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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制造问题 以差评相要挟 “碰瓷式维权会触犯刑法!”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26-09-28 07: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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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黄金周临近,旅游住宿、餐饮等消费迎来高峰。伴随消费热潮,少数消费者故意制造问题,以差评、报警、网络曝光相要挟,向商家索要赔偿的“碰瓷式维权”时有发生。本期《法治周刊》通过相关案例为你厘清正当消费维权与恶意索赔的法律边界。

维权应有据 索赔应有度

公安 律师 监管

三个维度拆解维权红线

此前,上海一名“00后”女子王某在酒店内抓伤皮肤伪装过敏,转头就用“差评”“报警”为由,要挟酒店免单。王某靠这种方法要挟了20余家酒店、温泉馆等,非法获利7000余元。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强拿硬要公司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

四川九寨沟县公安局漳扎派出所近日也处置了一起疑似游客“碰瓷”酒店的消费纠纷,双方经警方调解结案。

有网友提出,国庆假期临近,如何区分正常维权和恶意索赔?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投诉时,需要提交哪些证据?对此,记者采访了民警、律师及市场监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他们从公安、律师、监管三个维度拆解维权红线。

民警观点:

游客如果虚构事实

警方将依法处置

近日,九寨沟县公安局漳扎派出所处置一起涉酒店消费纠纷。5名游客入住当地五星级酒店后,立即称客房浴室内洗漱用品缺失,提出房费八折的索赔诉求。接警后,值班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分别向游客、酒店前台、值班经理核实情况。酒店出示当日洗漱用品配置清单,主张已按标准摆放用品。经调查,民警认为游客有“碰瓷”嫌疑,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最终,在民警的协调下,纠纷以调解结案。

“旅游消费纠纷很多时候属于民事争议,警方不会直接对是否构成恶意索赔作出定性。”办案民警王爽介绍,接到涉旅消费报警,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首先了解现场情况,安抚双方情绪,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对消费争议、价格纠纷、服务质量等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管辖的事项,公安机关做好现场解释和情绪疏导,告知当事人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投诉,也可向文旅、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投诉。

谈及恶意索赔案件办理难点,王爽坦言,区分正常消费诉求和恶意讹诈,最大难点在于对主观牟利意图的取证。很多纠纷表面披着“消费维权”外衣,游客提出索赔的理由看似有理有据,是否属于虚构事实、故意制造问题,需要通过调取监控、聊天记录、多起案件的关联线索等大量客观证据相互印证。

王爽表示,并非所有消费纠纷都止步于民事调解,如果有充分证据证实游客虚构损害事实,反复以差评、报警、网络曝光要挟商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取财物,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将依法立案侦查。对于没有达到刑事标准,但存在敲诈勒索行为的,也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行政处罚。

律师说法:

高额赔偿不等同于恶意索赔

该如何划清正常维权与恶意索赔的分界线?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甘哲楚说:“不是只要游客提出高额赔偿、言辞激烈,就等同于恶意索赔。即便消费者沟通时情绪激动,只要建立在真实消费、真实权益受损的基础上,通过协商、12315投诉、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与损失相匹配的赔偿,都属于正当维权范畴。”

甘哲楚解释,恶意索赔通常具备四大特征:一是虚构事实,人为制造问题,比如自行抓伤皮肤谎称过敏、自带异物摆放伪造卫生问题;二是诉求失当,索赔金额与实际损失严重脱节;三是采取要挟手段,把给钱和删除差评、不曝光、不投诉直接捆绑,将差评、举报变成索取钱财的工具;四是行为职业化、重复性,短时间内在多家酒店用相同套路反复索赔,牟利是核心目的,而非解决消费矛盾。

不少人存在误区,认为单次索要的钱不多就不会触犯刑法。甘哲楚表示,刑事追责有认定标尺。根据“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即达到“数额较大”追诉标准;即便金额没有达标,2年内实施敲诈勒索3次以上,可被认定为“多次敲诈勒索”,同样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行为的不同,行为人一般会被追究敲诈勒索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特别巨大,量刑随之加重。还有部分案件中,行为人反复滋扰商家、强拿硬要,扰乱正常经营秩序,也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罪。如上海女子王某就被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针对酒店经营者,甘哲楚给出实操避险建议:第一,核实投诉事实,如果自身服务确实存在瑕疵,积极协商合理补偿;第二,沟通尽量留存文字记录,了解清楚对方的索赔理由与金额;第三,完整保全证据,如入住登记、房间巡检记录、公共监控、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差评截图等;第四,如果发现对方伪造证据、明确威胁索财的,第一时间报警,不要因怕舆情而选择无底线私了,变相助长恶意索赔风气。

市场监管局答疑:

调解时将会审查投诉真实性

市场监管部门是处理消费投诉的主要行政关口。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监管部门既要保障合法消费者的维权渠道畅通,也会通过证据审查,防范以投诉举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该工作人员表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消费者向12315发起投诉,必须提交三项证据:投诉人真实身份信息、被投诉经营者信息、具体投诉请求和争议事实依据,并且投诉人要对全部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在识别恶意投诉方面,办法列明参考判断因素:消费频次、购买数量显著超出普通消费习惯;短时间内针对同一主体大量投诉;多人共用手机号、地址;无法证明实际受损等。出现上述特征,市场监管部门会重点审慎核查证据。

该工作人员表示,受理投诉不等于全盘采信投诉人的说法。市场监管部门在介入调解时,如果发现投诉人存在夹带异物、掉包物品、捏造事实骗取赔偿,涉嫌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会立刻终止行政调解,把全部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会继续就赔偿金额开展调解工作。上海王某一案,最初也是消费投诉纠纷,后续查实王某存在多次虚构事实牟利,移交司法机关最终判刑,就是这一机制的实践例证。

该工作人员提示:消费者维权应有据,索赔应有度,切勿把投诉差评当成牟利筹码;商家要坚守诚信经营底线,遭遇恶意“碰瓷”,积极提交证据,向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求助,不要一味妥协。

多次故意往零食中混入异物

恶意“维权”获刑

网购零食吃出异物,依法索赔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但人为制造食品瑕疵、以投诉曝光要挟商家反复索赔,则会触碰法律红线。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食品消费领域敲诈勒索案,被告人王某为牟利多次恶意“碰瓷”电商,最终因敲诈勒索罪获刑罚。

王某平日里经常网购零食,发现电商商家大多忌惮差评和平台投诉,遂动起歪心思,刻意制造食品问题牟利。王某先后在多家网络平台的同一知名零食品牌官方店铺下单购货。收到商品后,王某拆开完好的零食包装,将图钉、小木片、废纸皮等异物放入食品包装内部,再仔细复原外包装,伪造出厂即存有异物的假象。准备好“证据”后,王某随即联系店铺客服,谎称在零食中吃出异物,向商家索要赔偿。一旦商家不愿满足其赔付要求,王某便以全网曝光商品问题、向平台提交投诉相要挟施压。王某使用相同手段实施索赔行为共计12次,累计向多家线上店铺勒索钱款1万余元。

有商家察觉异常后报警,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归案。到案后,王某如实供述全部作案事实,其家属主动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检察机关经审查,以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对自身违法犯罪行为深感悔意。

东西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要挟曝光投诉的方式,勒索多名经营者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综合考量其坦白、全额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依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律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维权诉求,但维权存在清晰法律边界。正常食用食品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可通过协商、平台投诉、市场监管举报、诉讼等途径合理主张赔偿;若人为制造产品缺陷、虚构损害事实,借机胁迫商家索要高额赔偿,不属于合法维权,属于恶意敲诈,达到追诉标准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此类碰瓷行为不仅无端加重电商经营负担、损害商家商誉,更严重扰乱线上食品经营市场秩序。本案判决清晰划分正当维权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既依法惩治恶意勒索经营者的不法行为,也向广大消费者敲响法治警钟:行使消费权利必须坚守诚信底线,切勿借维权之名行牟利犯罪之实,理性、合法维权才是正确途径。

职业打假人“碰瓷式维权”?

法院这样判

在网购日益普及的今天,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若以“维权”为名行“牟利”之实,法院是否支持?近日,河南封丘县法院鲁岗法庭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5年7月,黄某某通过微信向刘某某购买10盒某减肥产品,共支付2500元。收货后,黄某某发现产品无中文标签、生产日期、厂家信息等,遂以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5000元。

刘某某辩称,黄某某在购买时已知产品无中文标签,且其短期内多次向不同商家大量购买类似产品并提起诉讼,明显是以牟利为目的,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销售的产品确无中文标识,未标注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许可证编号等必备信息,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故对原告要求退还货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然而,法院同时查明,原告黄某某在2025年,多次通过网络向不同销售者购买减肥类产品,并相继在多地法院提起类似诉讼,要求十倍赔偿。其购买数量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需要,行为具有重复性、牟利性特征。

封丘县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某退还原告黄某某货款2500元;驳回原告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该法保护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原告在多起案件中重复购买、集中诉讼、高额索赔,其行为已偏离消费本质,属于以诉讼为手段牟取经济利益,不符合法律对消费者身份的认定。

《食品安全法》设立“十倍赔偿”条款,旨在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打击不法生产经营行为,而非鼓励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原告虽可请求退还货款,但其利用司法程序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

法律保护的是正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些试图通过“碰瓷式维权”获取不当利益的“职业打假人”,其行为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司法秩序。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应当坚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准则,以合法、理性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热点锐评

力挺“打假”严惩“假打”

故意制造问题,以差评、报警、网络曝光相要挟索赔,“碰瓷式维权”让服务业不堪其扰。

消费纠纷中,正常维权与恶意索赔究竟如何区分?消费权益受损,消费者依法合规提出合理补偿诉求,没有狮子大开口,没有反复以此牟利,就是正常维权,是必须力挺的“打假”;反之,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信息、捏造事实,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则可能构成恶意索赔,这种“假打”是国家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

这种“碰瓷式维权”,其危害绝不止于某一家店、某一个品牌。当“维权”被异化为一门生意,当“法条”成为敲诈的工具,真正受损的是整个社会的商业信用体系。消费者维权和恶意索赔之间的边界一旦被模糊,最终受伤的不仅是被敲诈的商家,还有那些真正需要维权、却可能因为“狼来了”效应而被打上问号的普通消费者。

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不是靠某一方的单方面努力就能实现的。它需要消费者理性维权、依法表达诉求;需要商家守法经营、勇于对恶意索赔说“不”;需要法律精准划清边界、对违法犯罪行为露头就打;也需要监管部门、司法机关、企业密切协同,形成“源头预防、过程管控、后果惩戒”的全链条闭环。只有消费者理性维权、商家守法经营、法律公正裁判,三者形成良性互动,商业社会才能真正健康运转。 综合四川法治报 人民法院报等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王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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