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在民事案件中,依法判令索取财物一方返还相应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统一涉彩礼纠纷案件裁判标准,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最高法表示,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时,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人民法院不仅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还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相识背景、共同生活情况、过错等事实,予以综合判断。
比如,“闪婚”后,彩礼接收方拒绝共同生活,另一方请求离婚并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中,郑某与吴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仅3天后便办理结婚登记,吴某接收彩礼后结婚10余天就借故离开,郑某多次要求其返回、共同生活,吴某均推诿拒绝,并对郑某称要离婚。
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相处时间明显较短,结合具体案情,支持了郑某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吴某返还全部彩礼的诉讼请求。同时,如果当事人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构成犯罪,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虽然办理结婚登记可以使当事人在法律上成立夫妻关系,但这并不足以认定一方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人民法院还应结合双方对婚姻的态度、是否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等事实予以认定。”最高法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表示,本案中,从当事人沟通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尚未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亦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并且,从彩礼接收方对婚姻的态度和行为看,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彩礼接收方返还全部彩礼。
另一起典型案例涉及诈骗行为。案情显示,2024年3月,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卢某存在多起婚约财产纠纷关联案件。因案发时间接近,卢某在执行程序中拒不归还彩礼,人民法院经综合分析认为卢某可能涉嫌骗婚,遂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及相关证据。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2021年至2024年期间,卢某以相亲、订婚为名,通过索要见面礼、结婚彩礼、借款为由,先后骗取胡某、李某等8人财物共计63万余元,伙同其母亲共同骗取李某、李某乙等7人财物共计45万余元,遂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审理法院认为,卢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决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照违法所得退赔各被害人损失。
最高法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指出,当事人以索要彩礼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不仅要退赔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虽然此前部分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经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但并不排斥刑事责任的承担。
编辑:魏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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