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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失位后 18岁少年的维权尝试

综合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26-02-27 07: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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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本该是迈向人生新阶段的年纪,但对于家住西安的小吕(化名)来说,等待他的却是一连串的家庭变故与法律难题——父母早年离异,父亲不仅长期拖欠抚养费,就连家中拆迁分得的两套安置房,也在母亲和家人不知情下被父亲悄悄“处理”。看着劳累的母亲和年纪尚小的妹妹,小吕在想,能否通过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家人们的权益?

破裂与成长:从家庭变故到少年当家

小吕的记忆里,家庭的裂痕始于2016年。那年7月4日,他的父母在雁塔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年仅9岁的小吕和妹妹,从此开始了截然不同的生活轨迹。根据离婚协议,小吕由父亲抚养,女儿则由母亲抚养,双方各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

然而,现实的走向却偏离了协议的约定。小吕回忆,随父亲生活期间,他并未得到应有的照料,甚至在生病后也未能及时得到治疗。无奈之下,小吕只能回到母亲身边生活。此后,父亲便渐渐淡出了他的世界,对他的生活、学习不闻不问。

“当时,我还想不通,为什么我的父亲对我是这样的,后来我慢慢坚强起来,想着一定要努力学习,以后将母亲和妹妹照顾好。”近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见到小吕时,他坚定的眼神,让人不敢相信他还是一个刚满18岁的孩子。

为了维持生计并供小吕和妹妹读书,母亲王惠(化名)独自一人扛起了生活的重担,四处打工,日子过得颇为艰辛。就在不久前,小吕刚满18岁,但他与父亲之间的纠葛并未因成年而画上句号。

维权与困境:一纸判决难解生活重负

为了解决生活的窘迫,小吕和母亲曾将父亲告上法庭,追讨多年来的抚养费。

2024年7月下达的法院判决书显示,小吕父母于2007年1月29日登记结婚,2007年11月4日生育男孩小吕,2009年9月24日生育女孩小乐。2016年7月4日,双方因性格不合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针对子女抚养问题约定:“儿子由男方抚养,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承担支付全部费用至孩子独立为止。女儿由女方抚养,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女方承担支付全部费用至孩子独立为止。庭审中,被告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任何证据。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母亲与被告协议离婚时确定离婚后原告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因被告自2018年10月起未对原告履行抚养义务,原告即与母亲共同生活至今,该期间被告亦未向原告母亲支付过任何抚养费用,故原告现诉请被告支付抚养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金额,结合原告诉请,法院酌定被告自2018年10月起,以每月1000元之标准向原告支付抚养费至判决作出之日即2024年7月4日,经计算为69129元。

法院虽最终判决被告(小吕父亲)需支付6万余元抚养费,然而这笔钱却难以执行。

如何守住“被卖掉”的房产?

小吕的母亲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2009年12月,作为户主的爷爷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共分得了两处各90m2的安置房,房屋于2019年交付,房产均在爷爷名下。“孩子父亲不仅不管我们母女,连他的父亲也是不闻不问,甚至拿走了老人不少养老钱。老人家很伤心,并在2021年10月20日立下了遗嘱,将两套房子平分给了孙子和孙女。”小吕母亲说,然而这两套房屋实际却掌握在其前夫手中,其中一套已经被卖出,另一套也处于出租的状态。

“其中,在买卖合同的出售方共有人(卖方)处,父亲还在我和母亲、妹妹不知情下,代我们签了字,房子在2024年9月就被卖了出去。还有一套房屋也正在出租中,我们也担心随时会被他卖掉。”小吕说。

记者看到,因上学费用困难,小吕所在社区曾于2025年9月开出《贫困证明》,其中说明:该同志一家四口,经济来源单一,仅靠母亲一人打零工维持日常生活,爷爷患有疾病,常年吃药治疗,妹妹正在上学,家庭经济困难……

小吕说,希望能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和家庭的正当权益,但母亲文化程度不高,平日还要打工养活家庭,自己对法律一知半解,更重要的是今年也即将面临高考,“究竟该如何保护我和母亲、妹妹的合法权益?”

在记者建议下,2月26日下午,小吕联系了辖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律师建议

可将父亲和买家作为共同被告追回房屋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朱长江表示,抚养费的执行问题本质上是一个生效判决的实现问题。本案的执行难点在于被执行人可能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行踪来规避执行,因此小吕家需要主动向法院提供父亲的下落、工作单位、收入来源、车辆、银行账户等一切可能的财产线索,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只有通过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并持续提供线索,才能将一纸判决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生活保障。

需从三个维度分析房屋权属及维权问题

关于安置房的权属及维权问题需要从遗嘱的订立条件、生效条件以及父亲擅自处置的法律后果三个维度进行分析。

本案中,爷爷在2021年立下遗嘱将两套安置房平分给孙子孙女,这属于典型的遗嘱继承。从现有信息判断,只要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如有爷爷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或者有适格见证人等),且爷爷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该遗嘱即为有效。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这意味着,若遗嘱有效,在爷爷去世的那一刻,这两套安置房的物权(所有权)在法律上已经自动转移给了小吕和其妹妹,无论房产证是否已经过户到他们名下。爷爷的遗嘱是这份权利转移的法律基础,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之时即取得遗产所有权。

最后,既然爷爷去世后房屋的所有权已属于小吕和妹妹,其父亲就不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父亲在未取得小吕、妹妹及其监护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出售其中一套房屋,该行为在法律上构成无权处分。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受让人才能取得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已经办理登记。

卖掉的房屋还能追回来吗?

朱长江认为,本案中有多处情节可能可以阻断善意取得的成立:第一,如果买家明知该房屋是家庭拆迁安置房、涉及家庭内部纠纷,则不能被认定为“善意”;第二,如果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通常指低于市场价的70%),则不满足“合理价格”要件;第三,“代我们签了字”,这极有可能是伪造签名,如果买卖合同上的签名是伪造的,不仅反证了交易手续存在重大瑕疵,还可能涉及合同无效问题。对于正在出租的另一套房屋,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父亲无权代理小吕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金,如果租金由父亲占有,则构成不当得利,小吕和妹妹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要求其返还已收取的租金。

朱长江建议,小吕可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由专业律师进行帮助和指导。针对被卖掉的安置房,应立即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将父亲和买家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同时在起诉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涉案房屋,防止其再次过户。

针对另一套出租的安置房,同样需要提起继承纠纷诉讼或所有权确认纠纷诉讼,请求法院依据爷爷的遗嘱确认房屋归小吕和妹妹所有,并在拿到生效判决后,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要求父亲返还房屋及租金。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王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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