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澎湃新闻 时间:2026-08-11 17:21:19 编辑:唐港 版权声明
8月10日,云南元江县法院就“朋友圈评论教体局长免职被拘”当事人高光华诉元江县公安局、元江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作出行政判决。法院认为,被告方对追责问责处理结果决定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驳回高光华的诉求。
去年9月,高光华因在朋友圈评论教体局局长免职一事,被元江警方以诽谤为由行政拘留四日。后续警方自认处罚程序违法、处置不当,撤销处罚并赔付赔偿金、当面致歉,并承诺将对办案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调查处理。

高光华此前所发的朋友圈内容。
“县公安局至今未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布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调查处理结果。”高光华说,2026年3月6日,他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对原主办民警、原澧江派出所所长等相关办案人员的追责问责处理结果。
元江县公安局于3月20日对高光华作出答复书:经核实,我局已对相关责任民警进行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您可至元江县公安局政工室问询相关人员处理结果。您申请的公开事项属于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高光华不服上述答复书,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5月1日,元江县人民政府维持了元江县公安局此前作出答复书。

元江县公安局撤销此前对高光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高光华说,自己为搞清楚元江县公安局承诺的追责问责是否实际履行,将元江县公安局以及元江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7月8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高光华的代理人、云南滇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具堆认为,《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以及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决策和行动。但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除外。”
本案属于“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无论是行政处罚案本身,还是追责问责处理结果,元江县公安局都未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
元江县法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法院认为,元江县公安局对办理高光华涉嫌诽谤他人案主办民警、原澧江派出所所长等相关办案人员的追责问责处理结果直接指向内部管理关系,并不直接对外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亦未设定或改变外部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该追责问责处理结果与高光华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属于元江县公安局的内部事务信息。因此,元江县公安局对主办民警等相关办案人员的追责问责处理结果决定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

警方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此外,法院认为,元江县人民政府认定高光华申请元江县公安局公开的事项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信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元江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合法,应予以维持。
相关热词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