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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金属探测仪四处搜寻 5人野外“探宝”被西安警方刑拘

综合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26-08-10 07:5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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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钱币、青铜剑、弩机构件……近期,西安警方成功打掉一个跨省流窜盗挖地下文物的犯罪团伙,5名成员全部落网。

  文物本应是历史留给后人的无声记忆。然而,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手持金属探测仪四处搜寻,妄想通过盗挖地下文物一夜暴富——从十年以上的重刑到数十万元的罚金,从刑事打击到民事赔偿,从个案惩处到系统治理,司法机关正在用行动告诉所有人:文物不容侵犯,法律不容挑衅。

  野外“探宝”牟利

  5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6月15日,西安民警在黑河公安检查站开展日常查控工作时,发现一辆外省牌照的面包车缓缓驶入卡口,车内人员神色略显紧张,引起了执勤民警的注意。

  民警果断示意停车,依法对车辆及人员进行核查。打开车门的一瞬间,车内物品令人警觉——5台金属探测仪、大量古钱币、青铜剑、弩机构件……疑似文物的物品堆放在车厢内。民警立即控制现场,将线索上报并移交周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案情重大,西安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侵财和文物犯罪案件侦查大队六中队连夜赶赴周至县,联合周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成立联合专案组,全面展开案件侦办。5名嫌疑人全部到案,专案组连续审讯、逐个击破,对每名嫌疑人逐一核对各项关键信息。在警方的缜密攻势下,嫌疑人自以为巧妙的谎言被一一戳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

  经查,这个团伙以野外“探宝”为牟利途径,组织严密、分工清晰,多次流窜多个省市,在野外荒地、古寨区域搜寻盗挖地下埋藏的金属类文物,伺机出售牟利。

  团伙中,李某担任组织者和驾驶员,负责召集人员、提供作案车辆。他利用地图软件搜寻疑似古遗迹、古寨子点位,统一规划跨省作案路线。其余4名成员则负责实地探测和挖掘。每次出发前,一伙人都会详细计划部署,分工明确,抵达目标区域后,则分头搜寻挖掘文物。

  经文物鉴定机构评估,警方现场查扣物品均属于文物,涉案价值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5名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后续深挖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网络掀起“文物鉴宝”热

  野外探宝行为可不可取?

  近年来,直播平台各大“文物鉴宝”主播热度火爆,掀起“探宝”热,不少人出于好奇和网络热度,在荒郊野岭进行探宝活动,这样的行为存在触犯法律的风险吗?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琪轩接受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时明确提醒广大市民:对文物的考古挖掘均需要经过专门审核批准方可进行。在户外进行探宝活动,如果只是简单利用金属探测仪进行探测,未检测出结果或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并未对文物造成破坏,当然不会触犯法律;但是如果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未及时上报文物管理部门,而私自进行挖掘进而倒卖,就已经触犯了法律。私自进行“探宝”活动可能存在触犯法律的风险。如果探宝行为涉及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或者破坏、私自发掘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以及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非法活动等,都属于违法行为。例如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探宝,即使未挖到文物,其行为也可能违反了文物保护法。

  依照相关规定,对于普通市民来说,买卖、收藏文物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要确保来源合法。只能通过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等合法方式获得文物。二要了解文物性质。避免购买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不参与来历不明文物的交易,对于出土文物、珍贵文物等,要明确其受法律保护,坚决不能进行买卖。三要遵守法律法规。在收藏和交易文物过程中,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的文物交易活动。若对文物的合法性有疑问,可咨询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近3年来陕西法院共审结文物犯罪249件,判处被告人863名

  陕西是历史文化资源大省,境内分布着5.4万处不可移动文物。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3年来,陕西法院共审结倒卖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等犯罪249件,判处被告人863名。

  梳理近年来法院宣判案例不难发现,当前文物犯罪呈现出团伙性、专业性、作案隐蔽性、销赃隐匿性等特征。面对严峻形势,司法机关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打击。陕西法院坚持“全链条打击”模式,紧盯文物盗掘、倒卖、运输、收藏、走私等关键环节,依法严惩上下游关联犯罪。

  同时,陕西已在世界遗产地、文化街区、古村落、生态保护区设立环资巡回法庭或审判点119个,建成集巡回审判、纠纷调解、文化推广、文物修复、法治宣传等功能于一体的涉历史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基地20个——司法机关正在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筑牢安全防线。

  文物不容侵犯 法律不容挑衅

  法律不会因为“只盗得一枚古币”而网开一面,也不会因为“跨省流窜”而鞭长莫及。记者梳理近年来案件发现,文物不容侵犯,法律不容挑衅。

  1.多次收购盗墓分子盗掘的文物

  古玩店老板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华商报《法治周刊》此前报道——2014年10月至2020年5月,梁某、陈某伙同多人,多次趁夜间前往陕西清涧县、吴起县多个村庄,采用人工“下挖盗洞”,再用编织袋、绳索、吊链往外运土的方式盗掘多座古墓葬,盗得青铜带钩、青铜鼎、青铜编钟、青铜禁(小长桌)各1件,琉璃珠2颗,玉器、绿松石共8件,玉环4件,玉簪2件,玉圭1件。经陕西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被盗掘墓葬涉及商周、战国-秦汉时期的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古玩店老板刘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文物系盗墓所得,仍买卖梁某、陈某及其他盗墓分子盗掘的文物,价值高达2008万元,其收购的三件青铜器属于具有极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且倒卖后拒不交代文物下落,导致案涉文物难以追回,造成重大且难以弥补的损失,情节特别严重,遂以倒卖文物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梁某、陈某明知其所盗墓葬为古墓葬,为谋取非法利益,结伙进行盗掘,遂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梁某、陈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和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判令梁某、陈某赔偿文物修复费用2万余元。

  2025年3月27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公开宣判维持原一审判决。

  2.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主犯获刑十年二个月

  今年6月4日,江苏高院发布2025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其中“张某等人跨省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案”显示:2022年底至2024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先后经被告人李某等人联络,多次与被告人赵某、俞某涛、汪某泽等人共同至数个地方盗掘古墓葬和古文化遗址,盗得汉代铜质带钩1枚,造成多处墓葬本体、墓室结构等受损,古文化遗址基底及内部部分坍塌,并有进一步塌方的风险。

  经鉴定,被盗文物为汉代真品,盗掘的墓葬为汉代墓葬2座、清末墓葬1座,包括明长城烽火台在内的古文化遗址2处,其盗掘行为均严重破坏古墓葬和古文化遗址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江苏盱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赵某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被告人俞某涛、李某、汪某泽盗掘古墓葬,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赵某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至四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判处俞某涛、李某、汪某泽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对扣押在案的铜质带钩1枚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

  3.辗转山东4市大肆盗墓

  5人获刑 最高被判十四年

  今年6月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在济南召开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现场发布《2025年度山东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其中,冷某平、邱某余等五人特大盗掘古遗址古墓葬案作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在发布会上对外披露。

  据通报,冷某平、邱某余等五名被告人伙同多名涉案人员交叉结成盗掘团伙,自2016年至2023年辗转潍坊、临沂、日照、淄博四市,借助开挖盗洞的作案手段,大肆盗掘鄫国故城建设控制地带、柴沟汉墓群小妹冢、临淄墓群等国保、省保、市保古文化遗存。团伙盗挖得来青铜镜、青铜圆鼎、西汉金带扣等大批珍贵文物后悉数变卖获利,部分流失文物至今无法追回,本土历史遗存遭遇不可逆损毁。

  山东青州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涉案人员屡次盗掘具备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古文化遗址与古墓葬,破坏文物管理制度,已触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法院结合各嫌疑人参与程度、分工主次,兼顾认罪认罚、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对五名被告人分别处以三年至十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同步判处三万元至二十万元区间罚金,依法对冷某平名下283900元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

  律师:

  盗墓、倒卖出土文物将受到哪些处罚?

  北京市中伦文德(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津硕律师表示,社会大众认知中的盗墓、私自倒卖出土文物行为,并非单一的违法行为,而是同时触犯刑事、行政、民事三重法律责任,违法成本极高,绝非简单的“民间寻宝”。

  从权属原则来讲,我国地下埋藏的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及出土文物,均属于国家公共文化资源,归国家统一所有。文物发掘、出土、流通均属于法定特许领域,严禁任何个人以探宝、捡拾、施工开挖等理由私自获取、占有或处置。

  在刑事责任层面,我国《刑法》针对文物违法设置多项罪名,实现全维度刑事规制。根据《刑法》第328条,只要实施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即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对于团伙作案、多次盗掘、破坏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遗存、损毁珍贵文物等情形,司法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罚。即便行为人挖掘未遂、未实际出土文物,只要实施钻探、爆破、开挖等实质行为,依然可以依法追责。

  针对文物流通领域,《刑法》第326条专门规制倒卖文物犯罪,但凡以牟利为目的,私自收购、运输、储存、售卖国家禁止交易文物的,均成立倒卖文物罪,司法机关将根据文物保护等级、涉案数量、交易金额综合裁量处罚。同时,对于明知文物系盗掘赃物,仍实施窝藏、收购、代为销售的行为,在不满足倒卖牟利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可依据《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实现文物犯罪上下游人员一体化打击。

  行政责任方面,尚不构成犯罪的,并不意味着无需担责。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未经许可从事文物商业经营、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文物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责令改正、警告、追缴文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吊销相关许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亦规定,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或者违反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爆破、钻探、挖掘,危及文物安全的,可以处警告、罚款直至行政拘留。

  在民事责任层面,盗掘、损毁文物、破坏古遗址原貌的行为,实质是侵害国家文化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行为人需依法承担返还文物、修复遗址、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多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严重损害社会公共文化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启动公益诉讼,依法向违法主体追偿文物修缮、复原、鉴定评估等全部公共损失费用。

  刘津硕律师指出,随着我国文物司法保护体系持续完善,文物犯罪治理理念与办案模式正持续迭代升级。司法实践逐步突破以往侧重惩处一线盗掘人员的单一办案思维,愈发侧重构建全链条、立体化、多维度的系统化治理格局,文物保护司法力度持续提质增效。

  现阶段文物司法打击呈现三大核心趋势——

  一是实现全链条闭环追责,司法机关不再局限查处直接挖掘人员,而是向上溯源彻查组织策划、资金供给、点位勘测等幕后支撑行为,向下全覆盖打击运输仓储、收购囤积、私下销赃、违规拍卖及跨境走私等下游环节,实现整条黑色产业链清零;二是坚持人身惩戒与财产惩戒并重,在依法适用自由刑的同时,通过判处罚金、追缴全部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彻底根除文物犯罪的牟利空间;三是构建多元法治协同机制,统筹刑事追责、行政处罚、民事追偿、公益诉讼四种治理手段,既严厉惩治违法主体,又同步完成文物修复、遗址保护与行业监管整治,实现治罪与修复并重。

  从文物保护深层价值来看,文物保护的核心不止在于器物本身,更涵盖其专属的埋藏环境、地层信息、遗存组合关系与完整历史文脉。单次盗掘行为将直接破坏文物原生遗存状态,造成不可逆的历史与科研价值损毁,即便涉案文物后续被成功追回,其承载的原始历史信息也无法复原。现代司法保护理念,已从传统的单纯追赃惩罪,升级为保全历史生态、守护文化脉络的深度保护模式。

  刘津硕律师最后提醒社会公众,需高度警惕户外探宝、网络鉴宝、私下文物流通等隐蔽违法活动。文物违法遵循“以行为追责、不以结果免责”原则,未挖到文物、未完成交易均不构成合法抗辩理由。为文物犯罪提供资金、车辆、点位、望风、居间联络等辅助帮助,均可成立共同犯罪。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张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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