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一批涉及民生、就业、维权、投资等领域的新规正式施行,涵盖民族团结、社会救助、民航出行、超龄劳动者权益、行政复议、信访登记等多个方面内容。
其中,社会救助法首次将六类困难群众纳入法治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新规填补了老年务工群体的制度空白;民用航空法修订聚焦低空经济与旅客权益。此外,对外投资领域首部行政法规正式出台,行政复议制度进一步健全……一系列新规从不同维度织密法治之网。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新时代民族工作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新时代实施宪法有关规定、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体例为“序言+7章”,7章包括总则、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65条。这一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个人、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各级人大、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宗教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军队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唯一一部单设序言的新制定法律,该法明确规定公民个人、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各级人大、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宗教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军队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要求。
社会救助法施行:六类困难群众依法获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7月1日起施行。社会救助法共7章、78条,包括总则、救助对象和措施、救助程序、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监督和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社会救助法是社会保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为了让群众更便捷地申请、获得社会救助,该法规定申请社会救助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社会救助;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社会救助工作实际情况,依法优化工作流程,提高便民化水平。
在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方面,社会救助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自愿开展帮扶活动,动员和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加大社会救助方面的帮扶力度。同时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通过做好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等工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民用航空法修订:低空经济与旅客权益并重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原215条扩展至262条,从飞行安全、适航管理、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旅客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对现行法律进行了全面修订。
新法明确,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设计、生产、进口、维修和飞行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新法提出空域划分需兼顾低空产业发展需求,合理、安全利用空域资源。后续空域不会简单划分禁飞、可飞两类,会推出分级分类空域管理机制,为低空物流、短途载人飞行等商用场景逐步开放更多飞行空域。
新法还要求加强旅客权益保障。其中,针对航班延误或取消,一方面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机场运营人减少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或取消,另一方面细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机场运营人的信息通告义务,并要求其做好客票变更、食宿安排等旅客服务工作。
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新规:老有所劳,权有所护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明确了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暂行规定》对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报酬方面,明确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休息休假方面,明确要求遵守法定工作时间规定和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安排加班的应当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工伤保障方面,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等。
对外投资首部行政法规:开放有规,投资有据
7月1日起,我国对外投资领域的首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将正式施行。
新规提到,国家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竞争。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同时,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投资环境变化和风险程度等,制定、调整和实施对外投资政策,明确鼓励、限制、禁止的对外投资,加强监管,指导、监督投资者规范经营。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民告官”路径更顺畅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7月1日起施行。《条例》由原七章六十六条增至八章七十七条,新增“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专章,对复议范围、参加人、管辖、审理程序、决定制度等各环节进行了全方位细化。
此次修订进一步细化了行政复议范围,明确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教育行政部门就学校开除学籍退学处理的申诉处理决定等纳入可复议事项。同时,《条例》首次明确了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程序要求,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认为处罚决定违法或者不当、需要自行纠正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纠正。
《条例》第四十条明确了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提级审理的四种情形: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有重大影响;属于新类型案件且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确有必要提级审理的其他情形。同时,下级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报请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提级审理。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更新:立法更规范,质量有保障
新修订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48条,修订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完善相关制度:一是完善申请立项要求,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报送实践所需、立法时机成熟的立项申请。二是强化立法计划统筹,要求国务院法治部门结合立法项目的成熟程度、紧迫程度,突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三是强化立法计划落实,要求起草部门严格执行立法工作计划,落实前置评估机制;国务院法治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统筹推进立法工作计划落实。
此次修订条例注重立法适应改革需要:一是明确工作要求,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二是健全行政法规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制度,明确因改革发展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部分规定的,要及时评估论证,并根据情况修改或者恢复施行有关规定。三是完善清理工作程序,明确国务院法治部门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报国务院同意后组织开展行政法规清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行政法规清理建议。
群众来访登记新规:属地责任更实,重复信访从严
7月1日,《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登记工作的办法》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信访人一般应采用书信、网上信访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地方各级信访部门对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做好登记,准确区分是否受理,并进行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接收情况及处理程序,依法按政策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
对于群众跨越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进京到国家信访局和中央有关部委、单位走访的情况,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必须持省级机关、单位针对其信访事项出具的告知、答复意见等书面材料或电子文书。无法提供相关文书的,国家信访局和中央有关部委、单位将不予登记,并引导信访人返回属地依法反映问题。
办法还规定,对已登记且在办理期限内的重复来访不予重复登记。对诉求已依法解决到位仍反复进京走访的,将进行法治教育和疏导劝离,不再登记,相关数据不统计通报。有滋事扰序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电动汽车安全新国标:电池不起火,救援更安全
7月1日起,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安全要求》和《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将正式实施。前者聚焦整车高压安全、底部防护、维修和救援等环节,后者直指动力电池热失控、底部撞击和长期快充后的安全表现。
此次动力电池安全标准最受关注的变化,在于热扩散测试要求进一步提高。新标准进一步提出,电池包或系统在单个电池热失控后应不起火、不爆炸,同时仍需报警,并对烟气进入乘员舱提出更严格要求。新标准新增的底部撞击测试、快充循环后安全测试,同样具有鲜明的现实指向。
新标准明确一键断电应为物理断电装置,并围绕维修断开装置细化标识、人员防护和降压时间等要求。这些直接关系到碰撞后处置、维修作业和应急救援的安全与效率。
限制快递过度包装国标:包装减量,绿色先行
7月1日起,我国首部针对快递过度包装的强制性国标——《限制快递过度包装要求》将正式实施。新国标将快递包装箱适配、快递包装层数和封箱胶带使用量作为关键性指标,明确了限制快递过度包装的底线要求。
新国标明确,普通商品包装不超过2层,易碎品、精密商品最高不超过4层,杜绝层层叠加、重复包装。新国标还对快递包装箱适配提出要求,针对性解决“大箱装小件、填充物堆砌”的问题,强制实现货箱尺寸科学适配。同时,新国标对封箱胶带使用量作出明确规定,杜绝胶带过度缠绕的打包方式。
550项国家标准实施:涉及安全、医疗、防灾等领域
7月1日起,550项国家标准将开始实施。其中,消费类激光指示器安全、助听器安全、雷电灾害防御等重要国家标准,将为引领产业转型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标准支撑。
《消费类激光指示器产品光辐射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了消费类激光指示器产品的光辐射安全要求、测量和危害评估、标记和说明要求等内容。标准的实施将规范消费类激光指示器产品的生产、销售、检测和使用,降低激光指示器产品对消费者的人身伤害,尤其是对青少年的伤害,为解决公共场所的光辐射安全问题提供技术支撑。
《医用电气设备 第2-66部分:助听器及助听器系统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推荐性国家标准规定了助听器及助听器系统的分类、对电击危险的防护、对机械危险的防护等内容。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我国国产助听器的整体技术水平,提升听力损失人群的生活质量。
《公众气象灾害防御行为指南 雷电》推荐性国家标准规定了公众应对雷电灾害的总体原则、灾前预防、灾中防御及灾后救助的建议等内容。标准的实施有利于指导社区、公众主动做好雷电灾害的防御应对工作,帮助社区开展宣传、演练、培训以及公众准确理解雷电灾害防御要点,进一步增强公众防御气象灾害风险意识,更好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编辑:宁姝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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