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周明)记者近日从省药监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陕西药品领域行政检查行为,提升药品监管质效,省药监局制定出台《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检查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为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日常行政检查提供了统一、清晰、可操作的裁量规范。
据介绍,行政检查裁量权是指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行政相对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施行政检查,以及实施检查的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频次、检查类型、检查标准等的权限。
《基准》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其中“总则”明确了实施行政检查的核心原则、适用范围、裁量依据及监管要求,“分则”对各类行政检查作出具体规定,全面覆盖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检查。
按照规定,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综合考虑行政相对人风险程度、信用评级、既往违法违规、上年度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要在严控风险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最大程度提升行政检查质效。
根据安排,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具体要求包括,在一个年度内针对同一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一律合并实施。检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时,属同级部门的,由牵头处室组织制定部门联合检查计划;属上下级部门的,由上级部门牵头组织制定联合检查计划。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编辑:宁姝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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