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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停放且欠费 两车停公共泊位被拖移是否属“依法处置”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26-10-12 07: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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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两辆机动车停放在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内约20天,被以“长期停放且欠费拒缴,影响公共停车资源有效周转利用,给其他市民正常停车造成不便”为由拖移至执法停车场,需缴纳欠费后才可开出。车主由此质疑单位越权执法,停车管理单位则回应称系依法处置,双方各执一词。

>>车主:出差期间两车被拖走,事先未接到电话短信通知

市民潘先生讲述,2026年8月底,他将两辆轿车陕A6XXXX和陕D6XXXX停放在西咸新区季家路(同礼路至尚仁路路南)路边收费停车泊位内。

“两车均登记在我的名下,车上也留有我本人的电话号码。”潘先生回忆,9月16日,车上被贴了《限期挪移告知书》,家人看到后便去挪了一次车,“因为我出差不在家,家人开车技术也不好,便换了个车位,但还在同一条路上。”潘先生称,9月18日,家人再次外出时发现,两辆车均不见了踪影。

潘先生说,事后才知道车辆被西咸新区公共停车管理服务中心拖到了某执法停车场,且必须支付拖欠的全部停车费后才能开走。他也曾向辖区派出所报警,警方建议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渠道解决。

>>“限期自行处理,否则联合交警部门依法拖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在潘先生提供的当时粘贴在车窗上、由西咸新区公共停车管理服务中心9月16日出具的《限期挪移告知书》中看到,告知书载明:“您的车辆……在路侧公共停车泊位长期停放且欠费拒缴,不仅严重影响了该区域公共停车资源的有效周转利用,给其他市民正常停车造成不便,也对市容市貌、消防应急救援等造成影响,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告知书》提到:根据《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为有效解决该区域“停车乱、停车难”问题,优化停车环境,同时按照西咸新区关于规范停车秩序、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交通出行环境等相关要求,经与交警部门沟通协调,我中心特此发布并张贴《限期挪移告知书》,请您于2日内自行处理车辆。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车辆,我中心将联合交警部门依法进行拖移,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车辆所有人自负。

潘先生承认,两辆车确实拖欠了一定的停车费用,原因在于此前车辆停放路边车位时受损无人负责,对此感到不满。但自己家就在附近,确实有着停车及用车需求,车辆并非长期停放不管的废弃“僵尸车”,车辆被拖走是否合理?此外,张贴的《告知书》是否属于合法的催告程序,告知书中声称“联合交警部门依法进行拖移”,但事后并无任何交警部门出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执法文书。

>>官方回复:有权依法处置,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整治

“事发后,我多次投诉,目前给出的答复是,取车需先行缴纳部分停车欠费,剩余欠费后续另行协商处置。”对此,潘先生认为不合理。

记者看到,对于潘先生的投诉,西咸新区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最新于10月10日进行了回复:经西咸新区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核查核实,市民车辆(陕A6XXXX/陕D6XXXX)停放车位均是西咸交通集团停车公司的季家路(同礼路至尚仁路-路南)收费站点,经西咸交通核查,市民车辆(陕A6XXXX)于2026年8月31日7:24至2026年9月18日11:52在季家路(同礼36路至尚仁路-路南)收费站点停车,该停车位编号为 1730326; 市 民 车 辆 ( 陕D6XXXX)于2026年8月25日16:04至2026年9月18日11:53在季家路(同礼路至尚仁路-路南)收费站点停车,该停车位编号为361730337。《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在道路路内停车泊位长期停放、不自行清理的,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处置,并非市民所述无执法文书私自扣押车辆。中心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整治,将车辆统一转移至执法停车场保管,车主可携带相关证件前往执法停车场办理取车。

回复中还提到,市民车辆(陕A6XXXX)于2025年8月6日至2026年9月18日在新区路侧停车泊位停放,累计247笔停车订单未支付,停车费用4337元。市民车辆(陕D6XXXX)于2026年8月7日至2026年9月18日在新区路侧停车泊位停放,累计49笔停车订单未支35付,停车费用968.75元。根据《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五十六条,停车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或者逃避缴纳停车费用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可以依法向其追缴。

中心工作人员经与市民沟通,若车主暂时无法承担全额欠费,可先行缴纳部分停车欠费,剩余欠费后续另行协商处置。

>>机动车还是“废弃机动车”?官方引用法条存明显问题

潘先生对官方回复并不认可。他认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和执法主体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公安交管部门有权对违停车辆实施拖移等行政强制措施。“西咸停车中心是经营性市场主体,不具备《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任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属于越权执法。双方应通过合法途径或者司法途径解决欠费等问题。”潘先生说,他也咨询了交警部门,有民警回复说一般不会拖在车位上停的车,除非遇到火警等紧急情况。

记者也注意到,西咸新区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10月10日在领导留言板对市民的回复中,引用的《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也存在明显问题——按照《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的机动车在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所有人将废弃的机动车在道路路内停车泊位长期停放、不自行清理的,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处理。”并非回复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在道路路内停车泊位长期停放、不自行清理的,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处置。”引用的法条遗漏了核心词“废弃的”。

10月10日下午,记者联系到西咸新区公共停车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称,车辆被拖走是按照《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依法处置,当事人可前往停车场取车,停车场不收取其他费用,只收取停车欠费,所欠费用不一定需要全部一次缴纳。记者再问,拖车前除了张体贴《告知书》外,是否有电话、短信告知车主,工作人员称能联系上的都会电话短信告知,这位车主应该没有发短信,是提前张贴的告知书。

10月11日,潘先生表示,已前往停车场取回名下两辆汽车,欠费问题后续会沟通协商处理。

>>核心争议:“依法处置”是否等于“有权拖扣”?

路边公共车位长期停放拒不缴纳停车费用甚至无人问津的“僵尸车”,对于经营单位或执法单位来说,如何妥善解决并非易事。

2026年7月,华商报曾报道西安莲湖区劳动路三辆货车长期占道事件——三辆货车长期停放,且未缴纳停车费,车身张贴搬家公司广告、数年无人处理。经民警现场研判,因这三辆车停放在停车位内,属于静止状态,故无法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之规定,“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的条款进行处罚,另外,依据《西安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将废弃的机动车在道路路内停车泊位长期停放、不自行清理的,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处理。”由于交管部门不是停车泊位的经营单位,故也无法行使该职权。与此同时,《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五十七条虽然明确赋予了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对废弃机动车的处理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具备行政执法权。

>>律师解读

拖移的权力边界在哪里?

这场纠纷中,双方都有说法:车主觉得不合理:车停在正规收费泊位,家人也去挪过车,怎么就成了“长期停放”?取车还要先缴欠费,事先没接到电话、短信通知,程序上难免让人不服;停车管理单位则也有难处:路侧车位是公共资源,长期被占、欠费不缴,周转率下降,追缴成本高、手段却有限……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朱长江表示,公共停车经营单位无权以“欠费+长期停放”为由私自拖车,该行为属于违法私力救济,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还需承担财产侵权赔偿责任。

权力边界层面,其一,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拖车、扣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仅交警、城管等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可实施,停车公司为民事市场主体,无任何行政强制执法权限。其二,该单位不享有民事留置权,开放式道路公共泊位中车辆始终由车主占有管控,企业未合法占有车辆,且停车欠费与车辆本身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满足留置权法定成立条件。结合《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五十七条,企业仅可对废弃机动车依规处置,本案在用车辆仅欠费长期停放,不适用该条款,官方此前法条引用存在实质错误。

合法处置程序方面,企业仅能通过合规民事途径维权:先通过电话、短信、书面张贴告知等多渠道催告缴费、限期挪车并留存凭证;可合规采取离场拦截的温和救济措施,要求车主补缴费用后驶离,严禁扣押车辆;多次催告无果后,可通过民事诉讼追讨欠费、违约金,胜诉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仅针对妨碍公共秩序的僵尸车,可向交管、城管部门举报,由有权机关依法拖移处置,企业全程仅可协助,无权自行实施拖车行为。

针对路侧停车资源管理的权责模糊、执法失范、纠纷频发问题,朱长江建议,可从立法细化、执法规范、服务优化、纠纷化解四方面完善治理体系。

一是细化地方立法细则,修订《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明确区分“长期停放欠费车辆”与“废弃僵尸车”的界定标准、处置主体及流程,厘清停车企业民事管理权与行政机关执法权的边界,杜绝法条适用歧义与越权执法空间。

二是规范联合执法机制,明确路侧车辆拖移、扣押的唯一执法主体为公安交管部门,建立“企业报备、部门核查、依法处置、全程留痕”的联合流程,严禁企业单独实施强制处置行为,统一执法文书标准。

三是优化停车服务与告知机制,要求停车经营单位建立多渠道催告体系,对长期停放车辆必须同步完成短信、电话、张贴告知三重通知,留存取证记录;完善欠费分级处置机制,区分恶意欠费与特殊情况欠费,设置弹性缴费方案。

四是搭建多元纠纷化解渠道,设立停车纠纷专项调解平台,简化车主投诉、监督维权流程,同时明确企业欠费追缴的民事路径,引导双方通过调解、诉讼解决争议,避免以强制扣车替代合法追缴,平衡公共资源利用效率与市民合法财产权益。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王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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