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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摩托车城市通行管理的通告

西安新闻 华商网 2026-09-23 16: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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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摩托车城市通行管理的通告

  为回应广大市民关切,更好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摩托车城市通行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摩托车须依法注册登记、悬挂机动车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驾驶摩托车须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合的驾驶证。驾乘摩托车须正确佩戴合格安全头盔。

  二、驾驶摩托车须按照规定车道行驶,行经路口应当按照导向车道通行;严禁闯红灯、超速、逆行、随意变道、违规载人、乱停乱放;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非法改装摩托车,上路轰鸣疾驶;严禁组织、参与追逐竞驶等违法活动。

  三、在设置禁止摩托车通行标志的城市高架桥、隧道等路段,禁止摩托车通行。东三环、西三环全段和南三环东段等城市快速路设置有主路、辅路的,摩托车应在辅路通行,禁止驶入主路;北三环全段和南三环中段、西段施行分车型限速管理,摩托车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四、对于群众投诉集中的灞河东路(东三环至河堤路段)、河堤路(金湾西路至鹿苑大道段)、欧亚大道(灞河东路至世博大道段)、太华北路(北二环至红旗东路段)、北辰大道(辛家庙立交至北三环段)、北关正街-未央路(自强东路至凤城十二路段)等路段,每日22:00至次日6:00,禁止排量400CC及以上的摩托车通行。

  在以上路段居住或工作,管控时段确需通行的,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通行证。

  五、军警、消防、应急抢险(修)等执行公务的摩托车,不受管控措施限制。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如发现非法改装、“飙车炸街”、追逐竞驶等违法行为,请拨打监督电话:029-122,照片、视频线索可发送至监督邮箱:XABCZJJD@163.com。

  为顺应广大市民的新期待新要求,提升特大城市交通出行的安全感、畅通感,请摩托车驾驶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文明骑行,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本通告自2026年10月8日起施行。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6年9月23日

  



来源:华商网

编辑:魏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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