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焕丽肤美容店”广告宣称店内有288元祛斑项目,一女子本想花288元祛除面部斑点,没想到进店后在工作人员推荐下累计消费13708元。回家后脸部发烫出现“黑点”,要求退款1万元被拒。
>>女子
做了皮肤检测时面部刺痛
工作人员现场推荐护肤品
罗女士介绍,8月底她刷手机时,在视频号上看到一则美容院广告,称店内有288元祛斑项目。因为自己面部刚好有斑点,她便联系了广告中的“焕丽肤美容店”,并与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约好时间。
8月30日,罗女士来到位于西安市科技路海星城市广场A座15层的该美容店。
罗女士称,进店后工作人员先给她做了皮肤检测,随后使用仪器开始在她脸上操作。当时她感觉面部刺痛感非常强烈。在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现场推荐她使用店内的护肤品,声称即刻使用这些产品不仅能使祛斑效果更好,还能达到消炎作用。
“本来只想做288元的祛斑项目,结果最后在店里消费了13708元。”罗女士说。
罗女士表示,回家后几天,她一直觉得面部发烫,而且脸上有很多“黑点”,并没有看到明显的祛斑效果。她当天将面部问题反馈给美容店,但店方工作人员称这些都是正常的,面部正在恢复。
9月3日,罗女士和家人再次来到该店,向店方提出两点质疑:一是没有看到明显祛斑效果,二是面部被弄出很多“黑点”。她要求店方退还1万元,但遭到拒绝。
>>店方
属于正常恢复过程
消费经过确认,无法退款
9月7日上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来到“焕丽肤美容店”。在核对罗女士信息后,该店负责人确认,8月30日罗女士确实在店内做了祛斑项目。该负责人强调,“288元祛斑”只是低价引流的一种广告方式,因为每个人面部斑点情况不同,使用的仪器或产品不同,后续价格肯定也会不同。罗女士当天到店后,工作人员为其进行了皮肤检测,推荐了适合她的项目和产品。无论是仪器操作还是后续产品开封使用,都是经过罗女士同意并现场签字确认的。
该负责人还向记者出示了一段视频。视频中,工作人员现场核对产品名称和数量等,随即让躺在护理床上的顾客签字确认。该负责人说:“视频里签字的就是罗女士本人。”
对于罗女士提出的退款要求,该负责人表示,其祛斑项目有成本,且产品已经开封,因此不能为罗女士退款。如果罗女士需要向相关部门投诉,店方也会积极配合处理。
对于罗女士面部出现的“黑点”和发烫情况,店方认为“属于正常恢复过程”。
记者随后联系到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称,如针对美容后面部不适或“黑点”问题,市民可以向卫生健康部门反映,如遇到退费难情况可以联系市场监管部门,建议罗女士拨打12345市民热线反映问题,由工作人员根据罗女士具体情况将问题反映至相应部门协调处理。
截至记者发稿时,罗女士与“焕丽肤美容店”仍未就退款问题达成一致。罗女士表示,她已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西安市一家医美机构皮肤激光美容中心医生表示,雀斑、晒斑、黄褐斑、老年斑处理方法都不一样,先搞清楚是什么斑,再决定是涂药、护肤还是做医美。建议去正规医院皮肤科或医美机构面诊,由医生选择合适的祛斑方法。
相关案例
仅主观认为“对效果不满意”
主张退费或赔偿难获支持
在医疗美容诊所接受祛斑项目服务后,消费者主观上认为“对效果不满意”而主张退费或赔偿,能获得法院支持吗?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供了一个案例。
原告消费者朱某某一直想把脸上的黄褐斑去掉,通过广告了解到一家医疗美容诊所推出祛斑项目,便前往咨询。后来,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对服务项目、金额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消费者支付了服务费12000元。
几次服务后,消费者认为,只通过在面部涂抹药物的方式无法达到祛斑的效果,与诊所口头承诺的效果差距极大,便认为诊所并未提供其他实质性祛斑服务,对祛斑效果不满意。此前,诊所曾口头承诺“无效十倍赔偿”,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服务费12000元并进行十倍赔偿。
被告诊所认为,签署的服务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应共同遵守。被告诊所依约履行服务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事实依据,且被告并未承诺“十倍赔偿”的事宜,不同意退款和十倍赔偿。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表示,“对效果不满意”是医疗美容纠纷中较为常见的起诉理由,但医疗美容服务的效果本身属于主观范畴,不同个体对“美”的认知存在差异。同时,美容祛斑手段多样,服务形式不一,涂抹药物也是祛斑美容的一个重要手段,在案涉服务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指定的祛斑手段。因此,消费者在诊所接受祛斑服务,双方之间形成生活美容服务合同关系。
诉讼过程中,法官认为,在服务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后,消费者仅以“效果不满意”为理由要求退款,并无事实和法律基础,且根据被告诊所留存的照片可以看出原告面部斑痕有一定淡化效果。关于“无效十倍退款”的承诺,消费者也没有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法院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医疗美容纠纷的裁判仍需以证据为核心依据,无论是服务内容的约定,还是服务效果的约定。同时,也提醒医美消费群体,在接受医美服务时应秉持审慎态度,在医疗美容合同合法有效,医院医生资质齐全,医院全面履行告知义务以及诊疗行为规范的情况下,消费者仅以主观上认为“对效果不满意”而主张退费或赔偿,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马群
编辑:张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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