即时通讯工具的普及让网络通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如果还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来描述网络传播途径,等于把手机、平板电脑上使用微信传播的行为排除在违法范围之外,成了“法外之地”。

  近些年,淫秽信息的传播早已突破传统的计算机终端局限,转向多元载体,传播场景也从公开的网络社群延伸至短视频、社交平台等。新法删除了“计算机”下的传播场景限制,将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所有行为均纳入规制范围,无论传播对象是多人还是单人、场景是公开还是私密,若行为人实施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被查证属实,均可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惩治与包容的平衡 彰显新时代法治温度

  新法最大的亮点还在于其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这一规定意味着,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其治安违法记录未来都将彻底封存,未经有权机关并依照法定程序,这些记录就不会再被随意披露和查询。与轻罪记录一样,因为缺少相应的封存乃至消除制度,治安违法记录一直对有违法前科者的生活和工作产生着常人难以想象的困扰。除影响就业外,有无行政违法记录也成为当事人考公、参军甚至是在公职单位内晋升的重要参考。在治安管理处罚之外,再对有违法前科者永久标注,不仅严重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也给这些人带来了持久的制度性歧视和精神羞辱。故新法最终决定将违法记录封存的范围从未成年人扩张至所有有违法前科者,可以说是法治的巨大进步。

  实践中,当事人在面对他人侵犯时若还手回击,在治安类案件中往往会被认定为互殴而被各打五十大板。如此处理一方面是因为公安机关对私力救济的立场相对犹疑,另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在个案中甄别是否存在正当防卫,也会增加执法过程中的事实认定难度,进而影响执法效率。但伴随“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时代精神在刑法中被唤醒,正当防卫条款被明文写入《治安管理处罚法》就成为正义观念的召唤。

  最后,新法中对特殊群体给予了更有利的保护。比如增加了“正在被执行拘留处罚的人,遇有参加升学等重要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申请暂缓执行拘留或者出所。”的规定就体现了法治的温度,在惩治和包容中找到了平衡点。

  作为行政法领域的一部重要的法律规范,《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修订过程中体现出的诸多亮点正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同时也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人民群众充分参与讨论,说明修改过程包含了每个普通人为法治进步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和热情。从这个角度上看,这部法律的修订意义重大,必将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和社会法治现代化,满足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升作出更大贡献。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宁姝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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