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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购“特效”药致病情加重 结果维权成了“麻烦事”

综合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26-09-09 06: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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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男子因私处患病“羞于启齿”,花费2400元在网上购买了60粒“特效”药丸服用,谁知病未愈反而加重,只好去正规医院治疗。为了讨回损失,男子数月来先后向卫健部门和公安部门举报,可由于发药人姓名、地址不详,维权成了“麻烦事”。

  男子反映:

  网购60粒黑色药丸,服后病情加重

  30多岁的小尹,数年前从甘肃来陕打工,一直在餐饮店帮工。今年上半年私处突然患病,常常令他很是焦虑。

  “因为是隐私地方,怕难堪不想去大医院看,想着在网上找找,能有啥特效药就把病看好了。”小尹说,2026年3月,他在一视频平台上看到有人在推销能治愈私处疾病的“特效药”,就在评论区留了言。随后有一名男子联系他,并加了微信。“对方自称是河北沧州‘中医本草’门诊部人员,还说属于任丘市某小区卫生站。他承诺说只要服用三个月的药丸,就可以治好,所以我才信了他。”

  按照对方的要求,小尹先后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其购药,总共花了2400元。另外,还应其要求,花200多元在西安的药店购买了促进药丸功效的两种药。第一次购的药丸于3月14日寄到后,他有所怀疑——一个小纸盒里,就用纸包着30粒黑色药丸,既没有厂家、药名、生产时间,也没有正规外包装。但一想到服下药后会有特效,便没有在意。9月7日,小尹告诉记者,他前后共吃了60粒对方寄来的药丸,起初服用还似乎有点反应,但后面就彻底无效并加重了病势。无奈,他只好前往正规医院看男科,并在花了3万多元后,将病情稳定了下来。

  卫健部门:

  卫生站未开展线上售药和诊疗业务

  在病情加重初期,小尹曾多次试图与对方沟通,可始终得不到回复,最后竟彻底联系不上了。没办法,他只好联系任丘市卫健部门请求核查。

  当地卫健部门回复,涉及的卫生站确实存在,可该卫生站从未开展过线上售药、诊疗业务,且微信卖药的人,也非该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从寄出地看,实为河北肃宁。建议当事人向公安部门举报。随后,小尹联系当地派出所,被告知此事不属于受理范围,需再次寻求卫健部门的帮助。

  记者联系售药方微信,但是一直没有回复。

  从小尹持有的聊天记录、转账账单以及定位截图等,可以看出其购药的经过始于“承诺”,而终于失联。

  至于黑色药丸究竟为何处生产,原料、成分如何,保质期至何时,均不得而知。

  律师:

  看似简单纠纷,实为多重违法行为交织

  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黄越岭认为,此事看似简单的消费纠纷,实则涉及刑事犯罪、行政违法和民事侵权三个法律层面的问题。

  “首先,刑事层面上,此事涉嫌销售假药罪与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销售没有资质的药品即属于假药。投诉人购买的药丸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依法应认定为假药。同时,行为人以‘诊所工作人员’身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2400元,其行为还涉嫌诈骗罪。”黄越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销售假药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销售假药的行为,无论金额大小,原则上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黄越岭认为,至于行政层面,卫健部门调查后确认“非诊所人员、诊所未发药”,这一结论意味着发药人的行为属于无证行医和非法销售药品,已超出卫健部门对合法医疗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范围。故对于网络销售“三无”药品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才是主要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即市场监管局)予以处罚。卫健局仅负责监管合法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于冒充医疗机构人员的诈骗行为,并无执法权限。因此,卫健部门建议投诉人去派出所报警,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

  从民事角度看,黄越岭指出,投诉人作为消费者,其权益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药品管理法》的双重保护。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故投诉人因服用假药导致病情加重、额外花费的3万余元治疗费用,也应属于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也可向销售者主张赔偿。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潘津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张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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