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四届〕第七十二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已于2026年5月28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5月28日
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行使职权。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二、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工作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将第一款最后一句“主席团根据需要,可以决定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与第二款合并,作为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遇有特殊情况,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将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增加两项,分别作为第一款第(五)项:“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民生实事项目,并对项目实施情况依法开展监督;”和第(十)项:“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将第一款第(十二)项改为第(十四)项,修改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五、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将第一款中的“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大会期间负责答复。”作为第二款,修改为:“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乡镇人民政府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六、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对本级人民政府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研究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七、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将第二款改为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可以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大会制定的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八、将第十六条第三款调整作为第十八条第五款,修改为:“在第一次选举中未选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长、镇长,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未选足应选人数时,未选出的和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
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将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确定会议召开日期,并予以公布;”
将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删去第一款第(八)项。
增加两项,分别作为第一款第(七)项:“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第(九)项:“其他依法需要由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将第一款修改为“主席团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择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下列工作:”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四)项:“依法开展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征集工作;”
将第一款第(八)项改为第(九)项,修改为:“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负责代表联络站建设和管理;”
将第三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主席团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
十一、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十二、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为”修改为“为了”,“我省”修改为“本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后的“、”修改为“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之后增加“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将第六条中的“必须”修改为“应当”。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建设计划”修改为“建设计划和项目”,将第(八)项中的“审查”修改为“审议”。
(四)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人大代表”修改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责任人”修改为“负责人”。
(五)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会议”修改为“大会”。
(六)将第十一条中的“表决”修改为“通过决议”。
(七)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
(八)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代表”修改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做出”修改为“作出”。
(十)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三至五人”修改为“三人至五人”。
(十一)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通知原选区选民”修改为“由主席团向原选区选民公布”。
(十二)在第三十四条中的“选民”之后增加“和人民群众”。
(十三)将第三十五条中的“代表在三人以上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修改为“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
(十四)将第三十八条中的“乡财政”修改为“乡镇财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编辑:宁姝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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