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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低息”变“高息”?要求退贷款和服务费被拒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26-05-22 07: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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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一家汽车用品公司负责人邱先生因资金周转需要,经某信息科技公司销售人员“低贷款利率”的电话推销后,付22000元服务费用由公司人员在其手机上操作,分别向两家银行贷款了23万元、15万元,但放款后他发现,贷款利息超高,找该公司要求退服务费,公司退了15000元,剩余7000元未退。对此,邱先生向华商报投诉称,该公司令其背上了不该背的高息贷款,且退贷艰难;而该公司作为信息技术公司,并无融资助贷资质,剩余服务费不退更无道理。

  自称“中行省分行”的人

  告知可低息贷款

  邱先生今年40多岁,在西安市大庆路附近经营着一家汽车用品公司。今年3月份,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就有了贷款的想法。他原本考虑去银行贷款,但由于公司已有一笔企业贷款,且自己名下还有房贷,担心如再贷,额度就低了,很是犹豫。在此期间,一位自称发放企业扶持资金的人给他打来电话,声称可以低利率贷款,他便决定去了解一下。

  “他给我打了很多次电话后加了微信,说自己是中行省分行的杨某。他跟我承诺,放款属低息贷款,还说收费透明合理。”邱先生称,因为听到可低息贷款,且获知“后面银行利息不会变动”,他就想去面谈。“3月30日,他(杨某)给我发了一些签约需要带的材料,又给传了一个位置,说是线下签约的网点。我看到位置上标注的是‘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为是政府办的机构,就按导航找到了位于子午大道与丈八东路交会处的签约网点,经过两次协商,最终以3.7~3.8%的贷款利率(含服务费)谈妥。”

  邱先生告诉记者,他4月9日去网点签借款合同和服务协议,才知该网点为西安欣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睿公司),具体签借款合同的时候,“是公司人员协助、线上操作,帮我办理了38万元的贷款;办理过程中,对方工作人员用我的手机操作,只让我按手印,录脸签字,合同内容什么都看不着,弄完以后,贷款打到我账上。然后,一个公司负责人让我确认到账后就把22000元的服务费付了,付完双方才把服务协议签了”。

  就贷款利息一节,邱先生称在借款合同签署时,曾要求看实际利息是多少,但遭到拒绝。5月6日,他从贷款银行人员口中得知了真实利率,接近一分二厘,他要求欣睿公司退还22000元服务费,并开通退款申请、将38万元贷款退回。但协商后,公司只退了15000元。“开始只同意退5000元,称否则什么都没有,我强力反对,对方又换一个工作人员调解,最终只退我15000元,剩余7000元钱坚决不退,而且要我签协议,如不签,不仅一分钱不退,还拒不协助我处理高额利息的贷款和退款业务,我没办法就签了补充协议。”

  邱先生表示,经过申请,上周已将15万元退给了银行,但账上的23万元贷款,他现在不能动,也很难退,只能继续申请。他说,一个多月来,已支付了两笔贷款总共6100多元的利息,既给公司造成了财务压力,也给自己带来了经济损失。

  信息服务协议里收的22000元是“其他费用”

  从邱先生提供的微信截图可以看到,当他问与其联系的杨某身份时,杨某回复称“咱这边是中行省分行的”,而杨某所发的签约网点定位,虽标注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实际却是欣睿公司的所在位置。至于最初的贷款利率,微信截图显示,公司习经理曾向邱先生表示:“最终放款38万元,下完户后担保费交完后,按银行申请的最低利息2.56%。”可后来邱先生拿到的23万元的借款合同上,载明的借款年利率则为“1到3期为13.51%;4到24期为13.51%”,显然,前面承诺的和后面的合同利率存在较大差距。

  而查看邱先生与欣睿公司所签的“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其协议编号、客户编号均未填,除甲方填了完整信息,乙方的名称、地址等空着,只盖了公司的合同章;而最重要的交易费用,在协议的第四项“服务费、信用保证金及质保服务专项款”,其第一款写着:“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本协议项下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甲方同意在获得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资金或取得银行的贷款批复的当日向乙方支付”。在该句下方的两栏,一栏“咨询服务费”被划掉,一栏则为“其他费用人民币¥22000”,但“其他费用”在该服务协议第一条对10种费用的定义与释义中未列出,也没有具体说明。

  另外,查询欣睿公司的工商信息显示,其经营范围中虽包含有信息技术、财务等咨询项目,但并未见融资、助贷方面的经营许可;然而,在邱先生与欣睿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签的“补充协议”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退还甲方15000元咨询服务费,双方签订此协议后甲方不再对乙方所提供的贷款服务有任何异议”的表述,则可以看出,这份由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补充协议,明显将欣睿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定义为贷款服务。

  5月19日下午,记者与邱先生一起来到欣睿公司所在的丈八东路某大厦18层,该公司前台有“企业服务平台”两行大字,未见公司名称。

  该公司一位负责人武先生接受了采访。武先生表示,邱先生关于微信上业务员就利息的沟通如何有问题,建议其通过诉讼由法院来评判和定性;至于该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属公司的居间服务,若邱先生有问题,亦可经诉讼解决。对于法院判决的结果,公司会去执行。他告诉记者,贷款成功后,邱先生曾很高兴,后因为利率问题,也来公司找过,协商了整整一天,最后退了15000元。他还称当时协同邱先生一起来的同事,还为获得这样的结果感到满意,因此,他不理解邱先生为何还要主张退费,感到难以接受。

  公司从事贷款撮合业务

  必须有金融监管部门许可

  5月20日上午,邱先生就此事拨打了12345市民热线,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他认为,自己被以低息为诱饵办理了贷款,而公司并不具备融资资质,事后又不退全部服务费,不仅在经济上遭受双重损失,精神上也承受了巨大压力。他表示会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对邱先生贷款事件,陕西昭行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刘文祥指出,以“信息技术”“信息咨询”为名的公司,按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其业务只能是提供方案建议,而不能开展促成贷款或融资服务的“中介”业务。因为后者需要严格的金融类资质,也即是说,要从事贷款撮合等业务,必须持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而“信息技术”“信息咨询”公司均不具备;另外,“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明确规定,即便是助贷平台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费率,更何况这类公司并不具备融资资质;对于已经签署了服务协议的、已经履行的,如服务费比例过高,也有违公平原则。”

  “中介公司如以虚假宣传、隐瞒重要事实的方式与借款人签订服务合同,便构成了欺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借款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至于合同中‘贷款不成不退部分服务费’条款或退费协议中‘退费后不再追究’的约定,实际上属于加重借款人责任、排除其主要权利的格式内容,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这些应属无效。同时,如涉及虚假宣传,受害人可在提起民事诉讼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涉事公司三倍赔偿。”刘文祥说。

  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黄越岭认为,除民事方面的违法,个别助贷中介公司的行为,甚至构成了刑事犯罪,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与银行的合作关系、伪造贷款审批文件,骗取借款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了诈骗罪;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无贷款渠道的真相,收取预付款后逃匿,数额较大的,则构成合同诈骗罪。若发现中介公司在所谓的“帮贷”“助贷”过程中存在伪造文件、虚构事实、卷款跑路等情况,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可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回损失。

  律师提醒,面对资金需求,不应轻信“低息”承诺,而应提前了解自身征信状况,准备完整资质材料,通过银行官网、线下网点等正规渠道申请;征信有瑕疵的借款人,则可通过优化征信、提供更多抵押物等方式提高审批通过率。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潘津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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