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秀长安小区业委会选举产生已半年,街道办却一直未给备案,业委会主任为此向西安市长安区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
领秀长安小区属韦曲街道办管辖,所在社区为东街社区居委会。2025年12月22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韦曲街道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如对决定书不服,可自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1月13日,韦曲街道办工作人员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他们决定不提起行政诉讼,委托的律师正在给申请人写答复,接下来是否予以备案目前尚不清楚。
业委会主任反映:
备案材料提交两个多月后
街办回复无法给办理备案
业委会已经选举产生,街道办为何不给备案?
据该小区业委会主任何敏介绍,2025年5月15日小区召开业主大会,5月30日闭幕,6月10日经过统计,表决通过了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成立了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首届业主委员会。“共选出5名业主委员会委员、两名监事委员会委员,均达到了票数、面积‘双三分之二的双二分之一’的规定。业委会中两人为党员,监委会两人均为党员。我被选为业委会主任。”
“6月27日,业委会向韦曲街道办提交了书面备案材料;7月1日,又将备案材料邮寄给了街道办。9月5日,街道办书面回复称,没有在街办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业委会选举不符合法定程序,因此无法给办理备案。”何敏说,“业委会认为韦曲街道办提出的不备案理由不成立。首先,街道办在收到业委会提出的申请后未及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后续处理,属于程序违法。其次,街道办具有对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的职权,但这一职责的性质是指导和协助,不应带有任何行政强制性。业委会申请备案是告知行为,并非行政许可。因此业委会向长安区司法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2025年12月27日,业委会收到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要求韦曲街道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对业委会提交的备案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2026年1月9日,在领袖长安小区,记者随机采访了三位住户,其中两人明确表示了解并支持业委会的工作,另有一人表示2025年小区变化很大,比如电动自行车不再进院里了,新建的车棚很好,但不知具体是业委会还是物业所做的工作。
韦曲街道办回应:
对筹备组自行张贴公告不认可
业委会候选人未接受审核把关
记者注意到,在长安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作为“被申请人”的韦曲街道办说明了三点原因:
第一,2025年4月30日,领秀长安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部分成员,在没有经过筹备组会议通过和筹备组组长签发公告的情况下,在小区内自行张贴三份公告及《议事规则》和《选举办法》草案,街道办对筹备组部分成员自行张贴的公告内容不予认可。
第二,领秀长安小区部分业主自行公示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未接受街道办的审核把关,街道办对候选人是否满足被选举条件不认可。
第三,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因特殊原因未能在九十日内组织召开的,可以延长三十日。领秀长安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应于2025年5月15日期满自行解散。但领秀长安小区部分业主代表在筹备组期满解散后依旧自行召开了业主大会,因此街道办对投票结果不予认可。
另外,2025年9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中称:申请人没有在被申请人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领秀长安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因此被申请人无法完成业委会备案工作。
长安区政府认定:
街道办为备案增设了法律未规定的许可门槛
对于街道办的解释,长安区人民政府认为,韦曲街道办于2025年7月2日签收申请,直至9月5日才作出回复,超过法定期限,构成程序违法。
筹备组于2025年1月15日成立,经批准延长后,其合法存续期限至2025年5月15日。首届业主大会于2025年5月15日当日召开,并未超过法定期限。筹备组于5月15日“期满自行解散”的公告,不影响在此之前已合法启动的业主大会会议的效力。业主大会自首次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委会之日起,即告成立。
行政复议决定书还特别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负有‘指导和协助’职责。该职责的性质是服务性和保障性的,其目的是保障业主自治活动依法有序进行,而非对自治活动进行事前审批或设置强制性前置程序。被申请人将‘在其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作为备案通过的必要条件,实质上是为备案增设了法律未规定的许可门槛,于法无据。”
“行政机关对业委会选举程序的监督权与备案审查权有明确边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选举程序有异议,应依据条例规定在筹备阶段履行指导监督职责,而非在备案阶段以程序问题拒绝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多次筹备成立业委会均失败
有业主认为:一些基层部门的工作思路和方向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领袖长安小区业主们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已经努力了9年多,在街道办和社区的指导、协助与监督下,却一直未能顺利成立开展工作。
据何敏介绍,小区共有5座楼,1088户,2014年交房。2017年初,业主们提交联名申请,要求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2017年4月26日,韦曲街道办在小区贴出《领秀长安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推选办法》,增设了户口要求、无犯罪记录、健康状况等诸多限制性条件。2017年7月22日,街道办只给了1000多户业主3小时投票时间,最终因未达到推选办法规定的投票人数过半的要求而失败。”2017年11月,华商报以《这样的选举办法到底好不好》为题报道了此事,引起公众高度关注。之后,韦曲街道办修改了推选办法。
2018年1月9日由社区再次组织推选,当年1月15日公示推选结果,前面6名票数过百的业主中,社区认为其中一人在产权证上没有名字,不承认其业主身份,排在后面的票数均在15票以下,共有9人,社区工作人员称询问后其中多人表示不愿做筹备组成员,还有些和物业公司有关系,故符合条件的仅5人,达不到规定人数,推选失败。
2018年6月2日第三次推选,产生了6名业主代表,业主大会筹备组正式成立。
筹备工作开始后发现,开发商提供的总平面布置图仅970户,与实际走访确定的1088户(住宅1060户,商铺28)不符合。街道办提出这会影响到面积和票数统计,若弄不清便无法开展下一步工作。筹备组业主代表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向多个部门申请信息公开,终于弄清楚准确信息就是1088户。在此期间,物业经理带人上门与一名筹备组业主代表的亲戚发生肢体冲突,导致事后该筹备组业主代表把房卖了。之后因筹备组业主代表人数不够遭举报,工作无法开展。因未在9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2019年11月,区住建局物业科表示筹备组已经过期,应重新按照流程推选。
从2019年12月开始,街道办和社区共同组织在小区成立物管会,2020年6月22日进行了备案。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自始至终均未参与。
“因街道办不配合成立业主委员会,却要成立物管会,我先后向长安区信访局、西安市信访局反映了此事。2020年5月15日收到西安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函,该函在维持长安区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的同时,提出‘鉴于2019年12月17日,领秀长安小区业主已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取得了总户数等相关资料,请长安区人民政府督促韦曲街道办事处重新启动程序成立业主委员会’。我拿着这份函件去找街办领导,街办领导表示按照市上决定执行。”何敏说,“2020年底,小区组织召开了首次业主大会,当时街道办只给了两天投票时间,而全体业主有1088户,另外很多房子都租出去了,时间根本不够用。结果三个文件未能通过,业主大会未能成立,业委会未能选出来。尽管如此,两天内也有400多户业主积极投票。”
“在物管会存续期间,物业多次动用大修基金维修电梯、处理外墙脱落瓷片,花费了80多万元,并未征求大多数业主意见,而是每栋楼问了5位业主,走的是所谓‘绿色通道’。2024年11月,物业公司公示大修基金使用分摊情况时引起关注,业主们又一次要求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2024年年底,当业主们再次要求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时,街道办和社区工作人员经常强调要按照领导要求来做事,否则无法备案,把备案当成了行政审批。2025年,业主们终于成立了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业委会,却又遭遇了备案难题。”何敏说。
“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过程中存在很多实际困难,若不结合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之外随意增设条件,筹备组业主代表跑断腿也是不行的。有业主认为,一些基层部门的工作思路和方向是有问题的。街办在指导、监督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过程中,应该检查自己是否依法行政,标准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必须为’,坚决不做无法律依据的事情,制定办法不能超越法律规定。”何敏说。
相关案例
因开发商有异议
翠屏湾小区业委会备案缓慢
在备案环节遇到问题的,并非只有领秀长安小区。
1月14日,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翠屏湾小区业主王女士向华商报反映,业主们从2025年3月开始筹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如今业委会已经选举产生,到了备案环节,材料交了好多天,已超出法定期限,街道办尚未给备案。
王女士说,整个过程都是在街道办、社区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的。备案申请是2026年1月4日提交的,当面检查资料齐全。按规定5个工作日内应该给备案,但1月9日街道办给发了一个4日写的东西,说是开发商有异议,让筹备组给做出回复。筹备组做了回复、社区盖了章以后,仍未给备案。“根据相关规定,业委会备案是告知性的,并非行政审批,这时候只需要对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即可,为何到了这个阶段还会因为开发商提出异议就要让筹备组来回复?开发商在唱票环节就曾提出异议,称有70多名业主反对。社区、街办让筹备组来核实,筹备组抽查后发现,所谓70户反对的业主,只有1名业主和开发商可确定业主身份,其他均无法核实业主身份。何况群众工作本身也要允许不同声音存在,岂能以极少数人的意见阻止3000多户业主行使权利?”
1月14日17:30,王女士告诉记者,“社区已经在备案材料上盖了章”。
筹备组业主代表、律师王军峰说,按规定业委会备案材料只要形式要件符合,就应自提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若因开发商提出异议就要搞成实质性审查,也就是说3000多户人,每家每户都要重新核实一下到底是不是真实意愿,这是不合规的。“我认为,如少数业主在备案环节仍有疑问,街道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结合工作情况给答复说明一下即可。若还是有人有意见,可建议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因此就不给备案了。备案是后续登记程序,并不是行政审批程序。若因此不给备案,就涉嫌行政不作为了。”
1月14日,翠屏湾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十里铺街道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有部分业主提出异议,包括起诉。就这些情况让筹备组给街道办写了回复函,当下才把回复函写好,给开发商和业主回复后,没有任何问题就会推进下一步,目前正在推进中。”
1月14日17:40,这位街道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已知晓社区在备案材料盖章,“街办这边正在等领导签字,备案工作正在走正常流程,相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还在继续。”
律师建议
要尊重业主自治的权利
对相关部门建立考核机制
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的过程中,基层部门的“指导”职责究竟是什么性质?其初衷、使命为何?为何领秀长安小区在街道办、社区的“指导”下,耗时9年才成立了业委会?对于这种“指导和监督”该不该进行规范和约束?
陕西言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贾涛说,现在有的部门存在认识误区,认为“指导和监督”就是行政行为。而长安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将其认定为“指导和协助”“服务和保障”,理解得非常透彻。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行政对象的管理,行政主体可以依法让行政对象干或者不干一件事。实际上,“指导和协助”是一种“服务和保障”,“我觉得这份决定书是一个具有法律实践意义的非常好的普法材料。”另外,“指导和协助”事前、事中都应该有,如果到了后面再说前面不对,那就说明事前、事中的指导和协助缺失,若反过来找旧账那就有问题。做得不到位,理应来补救,而不应把自己的问题抛给业主,让业主们三番五次地纠正。一些基层部门习惯把自身的问题、自身的责任推给业主,估计这也是一些小区多年成立不了业委会的原因。
贾涛建议:
第一,要尊重业主自治的权利。业主自治的本质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依法对共有部分行使共同管理权,以实现公共事务自我管理的基层治理模式。它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获得感和幸福感。然而从许多事实来看,一些基层部门对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态度并不是乐见其成。
第二,街道办和社区应设专职人员负责业主自治方面的事务。现在通常不是专职人员,自己不懂了就找法律顾问,而一些法律顾问对于业主自治方面的实际情况了解并不深入。如果工作人员不懂法、不了解业务、不熟悉实际情况,就很可能把义务当成权力来行使,把服务保障理解为许可审批,导致业主大会难以成立。
第三,应建立考核机制,设置考核指标。9年“指导”成立一个业委会,除了业主方面的原因,更应考虑考核机制是否有问题,如果干多干少一个样,成与不成都不担责,干得越多反而越错,就无法真正推动这些工作的开展。必须要建立奖惩制度,同时还要对不积极履职的消极懒政行为进行追责。
第四,区县或更高一级应出台更详细的实施细则,其出发点应该是服务和保障业主自治,而不是对其进行控制和管理。人大立法或政府制定政策,对于业主自治也应持同样态度,不应以让自治组织听话为目的。只有做好了服务与保障,让业主真正拥有自治的权利,才能化解各方面的问题。
第五,基层部门应该把服务对象搞清楚,应重点服务于广大业主,而不应重点服务于开发商或物业。有的基层部门和开发商、物业公司关系紧密,对业主们的事情却百般刁难。
第六,要防止利益输送。对于多次发起筹备却长期成立不了业委会的小区,纪检部门应该查一查,杜绝因利益输送导致的乱作为。对于身边的腐败和懒政,应当零容忍。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马虎振 文/图
编辑:张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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