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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外出 提前下班…… 路上受伤算工伤吗?认定纠纷引发关注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26-01-09 07: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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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持续四年的工伤认定纠纷,在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下最终迎来反转。员工上班期间请假外出,在离工作地点仅30米处遭遇车祸身亡,用人单位坚称“擅自离岗”,人社部门也以无法证实事故地点属于“回家途中”为由不予认定工伤。经过广东省东莞市检察院的监督与推动,法院再审改判,家属最终获得103万元工伤赔偿。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起工伤案例引起广泛关注。

案件回顾

男子上班请假遇车祸身亡 工伤认定接连败诉

检察机关发现疑点 家属获赔103万

据检察日报报道,2020年8月20日中午,58岁的老孙向主管请假后离开保安岗亭,骑行电动自行车刚出大门,便在30米外被一辆超速轿车撞倒,抢救无效身亡。由于老孙已经离世,其具体去向无法确认。

老孙的女儿孙女士申请工伤认定时,保安公司称老孙在顶班同事到岗前已离岗,属违反规定。人社部门则依据同岗保安证言,认定老孙系“擅自离岗”,且家属无法证明事故地点属于“回家途中”,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该决定。

接连败诉后,孙女士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多处疑点:保安公司不提供午餐,而事故发生时正值11时53分,是午饭用餐时段。不管是老孙外出就餐,还是回家吃饭,都属于“合理下班路线”;尤为关键的是,岗亭旁监控录像在事故后曾被保安公司查看却未提交。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检察机关认为,保安公司有义务提供监控、交接记录等证据却未提交,应承担不利后果。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老孙系外出就餐或回宿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2023年5月,东莞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4年8月30日,法院采纳建议,判决人社部门重新作出认定。检察机关同步与人社部门、保安公司沟通,推动工伤认定及赔偿落实。2025年春节前后,103万元赔偿金全额汇入家属账户。

以案说法

“工伤”争议屡见不鲜 哪些情形符合“标准”?

“上下班途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其法律核心在于职工行程的“合理目的”与“合理路线”,而非仅拘泥于时间或地点的机械对应。在日常生活中,这一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把握?类似的争议屡见不鲜——请假后返家、提前离岗,乃至为适应特殊工作安排而提前出发……这些情形是否仍属于“上下班途中”?

案例1 请假后回家路上遭遇事故受伤 能算工伤吗?

近期,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蓝晶晶(化名)自2014年9月起在西丰公司(化名)担任中空折弯工。2021年12月某日,她口头向主管请了当天下午的事假并获批准。中午12时打卡下班后,她像往常一样驾驶摩托车返回租住处。不料,仅10分钟后,在途经某路段时,与陈奇(化名)驾驶的客车发生碰撞,蓝晶晶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陈奇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2年3月,蓝晶晶向被告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其情形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原告西丰公司不服被告人社局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蓝晶晶请假后回家的路程,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下班途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等地或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的合理路线。

蓝晶晶的经常居住地为港北区某街道某某村,事故发生当天下午蓝晶晶虽系口头请假,但已得到原告西丰公司主管王伟的批准,蓝晶晶当天下午无需上班,当天早上上班即中午12时下班后,已属于蓝晶晶的正常下班时间,蓝晶晶于该时间段从公司返回租住地方属于工作生活所必须,应视为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

因此,法院认为,蓝晶晶请假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对于原告西丰公司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可。被告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法院予以支持。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2 提前擅自离岗下班发生交通事故 算不算工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某劳务派遣公司于2018年10月派遣魏某某至乌鲁木齐某公司(用工单位)从事保安工作。2018年11月4日,魏某某步行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魏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魏某某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巴州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魏某某为工伤。

某劳务派遣公司认为魏某某违反公司制度,提前半小时擅自离岗下班,不属于职工正常的上下班范畴,其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致伤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遂诉至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巴州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判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库尔勒法院判决驳回某劳务派遣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劳务派遣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巴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魏某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应属工伤。魏某某提前下班属违反劳动纪律,但并未达到故意违法程度,不足以影响本案中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的认定,故魏某某在下班途中发生本人承担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认定工伤情形。巴州人社局所作《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 请假下班途中遭遇车祸 公司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吗?

员工因私请假,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算工伤吗?近日,广东乐昌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3年7月,江某与某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同年8月,江某因私事请假并提交了《请假条》,但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住院治疗期间,江某被某公司辞退。

出院后,双方因工伤认定等问题产生矛盾纠纷。2024年1月,乐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江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25年7月,江某诉至乐昌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江某的工伤已经乐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乐昌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行政裁决予以确认,现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据此,某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其次,因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致使江某无法向工伤保险基金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故某公司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给江某。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支付江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等合计39880.63元。

法官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而“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等地点的合理路线。

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外出应遵守交通规则,在通勤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由有关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并保留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上下班途中”的法定构成要件分析:

聚焦“合理性”判断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长江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认定“上下班途中”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合理目的。其判断标准并非机械的时空对应,而是一个综合性的、以劳动者生活常理和工作性质为基础的“合理性”审查。

合理时间指往返于工作地与居住地之间的时间,不仅包括标准工时下的上下班时间,也涵盖因合理事由(如加班、请假、用餐、交接班等)而提前或推迟的时间。在“提前8小时上班”案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劳动者从事夜班、通勤距离远(42公里)、交通工具为摩托车、夜间行车风险高等具体因素,认定其提前出发是为保障工作质量和人身安全的合理必要行为,从而拓展了“合理时间”的弹性边界。

合理路线指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或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等之间的必要路径。路线是否合理,取决于该路径是否为日常生活工作所必需,允许存在因客观原因(如交通堵塞、道路施工)或个人合理需求(如顺路接送子女、买菜)而产生的必要绕行。在老孙案中,事故地点距单位仅30米,处于其从工作地前往任何合理目的地(如回家、就餐)的必然延伸路段,因此被认定为合理路线。

合理目的行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上下班”,即开始或结束工作。这是区分因工外出、私人事务与上下班途中的关键。在蓝晶晶“请假后返家”案中,其虽已请假下午不上班,但上午下班后返回居住地的行为,其目的仍是“结束上午的工作后回家”,属于典型的下班行为,故被纳入保护范围。

界定“三合理”的关键在于生活经验法则与劳动者权益优先原则。司法机关倾向于从保护劳动者的立场出发,进行宽松、包容的解释,只要劳动者的行程安排符合其工作生活常态、具有正当理由,且未明显偏离主要目的,即可认定其合理性。

“工作原因”与“上下班途中”:

非典型在岗状态的性质认定

朱朱长江介绍,“工作原因”强调伤害与履职行为的关联性,而“上下班途中”是法律拟制的、与工作密切相关的特定风险期间。二者在请假、早退等情形下可能产生交叉。

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本质上是将通勤风险视为工作风险的延伸。因此,判断的起点是行程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而非当时是否处于严格意义上的“在岗”状态。

请假后的情形,如蓝晶晶案所示,劳动者在完成部分工作时间后请假离开,其从单位返回住所的行程,目的仍是“下班”,应视为下班途中的延续。请假仅改变了后续在岗状态,但未改变其已完成的“上班”事实及当前“下班回家”的本质。

早退/擅自离岗的情形,如魏某某案所示,早退是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受到用人单位内部规章的约束和处理。然而,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对事故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除外),只要其离开单位的目的是“下班回家”,其行程在时间、路线上具有合理性,即使提前离岗,也不改变其“在下班途中”的性质。法律惩戒的是违法行为本身,而非剥夺其在此过程中应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

迟到/提前到岗的情形,在张某“提前8小时上班”案中,其行为目的明确是为工作做准备,符合其工作性质和惯例,应认定为以上班为目的的出行。

“在非典型在岗状态下,判断行为性质应剥离纪律评价,聚焦行程目的。”朱长江认为,只要劳动者以开始或结束工作为目的,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往返于工作地与居住地等相关地点,即应纳入“上下班途中”的范畴。纪律问题与工伤认定问题应分开处理,并行不悖。

违反劳动纪律对工伤认定的影响:

纪律处罚与工伤权益的分离

朱长江表示,员工存在早退、擅自离岗等违纪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其“上下班途中”性质的改变,如前述魏某某案判决所述,“违反劳动纪律”与“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评价维度。

“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时能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其核心是风险分担与社会保障,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不能因劳动者的轻微过错(非事故主要责任)而剥夺其基本保障。因此,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违纪过错,与其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应获得救济的权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朱长江说,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等方式处理违纪行为,但不能以此对抗工伤保险的认定。但是,如果员工的“离岗”行为彻底改变了行程的性质,例如离岗后并非回家,而是从事与工作、回家完全无关的私人长途旅行,则可能因不具备“上下班目的”而无法认定。

综上,违反劳动纪律本身,原则上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认定关键在于违纪行为是否根本性地改变了行程的“上下班”目的属性,两者应严格区分,分别评价。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王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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