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是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载体,有些人却把微信号当成“生财之道”进行买卖。近日,襄阳市谷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通过倒卖微信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案件。
2018年5月,被告人冯某在微信群、QQ群中看到有人买卖微信号,发现有利可图,主动联系群里买卖微信号的人,添加对方为微信、QQ好友并谈好买卖微信号的数量、规格、价格、付款方式等。冯某通过微信、QQ群卖家购买微信号码后,再与赵某、樊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进行微信号买卖交易。
案发后,经对冯某使用的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检查,2018年5月以来,冯某先后用三个QQ账号、2个微信账号和买家卖家联系,买卖微信号90余万个,获利88万余元。
2021年1月28日,冯某被大冶市公安局抓获,后被取保候审。2021年2月,冯某家属退缴非法所得17万元。2023年4月,被告人冯某又与买卖微信号的人取得联系,买卖微信号100余个。
谷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量其各种犯罪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编辑:魏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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